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子公司银川天目购买银川西夏股权事项未经审议及披露
2018年4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银川天目山温泉养老养生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天目”)与你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城集团”)签署协议购买长城集团持有的银川长城神秘西夏医药养生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西夏”)100%股权,总价款6000万元,超过你公司净资产50%,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构成关联交易。该方案未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及披露。根据长城集团出具的划款委托书,你公司于2018年4月2日、6月22日分3笔总计划转5414万元股权转让款至杭州文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文韬基金”)、杭州武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武略基金”)账户,相关股权未办理过户,上述资金于2018年12月29日收回。
2018年12月25日,银川西夏股东由长城集团变更为文韬基金和武略基金。2018年12月30日,银川天目又与文韬基金、武略基金签订协议购买其所持银川西夏100%股权,总价款6000万元,超过你公司净资产50%,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该方案未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及披露。你公司已向文韬基金、武略基金支付股权转让款5414万元,相关股权尚未过户。
二、公司大额工程合同未经审议及披露
2018年6月20日,银川天目与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共向兰州”)签订总价6000万元的工程合同,超过你公司净资产的50%。该事项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及披露。2018年7月2日至7月16日期间,银川天目分笔向共向兰州支付工程款总计2700万元,上述资金调拨未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及董事长等审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并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具体明确的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等内容,整改工作应于2019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整改报告经报我局无异议后进行公告披露,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执法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6日
关于对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你公司所持杭州市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2500万股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因未偿还相关购回款本金和利息,被债权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该案已于2019年1月7日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涉诉股权占天目药业股权比例的20.53%,占你公司持有天目药业股权比例的75.34%。截至目前,天目药业未披露上述事项。
你公司作为天目药业控股股东,未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做好上述事项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在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工作完成报告。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执法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