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共产品涉及政府应不应该出钱的问题,所以很重要。
大部分教材用萨缪尔森的标准: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因此按萨翁的观点,win系列至少是“准公共产品”。这样定义“公共产品”有什么意义?
我的观点是公共产品只需求满足一条就够了:非排它性。
因为非排它性必然意味着成本无从回收,从而没有私人愿意生产,如果这项产品是有价值的,则理论上应由政府提供(包括间接和直接提供)
。
请大家找出例子来反驳啊!但是请注意不要因为某个东西是由政府提供的就用来反驳说它是公共品。
还有,排它性分为技术上的排它和经济效率上的排它。当然从根本上来说只有经济效率上的排它。
[em09]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26 7:25:43编辑过]
我同意排他性比竞争性更重要,但是任何定义都是有范围的。我们知道,根据成本函数的一般性质,绝对的非竞争性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是在一定范围内是存在的。比如俱乐部产品,它具有排他性,但是未必具有竞争性,显然不应该界定为私人物品。具体的例子就是小型的学术研讨会,它可以阻止外人参加,但是它的成果发布到全世界,几乎不存在竞争性嘛。你认为它是私人物品吗?显然不是。萨翁当年提出这两个标准是有道理的。而且,因为使用了两个维度,就可以将现实中的物品分为四个类别,即多了两种准公共物品:俱乐部产品和公共池塘产品,这样也更接近现实。
楼主,你以为如何?
谢谢两位。
首先对版主的问题作一个尝试性的答复:可能在一楼我的意思说得不明白,由于我主要想从是不是需要政府资助(从而避免公共品供给不足)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也就是注重公共产品定义所带来的可操作性问题。由于具有良好的排它性,所以俱乐部产品常由私人经营,虽然从萨翁分类的角度赋予其“准公共产品”的名称,可是在实际操作中,等同于私人产品,通常不需要政府资助,虽然是准公共产品,可是你把它等同于私人产品也可。
至于小型学术会议,这个我需要进一步思考。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小型学术会议本身和它的成果是两个东西。学术成果如果发表,则不具有排它性从而是公共产品,因此面临生产不足而需要政府资助。但专利权制度在相当的程度上界定了学术成果的产权,从而提高了它的排它性(因而有很多科研是企业或者私人提供的)。至于大部分不能申请专利的学术成果,只不过是主人放弃了自己的产权而令其处于公共产品的境地(我的观点是在经济上不值得排它,要不然可以选择不发表或者申请专利),又或者,作者本人以之交换自身的名气而已,严格意义上本身并非公共产品。
公共池溏产品,也许是社区性公共产品?及3楼的公地的悲剧中的牧场那一类产品?这一类产品通常是在经济上不值得排它的产品,或者初始不值得排它,而由于制度的路径依赖而成的结果。这个E.利科克的题为“关于山区的狩猎区域与皮革贸易”的文章,论述了当动物皮革的经济价值提高从而令狩猎区成为私人产权是值得的时(值得排它),产权由公共向私人转移的过程。
我的意思是,社区性公共产品通常是不值得排它而令其留于公共领域,在这一阶段,它需要政府(社区的)更多的关怀。社区性公共产品从可操作意义上是一种公共产品,当然国防也只是国家范围的社区性公共产品而已,这是因为它不能排它而不“非竞争性”。我认为公共产品只是从排它性的范围大小来进行界定即可。
但是随着技术、制度的发展,排它成为可能和值得,公共品随时变成非公共品,这个不多说,要不nie版主该说我老说“常识性问题”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20 19:49:21编辑过]
在判断一个物品是否是公共品,我觉得不应该仅从物品本身的特点与性质出发,因为物品无论私人品还是公共品,其有用性是针对人们利用他而言的,所以,判断是否为公共品,应该从人们利用物品的制度规则来判断,仅具有非排他性,也不是公共品,可以举出很多例子,如,不收费的公路,是非排他的,但不是公共品,因为有竞争性,按照萨翁的定义,就没有合适的公共品例子。所以定义有问题。人类的问题不要从物品角度研究,应该多从人类本身的动机、行为、结果、规则制度等人性的东西出发,只有这些才是可能满足公共品的定义。实际上根本没有客观的公共品,有的是主观的制度性的社会性的公共品。
回4楼:学术成果也是可以排他的,比如专利技术,比如通过加密设置的电子版论文,比如打印手稿。但是这些东西并不具有竞争性,因此我们仍然习惯于说知识属于公共出品。
重要的不是是否有一个完美的定义,而是能否找到更好的定义。此话也作为给5楼的回应。
版主这么看啊。我有点不同意。有很多人公称“学术论文”是公共产品吗?“学术论文”是产权所有人有具可查的“知识”(年代久远所有人自动弃权的知识暂不讨论,这些知识可能是公共品,因无人来要求排它)。
