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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路振扬治贪法
2007.1.14
路振扬,陕西长安人,雍正四年陕西固原提督。疏言:“国家设禄以养廉,立法以惩贪。例定以财行赇,及说事过钱人,审实计赃同科。罪未发而自首者免罪,犹征正赃。窃思官吏营私,彼此容隐,不易败露,或有告发,犹必互相掩饰。臣请开自首之路,凡上司保题属吏,并大计军政卓异,荐举人员,以财行赇,彼此皆应治罪。如受者自首,免追赃及应得之罪。如与者自首,则照原赃倍追给主,亦免应得之罪。或说事过钱人自首,免罪给赏。如是,庶彼此皆存顾虑,未事则畏惧不敢为,既事则争首唯恐后。是或除贪之一法。”奏入,上嘉之,曰:“向闻振扬操守廉洁,今览此奏,非一尘不染者不敢言也。”下部议行,并命优叙。事见《清史稿》卷二百九十九。
我国现行的法律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投案自首,也只是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是死刑改死缓,无期改有期,一生也就从此交待了。退赃与否,更是关系不大,不足以劝人从善。而一个人一旦走了下坡路,触犯了刑律,很容易破罐子破摔,一发不可收拾。如果破除宽也有度的思想束缚,给真心向善者以出路,必可以挽救许多干部,有利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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