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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IPO企业、上司公司财务造假、虚假信息披露横行,保护伞是谁自2018年以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横行,隔三差五就爆出财务造假丑闻,不但烂公司财务造假,而且大白马康美药业、康德新、尔康制药等也财务造假,让大量的投资者踩雷血本无归。IPO企业财务造假更是夸张,一批企业进行财务造假和虚假披露!IPO企业检查24家,8家企业涉及财务造假和虚假信息披露2019年8月30日,证监会通报2019年以来申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企业现场检查分类处理情况,2019年以来,证监会已实施完成对24家申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2019年7月,证监会已先期通报了对存在相关问题的6家申请首发企业、8家保荐机构、4家会计师事务所、4家律师事务所根据情节轻重启动的相关监管措施程序,对其中6家IPO申报企业采取了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淄博鲁华泓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宁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等)。证监会称,对后续现场检查完成企业的问题梳理后,证监会根据问题性质和重要程度将1家企业移送稽查部门,该企业涉嫌存在大额体外收入与体外成本未入账、通过体外收付货款银行账户向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高管和核心员工转入资金;对1家企业出具警示函,该企业涉嫌存在故意调整收入入账期间、以账外现金支付采购返利、指使部分个人供应商借用他人名义与公司进行交易、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等问题。其他企业内部控制与会计核算也存在较多问题,如收入确认存在跨期、个人银行卡代收代付、在建工程核算标准不明确、少提固定资产折旧、物流运输记录不完整、产品出库方式管控不完善、产品成本划分不准确等,银行类企业还涉嫌存在贷款五级分类和金融资产会计分类不准确、减值计提不谨慎、应收款项类投资风险披露不充分、出具询证函内控程序不严密、部分业务制度缺失等问题;对上述企业,视情节轻重,采取后续审核视情况决定是否重点关注、追加专项核查程序、督促整改内控瑕疵问题等多种措施进行处理。44家现场检查,9家迅速撤回IPO申请近期,证监会会已启动2019年第一批44家在审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将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理,目前已有9家企业申请撤回申报材料。财务造假、虚假披露泛滥是法律不严?错!有人说上市公司和IPO企业造假的保护伞是证券法中的60万元顶格处罚,是因为顶格处罚太少,所以让财务造假泛滥。于是就建议上市公司和IPO企业的财务造假处罚提高到100万元至500万元,是不是觉得很可笑?财务造假获得10亿、数十亿、上百亿计的巨额收益,这点提高的罚款就能够阻止财务造假?有人说是因为刑法问题,对财务造假、虚假披露处罚太轻,所以导致财务造假泛滥。这简直就是罔顾事实?《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1000万元股票或债券就构成重大犯罪,哪家虚假披露和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不够标准。看看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对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追诉标准,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所以说,财务造假横行不是刑法不严的问题,也不是证券法的问题,证监会在处理康美药业和康德新财务造假时说因案情重大,相关人员需要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责任!证监会公告称,康得新、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巨大、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恶意欺骗投资者,影响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证监会已经向涉案当事人送达事先告知书,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说,对重大财务造假和虚假信息披露、大股东占用、侵吞上市公司资金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才会让违法犯罪者得到刑事惩罚!但确实有一些上市公司重大财务造假、大股东占用侵吞上市公司资金、虚假信息披露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并未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一些财务造假、虚假信息披露的胆子越来越大,毕竟财务造假收益太大了,60万元顶格重罚被投资者戏称变相鼓励。           财务造假泛滥的保护伞就是他:即60万元顶格处罚!用60万元罚款换取发行上市、换取高价减持而获得的10亿元、数十亿元、上百亿元的巨额非法收益,多么美好的事! 因此,证券法、刑法修订加大对财务造假的惩罚是制度,关键在执行,若违法犯罪者不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健全又有何用?你认为财务造假泛滥的原因是什么?十九世纪法国经济学家巴斯夏有篇著名的文章《看得见的和看不见的》,说的是差的经济学家只能看到短期得失和事物表象,而好的经济学家却能够看的更加长远,也能够看到事物背后的真相。
但是,好在时间是会识别出那个有远见的人!大潮退下,那些真正的高人才会露出水面!
这个论断,不光对经济学家适用,对任何一个具备思考能力的人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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