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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2

2389.己过与彼过

2010.12.12

我是携带10万元巨款投案的,这10万元巨款是开发公司让我帮助筹集的用于“堵窟窿”的25万元中的一部分。我不知道有人在此之前又退回了21.5万元,因此不但将这10万元,还将前两天帮助筹集的15万元、放在家中的仅有的4万元存折、案发前帮助张虹退回的14万元一并供诉为我的得款额,这是我之过。在法庭上和第一次申诉时仍然坚持自己得款14万元人民币,也是我之过。但我之过不能代替检察官和法官查清事实、依法审案的责任,也就是我之过不能掩盖彼之过。
我承认在“张虹、王东镇受贿案”中存在过失和包庇情节,这是我的坦荡,但我的坦荡不能取代办案检察官徇私舞弊的龌龊、法官明知存在案中案坚持依据检察机关没有事实依据的起诉判决的错误。
我的当庭反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向省市两级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申诉,都提出了办案检察官徇私舞弊、违法办案的事实和相关线索、证据,查证我反映的情况并非难事。奇怪的是我的举报被推来推去,至今没有结论和回复;我的所有申诉都被驳回,依据的都是案卷中的伪证;而漏洞百出、自相矛盾、连文号都搞错了的原审判决却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
我的身份和能力无法提供更多的证据,唯一的证人王长永副总经理现在都联系不上。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人离退休和故去、出国和迁移,查证会越来越难,本案或许成为“千古之谜”!
人世间的许多谜本来就是人为造成的,有己过,也有彼过,所谓“事在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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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2 07:31:36
楼主想表达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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