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进一步完善对信息发布渠道和投机炒作的监管
在国内股市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除了投资者要提高自身对信息的研究分析判断能力以外,有关部门对恶性炒作等亦应当进行严格规范。
1. 加强对券商研究成果发布的日常监管。券商的研究结论往往能够影响市场对信息的解读,因而监管部门也应当适度建立券商研究报告对市场影响的责任制,避免出现券商通过研究报告间接恶意扰乱市场的行为出现。监管机构还应避免对外资投行的忍让,对这些各方面领先的机构更应当从严监管。
2. 加强对舆论媒体的监管。监管部门应监督舆论媒体信息发布的公正性、客观性,倡导其社会责任,提升其专业素质。
3. 防止熊市中国内机构相争。突如其来的宏观经济景气下降周期中,股市价值的亮点也从原来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演变成阶段性的投机性价值,国内投资机构也往往因为难以忍受预期收入和盈利的突然大幅下降,而采取互相倾轧、渔利散户、违法违规、题材炒作等手段创收,这些行为破坏了市场公正,不利于自身长期发展。因而监管机构应大力加强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执法,通过维护公正的市场秩序来获得投资者长期的信心。
4. 未雨绸缪应对未来金融创新。监管部门在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推出前,应完善市场对信息冲击、大额交易冲击的防范机制以及市场大幅波动后的应对机制。大小非市值管理业务一旦推出后,还应注意防止大小非股份的交易过程和融资融券手段的配合使用对市场冲击的放大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