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也许,我把我的期望,和中国的当代主流社会的经济伦理现实,用一个题目表达出来,实在是犯了元经济学上的错误。
中国当代主流社会的经济伦理,官方说是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各种分配伦理的综合。
的确,中国的现在的分配伦理,主要是有下列几个方面的,
我估计,按影响国民收入分配的数量排列,顺序依次为:按权分配、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按人分配。
相关资料: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指出,中国当前的收入分配不均主要表现为居民劳动收入在整个要素财富分配中的比重越来越低。对于绝大多数中低收入民众来说,劳动力收入是其最为重要的收入来源,甚至是多数人唯一的财富收入来源。当劳动力在整个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过低时,自然会导致绝大多数居民收入水平十分低下,消费支付能力小。
资料显示,近十几年来,居民收入占中国的国民总收入比重不断下降,政府、企业比重则不断上升。上世纪90年代初到2005年的《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表明,初次分配中,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由68%降至60%,政府和企业部门分别由16%和16%升至17%和23%。 此外,再次分配中,中国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由69%降至59%,政府与企业分别由19%和12%升至21%和20%。 央行2008年四季度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2007年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下降至57.9%。而在美国,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高达70%。
与此相对照的是:
北欧等类似民主社会主义国家的现在的分配伦理,主要是有下列几个方面,按影响国民收入分配的数量排列,顺序依次为:按人分配、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按权分配。
与此相关资料:
瑞典、芬兰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调节政策考察报告
1.全面认识北欧模式的积极意义。对于以瑞典和芬兰为代表的北欧国家具有的高度福利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种研究观点认为,这种均等化的制度特征虽然有利于社会公平,但却损失了经济效率,在“社会福利病”的限制下,经济发展最终会趋于低迷。但是,从考察北欧的实际情况和掌握的资料看,北欧国家提倡的社会公平、和谐稳定的理念不仅仍然具有积极的社会稳定意义,而且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开始显现其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活力的增强和规模的不断扩大,过去普遍关注的社会保障支出负担也是稳中有降。更为重要的是,均等化的收人格局为现代经济社会的顺利运转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稳定基础。正是这种均等化的制度形式获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同,社会成员遵守规则和发挥创造力的积极性才被充分激发出来,从而促进了工作效率的提高,降低了社会保险的风险,加速了经济的增长,在制度的社会环境建设和经济持续增长之间形成了良性循环。目前,我国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北欧模式中提倡的均等、和谐观念值得我们在研究政策时系统思考和认真借鉴,比如:效率和公平的传统话题在知识经济和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是否依然对立,和谐社会的均等理念在当前的政策制定中是否得到充分落实等问题,都需要我们继续加强研究和深入实践。
2.政府在初次分配的调节作用和管理定位问题。在北欧等发达国家,初次分配层面的企业工资是在劳资双方协商谈判基础上自主决定的,政府以裁判者和执法者的角色同时参与到工资的制定过程中来。这种机制保证了企业工资在均衡劳动力供求关系上的合理增长,也有利于政府对工资分配的宏观管理。北欧模式的重要启示就是,虽然通过政府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但维系社会公平和收入均等的另一个关键环节是,在初次分配领域就实现了工资收入相当程度的均等化,为分配结果的公平创造了基础和条件。我们在研究制定分配政策时不应该忽视这个环节。目前,我国对企业工资管理的问题主要是管理角色定位模糊。对于国有企业的工资管理,缺乏必要的监督检查,易于造成工资分配失控;对于非国有企业,缺乏必要的依法管理,相应的工资调节措施得不到很好的落实,易于造成劳动者工资权益受到各种侵害。此外,对于我国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定位问题,北欧的经验是,将政府和立法机构中尤其是中央政府的管理官员作为收入标杆固定在收入分布区间的上端,以此来平衡和确定各种职业收入的关系。
3.进一步加强再分配手段的调节力度。北欧国家在推行高福利保障制度的同时,实施了高额的税收调节手段。严格而强硬的再分配手段,对于缩小收入差距和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税收调节方面,北欧的特点是税制简单,征管严格。而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税制复杂,征管漏洞过多。从税率标准看,我国和北欧的水平差不多,主要是税收征管力度存在差异。在社会保障方面,芬兰的经验表明,加强科技投入和实施全民教育等人力资源开发措施会对减轻“北欧病”起到明显效果。特别是北欧政府把体现政府责任的社会补助体系放在更为重要的地位,重点直接解决处于收入下层人群的收人问题。考虑到具体国情的不同,我国在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集中政府财力,优先或者集中解决那些低收人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是值得重视的政策着眼点。
4.几个重要宏观分配比例关系的认识问题。通过实地考察和了解,我们发现,北欧国家虽然经济发展水平很高,居民收入差距很小,但居民收入分布形态并没有出现中等收入者比重占多数的理想状态。调节差距的主要手段依然是税收和社会保障,正是在综合运用这些手段“劫富济贫”的前提下才达到了缩小收入差距的社会政策效果。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北欧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的距离,而且收入分布的状态是农民等低收人人群占绝对多数的“金字塔形”,中等收入标准实际上具有的只是相对的分布意义,“橄榄形”的收入分布只是收入差距缩小后的收入表现形式之一。如果认为它是收入差距缩小的最终实现形式,北欧国家的实际状况可能做出否定的回答。此外,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的宏观分配比例关系上,瑞典和芬兰等北欧国家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分配状况差异很大,但收入分配格局却是大致相近,这说明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分配比例关系的多少与收入差距的具体状况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些重要比例关系应该成为我国研究和制定宏观政策的参考和依据,而不能作为我国实施政策的既定目标,否则可能是事倍功半、南辕北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