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们传统的观念中,总觉得打官司对于企业来讲不是那么一件让人开心的事情,但是从商业规则的角度来说,纠纷和纠纷解决路径对于企业来说都是非常普遍的也是不用大惊小怪的。从IPO审核的角度来说,只要是正常的商业合作领域的诉讼或者仲裁,也不代表明显的贬义,我们只需要理性对待,判断问题发生的历史背景以及对企业现在和未来的影响。2.对于企业来说,打官司很麻烦,那么在境外打官司就更是一件麻烦事了。尽管对于存在境外销售的企业来说,存在商业纠纷需要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也是很合理的事情,不过在IPO审核实践中却并不是那么常见,很多情况下就是怕消耗太多的精力得不偿失而选择协商解决。境外打官司,不止是时间很久,关键是律师费那也是超级贵啊。3.本案例在招股书里详细披露了境外仲裁和诉讼的过程,对于境外诉讼来说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学习案例,小兵这里帮助大家简单梳理一下整个案件发生的起因和过程以及可能关注的重点问题,主要是作为学习资料参考:①美国客户是发行人的经销商,2011年至2013年一共销售货款是600多万美金,还有200多万美金美国客户不愿意支付。②美国客户不愿意支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发行人的产品因为没有产品认证而在加州销售,从而被停止销售且被罚款50万美金。客户说,你销售给我的产品是没有认证的是有问题的,所以我不给你钱了,拿货款赔偿我的损失。③发行人则有不同的意见。美国产品是49个州用一个认证,唯独加州是单独的认证,发行人销售产品给美国客户,客户也没说这个产品是单独在加州销售的,客户也没有对认证资质提出过疑问,因而不承担责任。④因为这个争议,发行人后来就停止再给美国客户供货。发行人一开始也是大事化小协商解决的思路,在2014年为了补偿美国客户的损失,协商签署一个《独家销售协议》,允许美国客户可以在北美独家销售某种产品。独家销售协议不过是一个框架协议,由于某些具体细节没有协商一致,后续这个协议也就没有真正执行。⑤补偿协议没有起到效果,且美国客户还是一直不给剩下的200多万美元货款,2016年发行人提起了仲裁。美国客户也提出了反申请,要求赔偿包括没有执行独家销售协议在内的各种损失2000多万美元。2018年中裁决做出终局裁决,仲裁结果是发行人胜利,仲裁美国客户应该及时支付剩余的货款,并且按照8%支付利息。⑥到了2018年,应该已经是发行人IPO的关键时期,这时候美国客户显然也意识到这一点,因而更加有了干劲。仲裁结束后,美国客户并不执行仲裁结果,而是向当地法院起诉,申请撤销不合理的仲裁结果。⑦2019年3月,一审法院做出判决,认定仲裁结果是合理的,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只是需要原来的仲裁局修改驳回仲裁申请的理由。4月,美国客户随时提出上诉。⑧案件还在审理中,不过在2018年9月,中信保已经按照保险协议赔偿了发行人192万美元,发行人的损失基本山已经得到弥补。⑨从2014年开始到2019年,已经足足五年的时间,这个问题还是没有彻底解决,尽管结果基本上明确,不过发行人经历过多少折磨我们不得而知。⑩美国律师费是真的贵,这个案件标的算大的,有的几十万美金的标的,可能最后就算真的胜诉了也不够律师费的。【发审委问询问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SMARTER向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庭提起上诉事宜的最新进展,是否存在SMARTER重新就此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可能性;(2)持有专利的主要取得途径,涉嫌专利侵权诉讼目前进展情况,涉诉专利具体情况,相关专利应用于发行人产品的情况,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金额及占比;(3)相关风险在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招股书披露内容】1、神驰进出口与SMARTER 买卖合同纠纷情况说明SMARTER 系发行人子公司神驰进出口的美国客户。神驰进出口自2011 年10 月开始与SMARTER 合作,向其供应变频发电机组产品,并由其在美国进行销售。神驰进出口向SMARTER 累计销售变频发电机组17,212 台,合计价款633.73万美元,分别于2011 年、2012 年、2013 年收回部分货款,另外,2013 年,SMARTER还曾退回1,873 台变频发电机组,此后,剩余223.23 万美元货款SMARTER 则未再支付。2013 年5 月30 日,神驰进出口收到SMARTER 通知,其在将产品销往加州时,由于相关产品未加贴加州CARB 排放贴花而被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要求停止销售,并被处以50.70 万美元罚款,同时因停止销售相关产品产生上下架费用及运费47.56 万美元,故而停止向神驰进出口支付后续货款。上述事件发生后,神驰进出口也同时停止了向SMARTER 销售产品。神驰进出口与SMARTER 就前述损失的责任划分及承担进行多次磋商,本着继续合作的原则,神驰进出口、安来动力与SMARTER 于2014 年5 月7 日签署了《独家销售协议》,约定由SMARTER 在北美独家销售安来动力开发及生产的使用雅马哈动力配套的发电机组产品,产品具体信息、型号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均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 万美元。但由于双方后续未就开发产品信息、型号等达成一致意见,未能签署有效的补充协议,导致前述《独家销售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后又经长期磋商,双方对原货款支付、损失承担、后续合作等一系列事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神驰进出口与SMARTER 之间的纠纷引发的仲裁过程、结果
