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其两个观点不同意:
1、“刑法学者指出,先进国家的法治观已经弃却应报论;若要理性讨论死刑存废,只宜从后三者理论出发。” 放弃应报论基本上意味着放弃了对受害者亲人的心理补偿。为什么只讨论对罪犯的人性化,那么对受害者亲人的人性体现在何处?
2、“若潜在犯罪者比较无期徒刑与处死,觉得两者吓阻力道相差不多,则死刑就缺乏吓阻作用,废除死刑的说理就比较容易成立。” 吓阻力度差不多并不能够得出废除的说理成立的结论。吓阻力度即使差不多,但对于社会而言,其额外付出的代价与成本缺相差巨大。作为社会的整体,为什么要花费巨大成本维系危害社会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