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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8
控股股东改选上市公司董事长,2019年5月以来上市公司公章及部分子公司印章被其他公司控制—收到深交所关注函

核心:2019 年 9 月 5 日,你公司披露《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称,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董事长的议案》,将公司董事长从高恒远变更为余厚蜀。

1、2019年8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对深圳市东方盛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盛来”)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高恒远拟采取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监督管理措施。

2、2019年4月27日,东方盛来出具不可撤销承诺,承诺向公司提供不超过2亿元的财务资助,以解决公司面临的流动资金紧张、部分工程项目进展缓慢等困难。

2019年6月11日、2019年7月26日,福建证监局对东方盛来采取了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东方盛来履行该承诺。

但截至本函出具日,东方盛来承诺的财务资助资金始终未到位,极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

3、2019年5月以来,公司公章及部分子公司印章、证照由东方盛来委派人员单独保管,违反了2019年4月27日公司与东方盛来关于公章、证照共同管理的约定,且前述公章、证照长期未在公司、子公司注册地、办公地进行保管,对公司的日常用章造成了极大影响。

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339 号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5 日,你公司披露《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称,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董事长的议案》,将公司董事长从高恒远变更为余厚蜀。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和说明:

1、请你公司详细说明本次董事会召集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确认本次董事会决议的法律效力。请公司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本次董事会以 5 票同意、2 票反对通过《关于改选董事长的议案》,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控制权争夺的事项,是否存在董事会无法正常履职的风险,如有,请充分提示风险。

3、你公司公章及部分子公司印章、证照由深圳市东方盛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人员单独保管,请你公司说明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管理要求,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并说明你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4、请你公司详细说明本次董事长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

5、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 2019年 9月 11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 年 9 月 7 日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会议通知、召集及召开情况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9年9月5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恒远召集并主持,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9月4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注:《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以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特殊紧急情况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7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提案情况

2019年9月4日,公司收到股东陈秀玉女士、邱茂国先生(两位股东分别持有公司392,970,000股及349,625,882股股份,合计742,595,8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提交的《关于提请公司董事会改选董事长的函》,提请召开董事会审议改选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函件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

1、2019年8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对深圳市东方盛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盛来”)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高恒远拟采取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监督管理措施。

2、2019年4月27日,东方盛来出具不可撤销承诺,承诺向公司提供不超过2亿元的财务资助,以解决公司面临的流动资金紧张、部分工程项目进展缓慢等困难。

2019年6月11日、2019年7月26日,福建证监局对东方盛来采取了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东方盛来履行该承诺。

但截至本函出具日,东方盛来承诺的财务资助资金始终未到位,极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

3、2019年5月以来,公司公章及部分子公司印章、证照由东方盛来委派人员单独保管,违反了2019年4月27日公司与东方盛来关于公章、证照共同管理的约定,且前述公章、证照长期未在公司、子公司注册地、办公地进行保管,对公司的日常用章造成了极大影响。

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陈秀玉女士、邱茂国先生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免去高恒远担任的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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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决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议案,形成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2票反对、无弃权票。

董事高恒远对本议案投反对票,反对理由:罢免理由不成立。

董事沈庆忠对本议案投反对票,反对理由:此次董事长罢免理由不充分,为慎重,相关情况尚在了解过程中,暂时未有结论。

公司董事会同意改选副董事长余厚蜀(简历详见附件)出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刊登于2019年9月6日的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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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8 15:32:54
附件:

余厚蜀简历

余厚蜀,男,42岁,研究生学历,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曾任职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任广东科荟生物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厚蜀具有多年投资及企业管理的实战经验,创办国内多只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在产业地产的投资、开发、建设及运营方面拥有丰富的项目投资和管理经验。余厚蜀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司法机关的立案调(侦)查、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广中茂”)董事长高恒远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2019〕3号,现将事先告知书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4号》)第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拟对高恒远采取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监督管理措施。现将拟采取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高恒远所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天广中茂的重要全资子公司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茂园林”)因资金紧张,在2018年度部分工程项目陆续停工,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与停工项目有关的存货账面价值达245,251.56万元,占2018年末天广中茂合并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的27.45%。深圳市东方盛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盛来”)作为天广中茂的股东,同意向天广中茂提供不超过2亿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借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借款期限不超过2年,东方盛来拟与天广中茂设立以东方盛来为主体的共管账户,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存入共管账户,共管账户资金专项用于解决中茂园林日常运营及工程复工等问题,不得挪作他用。

2019年4月27日,东方盛来作出不可撤销承诺:于2019年4月30日前向共管账户支付金额累计不低于2,000万元,2019年5月31日前向共管账户支付的金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后期资金根据中茂园林项目的实际进度按需支付。在上述承诺完成之前,东方盛来如果通过质押其持有的天广中茂股份进行融资的,质押融资资金优先满足上述承诺。

以上承诺内容已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开披露,但东方盛来未按期履行上述资金支付承诺,福建证监局分别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2019 年 7 月 26 日对东方盛来采取了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但截至目前东方盛来仍未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东方盛来于 2019年 4 月 27 日作出的《承诺函》、天广中茂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东方盛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对深圳市东方盛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5 号)、《关于对深圳市东方盛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1 号)。

高恒远作为东方盛来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属于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依照《监管指引 4 号》第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拟决定对高恒远采取如下监管措施:认定高恒远为不适当人选,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对福建证监局拟作出的上述决定,高恒远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高恒远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福建证监局复核成立的,福建证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高恒远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福建证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管措施决定。

二、其他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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