神驰进出口于 2016 年4 月18 日向美国仲裁协会(以下简称“AAA”)申请仲裁,请求以违反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不按约支付货款等为由,判令SMARTER向其支付所欠货款,并赔偿因仲裁而产生的相关费用。SMARTER 于2016 年5月24 日提出答辩意见及反请求,辩称神驰进出口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缺陷,并请求判令神驰进出口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同时以神驰进出口违反《独家销售协议》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各项请求金额合计为4,212.52 万美元。
仲裁过程中,SMARTER 修订了反请求,根据裁决书中关于案件事实背景和调查结果的描述,
SMARTER 最终提出其未来收益损失和商誉损失金额为2,200.98 万美元。
仲裁案听证会召开前,案件双方于2017 年6 月23 日签署了一份联合协议,就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的部分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在联合协议中明确了对于本案件所涉及的SMARTER 对神驰进出口的应付货款无争议,并确认双方在此前约定了产品需符合美国EPA 认证。
仲裁过程中,双方存在争议的主要问题如下:
(1)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美国境内对小型动力产品存在两种认证,即EPA或CARB 认证,经EPA 认证的产品则可销往美国除加州外的49 州,进入加州市场销售则必须通过CARB 认证。SMARTER 在反请求中称神驰进出口向其销售的产品因未经CARB 认证构成产品质量瑕疵,神驰进出口需承担因此产生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神驰进出口则认为SMARTER 在向神驰进出口采购发电机组前并未明确告知其所采购产品的最终销售地为加州,亦未明确要求神驰进出口提供经CARB 认证的产品,协议仅明确要求神驰进出口提供的产品应经EPA 认证;而神驰进出口向SMARTER 销售的产品已经EPA 认证,且SMARTER 收货后并未对
此提出异议,因此,神驰进出口未提供CARB 认证产品并不构成产品质量瑕疵,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2)关于违反《独家销售协议》:SMARTER 提出神驰进出口未履行《独家销售协议》,未开发及生产SMARTER 要求的雅马哈动力产品,因此需依约向其支付违约金500 万美金。神驰进出口则认为《独家销售协议》中仅约定由神驰进出口向SMARTER销售由安来动力根据其要求开发及生产的使用雅马哈动力配套的发电机组产品,产品的具体型号及要求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独家销售协议》签署后,神驰进出口与安来动力曾于2014 年5 月27 日起草、签署并向SMARTER 发送了包含拟开发产品信息的补充协议,SMARTER 收到补充协议后并未签署,而是对补充协议中产品信息条款进行更改并增加内容,双方未能
就SMARTER 修订后的补充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8 年2 月23 日,美国仲裁协会作出终局裁决,仲裁员在裁决书中提及:
“听取了所有证词,且查阅了所有证据文件和证物后,本人发现SMARTER 的索赔并没有如同交叉诉讼和反诉中规定的那样具有相关支持,本人还发现由SMARTER 专家证人Zukerman 于2017 年10 月9 日给出的证词没有任何可信度。
因此,本人认为Zukerman 先生在2017 年10 月9 日的证词不可信,不构成合理的反驳证据证言,因此必须予以驳回。”据此,美国仲裁协会作出仲裁裁决内容如下:(1)自裁决文件签发之日起30 日内,SMARTER 应向神驰进出口支付2,402,680.43 美元货款,并按照8%的利率计算利息直至付清前述款项;(2)SMARTER 向神驰进出口提出的各项诉求/索赔不予支持;(3)双方各自承担其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4)本次仲裁的其他所有费用,包括仲裁员的费用102,870.99 美元及美国仲裁协会的费用45,020.00 美元,由双方共同承担;(5)本裁决是本次提交仲裁索赔/申诉的全部仲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