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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0
摘要:国内外上市公司由于财务报表舞弊行为而倒闭的,屡见不鲜。2001年安然公司的轰然倒地,接着是世通公司的倒闭。国内包括最早的“原野”、“琼民源”、“红光”、“郑百文”、“张家界”等,都是因为舞弊行为而走上不归之途。那么,上市公司为什么舞弊,有哪些动机呢?舞弊行为是否等同于盈余管理?本文针对这些问题作了一些浅述。    关键词:舞弊行为,动机,盈余管理
    一、舞弊成因分析
    我国许多学者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动机进行过研究,其中杜滨从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内在因素和外界环境刺激两方面着手,认为历史造成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有资本严重不足,公司管理制度安排不合理是我国上市公司舞弊发生的主要原因。阎晓辉从博弈论的角度论证了上市公司舞弊行为的动机,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是上市公司舞弊的主要原因。上市指标在我国一直是一种稀缺资源,其壳资源价值连城,受利益驱动,便产生舞弊行为。我国上市公司舞弊的动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取得上市资格。纵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我们发现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是息息相关的。20世纪80年代初,从短缺经济所造就的辉煌中走出的国有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营运资金短缺、利润率低下、产品结构不合理、来自进口商品的竞争压力,因此它们急需筹措大量资金以摆脱经营困境。而此时的银行业已被大量的呆账、坏账牢牢困住,无法施以援手。毫无疑问,证券市场的建立为处于严重“缺血”状态下的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融资空间。根据我国的《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上市的公司在财务上还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发行股票前连续三年盈利、发行前净资产不小于总资产的30%、无形资产不高于净资产的20%,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等。然而很多有强烈上市融资动机的公司往往本身处于经营困难,盈利能力不佳的状况,上市是为了“圈钱”,获得不需还本款项。实际上,许多谋求上市的公司往往无法完全满足证监会规定的上市门槛。一些业绩并不十分好的,为了达到上市融资的目的,可能会通过财务欺诈手段,使之符合上市所需的财务上的要求。还有许:多公司在上市前进行了大规模的上市改组,将一些劣质资产剥离出去,上市前三年的业绩就有可能并不是公司盈利能力的真实表现,而只是人为的模拟业绩,其中的水分非常大。另外,在考核各级地方政府官员和企业领导人成绩时,因把企业改制、融资作为重要的指标,这也一定程度上诱发了上市公司的虚假包装。
    2、提高发行价格。新股发行公司除了千方百计获得上市资格达到“圈钱”的目的外,还存在着更多“圈钱”的强烈动机。一家公司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的多少取决于股票发行额度和股票的发行价格,股票发行额度是由证券主管部门确定的,要想“多圈钱”,就只有抬高股票的发行价格。通过表1可以看出,中国证监会历年对于上市公司确定发行价格的规定中,盈利能力都是决定股票发行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能取得较高的发行价格,上市公司总是会有虚报盈利能力的动机。

    3、继续融资的需求。上市公司对货币资金的需求是持续的,因此,公司上市之后随着业务的拓展,规模的扩大,除了依靠自身的经营积累,更需要外界的资金补充。拥有配股资格并通过其募集资金的数额将相当巨大,很可能超过该公司初次发行股票的资金。由于配股价由各上市公司根据该公司的二级市场价格规定,不受发行市盈率的限制(相对首次发行股票而言)。而我国股票二级市场的平均市盈率又非常高,通常在40-50倍之间。这就使配股价可以相当的高,有些公司的配股价甚至逼近其二级市场股价。因而,上市公司莫不把配股作为“圈钱”的手段。另外中国证监会从1993年至1999年前后5次下发关于配股问题的规定,如表2所示,始终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作为控制参数决定一家公司是否具有配股资格。针对中国证监会的有关配股条件的限制,一些达不到净资产收益率要求的,但又有着强烈再融资动机的上市公司就利用操纵利润来达到目的。

