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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2.共和国司法的悲哀和耻辱
2010.3.7
1993年11月7日,根据国家机关干部“五不准”的规定我帮助前妻退还了不该拿的14万元人民币。第二天,前妻自己退回了其余的钱。
1993年11月23日,我又携带帮助开发公司堵窟窿的10万元人民币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投案自首”,承担了公司领导暗示和我所知道的全部责任,被刑事拘留。
1995年7月初的某一天,在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办公室里我被告知了主要案情,要求替XXX承担30万元人民币的责任,后来又被暗示调整为29.5万元人民币——这就是所谓“张虹、王东镇受贿案”中我受贿29.5万元人民币的由来。
为了打消我的顾虑,某检察官明确告诉我公检法是一家,以手势表示他们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某处长也告诉我可以被无罪释放,可良知和责任告诉我应该提醒党和国家堵塞我国司法体制方面的漏洞——这是比帮助亲友躲过法律制裁更为重要的事情!因此有了1997年12月31日法庭上我公开揭露办案检察官违法办案、徇私舞弊的一幕。
17年过去了,历史演绎了那个检察官告诉我的话:案发前主动退款19万元人民币的我们被判刑10年、开除了党籍公职,案发后与办案检察官有特殊关系、被动退款近60万元人民币(全部涉案金额为79.5万元人民币)的其他涉案人员被无罪释放,徇私舞弊的检察官被提升为处级和厅局级领导干部,而我和亲友的所有的举报和申诉毫无用处。
羁押期间,我的9000股金帝建设(现为红阳能源600758)内部职工股被人没有任何合法凭证冒领了8000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请客送礼、行贿请托打官司,历时8年3个月了,每个环节都历尽曲折,至今没能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以上经历《探索集》中有详细记载,几年前整理的《探索集——诉讼篇》和《探索集——司法篇》里较为集中。今天再以此文奉献国人和“两会”,以促进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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