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9日,宁波证监局对科创板上市公司RBKJ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并对公司董事长白某,时任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陈某以及财务负责人赵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上证科创公监函〔2019〕0001号监管措施,作出关于对RBKJ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上述证监局和交易所监管措施的实施,意味着科创板的第一单监管案例产生,且随他山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家科创板上市公司都有哪些违规行为。
一、公司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导致2019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截至2019年6月末、9月末,公司对比克动力应收账款中分别有84.19%、96.05%处于逾期状态,且在2019年7月1日至10月29日三季报披露前,比克动力还款额均仅占6月末、9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0.90%,公司对其授信额度自7月1日起下调为0。以上情况说明公司对比克动力的应收账款相关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但公司在2019年半年报、三季报中仍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公司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导致2019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
第四十八条 除了按照本准则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计量金融工具损失准备的情形以外,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一)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企业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二)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企业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二、公司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导致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将其他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公司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导致半年报中研发费用多计187.38万元。
相关规定: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二、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三、公司三会运作不规范
一是公司存在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未记录董事、监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的情况。二是存在个别董事仅在表决票上签字而未勾选表决意向,但表决结果统计显示全部董事同意通过议案的情况。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综上所述,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三会运作不规范,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2条、5.1.3条、5.1.5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等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5.1.2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5.1.3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5.1.5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自2019年7月22日科创板首批25家公司挂牌上市起,截至11月25日,已受理179家企业,审核通过100家,证监会注册69家。近日,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接受了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财经等专访,易主席清晰地描述了科创板筹备到落地这一年时间的改革进展,以及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推广步骤,包括未来一段时间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发力方向。科创板改革肩负着两大使命:一是通过资本市场的力量推动经济创新转型;二是用这块“试验田”推动资本市场基本制度改革。随着科创板的运行以及改革的深化,将会产生更多的监管、纪律处分以及行政处罚案例,他山小编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