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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6

1118.清代的奴隶制残余

2006.11.27

封建社会,甚至资本主义社会留有奴隶制的残余,不足为奇。役使战俘和犯人、抓劳工、买卖人口充当妓女和奴隶,都是非常典型的表现。将战俘和掠夺来的人口分配和赏赐给有功的将士,为生活所迫的“自愿”投充,更有其悠久的历史。
《清史稿》卷二百四十四记载:八旗以俘获为奴仆,主遇之虐,輒亡去。汉民有愿隶八旗为奴仆者,谓之“投充”,主遇之虐,亦亡去。逃人法自此起。(顺治)十一年,王大臣议,匿逃人者给其主为奴,两邻流徒;捕得在途复逃,解子亦流徒。上以其过严,命复议,仍如王大臣原议上。十三年六月,谕曰:“朕念满洲官民人等,攻战勤劳,佐成大业。其家役使之人,皆获自艰辛,加之抚养。乃十余年间,背逃日众,隐匿尤多,特立严法。以一人之逃匿而株连数家,以无知之奴仆而累及官吏,皆念尔等数十年之劳苦,万不得已而设,非朕本怀也。尔等当思家人何以轻去,必非无因。尔能容彼身,彼自体尔心。若专恃严法,全不体恤,逃者仍众,何益之有?朕为万国主,犯法诸人,孰非天生烝民,朝廷赤子?今后宜体朕意省改,使奴仆充盈,安享富贵。”十五年五月,复谕曰:“督捕逃人事例,屡令会议,量情申法,衷诸平允。年来逃人未止,小民牵连,被害者多。闻有奸徒假冒逃人,诈害百姓,将殷实之家指为窝主,挟诈不已,告到督捕,冒主认领,指诡作真。种种诈伪,重为民害。如有旗下奸宄横行,许督抚逮捕,并本主治罪。”逃人祸自此渐息。可为佐证。
奴隶制的由来,多从奴仆开始,渐及生产领域。其消亡,则是从生产领域,渐及生活领域。犯人的强制劳动属于什么性质?恐怕也有一些奴隶制的残余。但是,以点带面判断社会形态的性质,恐怕要犯错误,因为任何社会里都可以找到旧社会的残余、未来社会的身影。只有根据社会生产的主流方式和上层建筑的主导形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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