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经济学人 二区 学术道德监督
2429 7
2006-03-07

王利明代表:"一封信搁置了物权法"是夸大其辞

2006年03月07日 07:44   来源:中国青年报

全国人大代表王利明今天接受本报采访时称,“一封信搁置了物权法立法进程”的说法是夸大其辞了。王利明教授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物权法主要起草者之一。

王利明说,当前对于物权法草案的争论,不是主要从内容本身或技术问题考虑,而是主要由于对物权法产生了一些误读所致。“对我们而言,物权还是个新的概念,原来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关于物权的规定。人们对物权的认识不够,造成了一定曲解。”

经过了4次常委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未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近期学界对此议论纷纷。流传广泛的说法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的一封指责其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公开信,导致了立法进程的中断。由此还引发了一场措辞激烈的大讨论。

谈起社会上的传言,王利明澄清:“(这封信)当然会有些影响,但(说它导致物权法搁置)这种说法有夸大之处。为使这部关系重大的法律草案更加完善,物权法草案还需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加以修改完善,适时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绝不仅仅是因一封信使物权法草案搁置了。”

王利明表示,当前,物权法草案还有一些技术性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如是否需要特许物权,如采矿权、水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要不要规定居住权、优先权等。“这些问题确实可以讨论,但绝不是犯了路线方向性错误,尤其说物权法草案违宪,我是不赞成的。这是由于有的人对宪法缺乏全面理解,认识上发生了偏差。”(记者\崔丽)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全部回复
2006-3-7 08:21:00
王利明代表:保护私有财产不是私有化
“虽然对一些具体的问题还有不同的看法,但总体上说,物权法出台时机已经成熟。”在本次两会上,民商法专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代表就社会广泛关注的物权法制定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立法应当满足一种社会需求。只要是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法律解决的问题,而且时机又比较成熟,就可以优先制定。”王利明认为,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巩固了改革开放的成果,推动了改革开放的深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这部法律是制定民法典、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而且经过立法机关、法学家和实务部门、社会各界充分交流意见,是几代中国法学家的研究成果。

目前,物权法(草案)正在全国人大进行四审,在向全民公开征求意见时收到了一万多条意见,其中很多都得到了采纳,虽然对一些具体的问题还有不同的看法,但总体上说已经很成熟了,而且几次修改一次比一次改得更好。

针对当前很多人对物权法(草案)所提出的不同意见,王利明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对物权法不理解所造成的,这也说明我们宣传普及的工作做得很不够。因为过去从来就没有“物权”的概念,最近几年才开始触及这些问题。

针对物权法(草案),当前有一种重要的反对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会导致私有化”。王利明认为,这不是从专业角度提出的问题,“善意取得制度”是纯技术性问题,与公有化、私有化没有必然联系。

“打个比方来说,你借了别人的东西卖给第三人,买的时候他相信了,这是善意的,要保护。但有些人认为这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把国有资产卖给了一些企业负责人,拿到以后就归己所有,好像无法追回了。但事实上,这是两回事。因为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你没有权力却把它给卖了。国有资产的处分不涉及到这些问题,能不能卖都是政府审批的。所以国有资产买卖不涉及到无权处分问题,善意取得制度根本不适用国有资产的买卖。”

王利明强调,“善意取得制度”是技术性很强的问题。关于该制度适用的条件,他已经写了数万字来进行阐述。

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的做法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这个过程本身也反映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当然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也产生了一些不同看法。”

王利明告诉记者,物权法在2006年还将继续审议。“可能其中有些问题还考虑不成熟,有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但我个人认为没有推迟立法的必要。我希望通过讨论达到更多的共识,我们将更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民众的意见,并作为法律代表提出这些意见,留待立法机关最后决议。”(记者 杨得志)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6-3-7 09:34:00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6-3-9 08:55:00
“物权法”实际上是一部保护私有物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这包括(1)使用权,即对一件特定商品的物理条件和用途作出决策的权利;(2)转让权,即转让或出租使用权的权利;(3)收益权,即支配使用权所带来的收入的权利。——即私权保护法。这部法的出台,是体现我国民主法制的进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9 9:02:25编辑过]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6-3-9 17:21:00
呵呵,希望一部物权法保护私有物神圣不可侵犯可就难喽,我想,保护用益物权免受任意侵犯应该还是可以的。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6-3-10 21:41:00

。“这些问题确实可以讨论,但绝不是犯了路线方向性错误,尤其说物权法草案违宪,我是不赞成的。这是由于有的人对宪法缺乏全面理解,认识上发生了偏差。”(

宪法是制定给全国人民看的,不仅仅是给法官看的.在所有的法律条规中,宪法条款最浅显.夸张地说,非文盲都懂.却没想到竟有"理解,认识偏差".如果对已有宪法条款都会出现如此大的理解偏差,需要不同的法学家进行不同的解释,那岂不成了中国法官可以进行"法官造宪法".英美法系的"法官造法"也不敢"造宪法"呀.大陆法系向英美法系接轨,倒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了,我们可以"造宪法了".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点击查看更多内容…
相关推荐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加微信,拉你入群
微信外可尝试点击本链接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