    4、二级市场炒作。证券市场是展现公司形象的重要舞台,公司的盈利以及其他的利好消息都有助于吸引投资者提高价位,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因此,上市公司往往通过盈余管理向市场传递绩优信息,达到改善二级市场形象的目的。此外,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不成熟阶段,二级市场投机盛行,一些市场主力在利益驱动下,按照“打压建仓”或“拉高出货”的需要游说上市公司在中报、年报中报高或报低利润,上市公司在“收益共享”的利益驱动下,往往也存有强烈的舞弊动机。
    5、避免退市。我国《公司法》第157条、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其暂停股票交易或退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公司有重大的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2001年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情形,证券交易所应自公司发布年度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若暂停上市公司能在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且显示盈利,可以申请恢复上市;否则证券交易所有权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在壳资源如此稀缺的条件下,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或退市,无论是对股东、经理还是对地方政府而言,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损失。因此,许多上市公司为了保全壳资源不被暂停上市或退市,宁愿在财务报表利润上作一些包装,也不愿意出现三年连续亏损被摘牌处理的情况。
    二、舞弊与盈余管理的区别
    财务报表舞弊行为和盈余管理不能等同,盈余管理和舞弊行为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概念。它们一般都可通过会计或实际商业活动的手段来完成,但盈余管理具有合法性、适当性和有益性。
    1、盈余管理的合法性。盈余管理尽管可能涉嫌欺骗,但不至违规犯法,盈余管理是通过钻会计准则的空子或打擦边球来完成的。或许有人会认为盈余管理是不道德的行为,因为它诱导报表使用者往企业希望的方向想,从而使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也可能会有人说盈余管理和舞弊行为是一回事,因为它们均使得会计信息失真。但实际上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舞弊行为是企业通过无中生有的手段以达到虚构收入、虚增利润、转移不良资产等目的,比如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贿赂审计员等,由此造成的财务报表失真已超出会计法的允许范围;盈余管理则是企业灵活运用法规准则所赋予的会计选择权利对账面盈余进行调整,比如“保守会计”或“激进会计”的方法,是不在会计法禁止行为之列的。
    2、盈余管理的合理性。盈余管理有在利益相关方重新分配财富的作用。盈余管理可能发生的财富转移包括从债权人和投资者转移到股东、从股东转移到企业经营者、从经济实力弱的企业转移到经济实力强的企业、以及从管理水平低的企业转移到管理水平高的企业。不少学者认为,当企业通过改变会计选择进行盈余管理并由此成功地避免了违反债务条款时,债权人的财富已被转移到股东的手里,从而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因为公司的实际风险比所披露的要大。然而,实际上并不是这样。首先,盈余管理对公司税前的账面价值没有影响,所以对公司的风险程度也不会有显著影响。其次,财富移动是双向的。当企业通过会计准则所允许的会计调账而满足了债务条款时,一种双赢的局面出现了:企业由此避免了利益损失,债权人也因为企业最大限度地满足条款而使得他们获取的投资回报次数增大。舞弊行为却误导社会资源的分配,产生虚假的财务报表。虚假的财务报表夸大企业的偿付能力或缩小企业的实际风险程度,从而误使债权人加大贷款或推迟还贷期;通过掩盖不良的经营状况,虚假的财务报表有时可使企业用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卖出他们的股票。从而使得社会资源从赢利或有实力的企业转移到亏损或无潜力的企业,导致社会资源的分配错误。
    3、盈余管理的增值性。盈余管理是企业实施战略的工具之一,因为它可帮助经营者减少违反债务条款或失足配股门槛等风险,特别是由于出现了不可控的事项(例如原料价格突然发生变化)。若此时不做盈余管理使得企业满足债务条款和配股门槛,就会给企业造成高额的融资和交易成本。不少实证研究证明,具有平滑盈余企业的股票普遍比盈余波动大的企业股票的价格高。经过盈余管理的报表比未经盈余管理的报表可能更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潜在价值,这是因为盈余管理可以使账面盈余更准确地表示公司的实际价值。盈余管理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
    三、结论
    任何行为都存在着一定的动机,舞弊行为是上市公司为达到上市、继续融资、避免退市等动机而采取的一种违反法律、违反会计准则相关要求的行为,这种行为会误导投资人进行错误投资,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高风险的公司放贷,使社会资源进行错的配置。舞弊行为又不同于盈余管理,盈余管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税前利润进行的一种再分配,没有凭空捏造企业资产或债务。但是现实中,舞弊行为与盈余管理往往没有一个清晰的界限,在大多数人看来,盈余管理也属于舞弊行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盈余管理有其自身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益性。
    参考文献:
    [1]陈金桥:企业盈余管理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5.
    [2]高建平:财务报告舞弊与股权融资困境的实证研究[D].湖南大学,2006.
    [3]王青林:财务舞弊的识别与治理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7.
    [4]曹鸣:中关上市公司会计舞弊动机和成因的比较研究[D].石河子大学,2007.
    [5]宁亚平:盈余管理本质探析[J].会计研究,2005(6).



作者:福建省明溪县财政局 叶孙发 来源:《当代经济》2009年第12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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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10 13: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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