我的观点是,学术论文虽然具有非竞争性,但在实际处理中,人们却是把它当私人物品的:你如果引用了别人文章而不注明,那是侵权了,轻则看过的人认为你剽窃,重则官司缠身,越是用了有价值的文章越要注意别人的“私人产权”。支付方式是传播作者的名气。作者以自己名气的扩大作为交换条件允许你使用他的“私人产品"。
部分人可能只是受了别人启发,再加以发挥然后形成自己的论文,但是这种启发越重要,越需要以适当方式来表示对另一方的感谢,而且这个风气即使在国内也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文章下面注明“感谢某某对文章的批评和建议,但文责自负”云云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21 20:08:35编辑过]
回4楼:学术成果也是可以排他的,比如专利技术,比如通过加密设置的电子版论文,比如打印手稿。但是这些东西并不具有竞争性,因此我们仍然习惯于说知识属于公共出品。
重要的不是是否有一个完美的定义,而是能否找到更好的定义。此话也作为给5楼的回应。
同意nie总的观点,如果你认为该萨翁的界定有问题,你能否找到一个更好的界定标准或定义。现在的问题是,可能你经常发现别人的观点存在不足的地方,但是如果你找不出更好的能够替代别人观点的论点,最好还是认可别人的观点。要不然就要做到有破有立。
各位,我把题目改过了。只想再一次证明非竞争性对于判断某产品是不是公共品是不必要的。某一产品只要具有非排它性,从而不能回收成本,则它是事实上的公共品。
再次强调:不能因为某物品或者服务是政府提供的就认为它是公共品。如社会保险(失业、医疗、养老等),它本身不是公共品,但与社会保险密切相关的社会安全是公共品,而各种社会保险对于生产社会安全不可或缺,或者这类社会安全无法直接生产,只能间接生产,所以社会保险由政府提供。
请大家尝试找出一种不能“有效”排它,但具有竞争性的产品。不要说公共悲剧的牧场这些东西,一旦这些“公地”是值得排它的,一定会有人和某种制度安排正努力将之转变为私人产品,这个大家看看巴泽尔的产权分析会有深刻的领会。再,公地的悲剧正证明了有竞争性的产品而同时制度没有安排成排它,是不种失败的制度,所以是“悲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26 7:10:26编辑过]
对于公共品而言,非排它性是必要的,但充不充分呢?从软件产品来看,非竞争性这一条肯定是不充分的,但必不必要呢?或者说,是不是具有非它性的产品一定是非竞争的呢,非排它与非竞争性伴生?如果不是,那么非排它性对于公共产品就是充分必要条件,而非竞争性则既不充分也不必要。
我自己没有想清楚,大家说说看。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26 7:19:45编辑过]
谢谢版主奖励。
关于公共品与排它性的关系,前面nie版主有提过是个程度问题。我觉得顺着这个思路有大鱼可抓。
科斯定理说交易费用0状态下,产权的初始配置与效率无关。张五常发展了这个观点,他认为交易费用0和产权这两个概念不应同时出现:言下之意,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但产权初始配置与效率无关,有没有产权都不要紧,是公有产权是私人产权都不要紧,反正没有交易费用,还要产权干什么?
我最后想把排它性归结为交易费用的大小问题。但思想还不成熟。而且由于有重要事务,所以会戒网几天。多谢各位呵护我在这里栽的花,别忘了替我来浇灌点营养水。
我无保留的支持楼主,这个观点我在很早前就提出过
https://bbs.pinggu.org/dispbbs.asp?boardid=53&replyid=239156&id=39629&page=1&skin=0&Star=3
我的看法,非排他性是公共物品的充分必要条件,非竞争性无关紧要
非排他性可以和外部性等价,可以和产权(使用权)界定的成本等价
谢谢大侠,你提的那个地方我去看过了,心里滋味,怎么说呢,那个几乎表达了我去年一篇文章的半个内容。我去年写了一篇“高等教育改革:一个基于高等教育经济特性的分析”,前半部分几乎是你们那边帖子的内容,中间及后半部分提出高等教育领域的公共产品实则为学生的人力资本,进而探讨了学生的人力资本的特性,提出应当对高校进行企业化改革及关注学生人力资本的问题。可惜文章在中国80%的以上教育方面的CSSCI收录的杂志以每两个月的一个的进度投过去,除了有一个杂志要我改变自己的分析框架然后用之外(我拒绝了),其他一无回音。我想不出自己的分析有什么错,后来才知道教育改革等同于国企和医疗改革,是中国已被民众骂臭,有关部门已经澄清绝不搞教育产业化。提高校企业化不是教育产业的另一种说法,所以,谁来采我说的东西,管它有理无理,这就是中国的学术界。已经开始怀疑自己说错,所以来这里来求证一下。这个帖是因为我希望大家来讨论一下人力资本的经济特性后无人呼应才开的。兄认为人力资本经济特性如何?
(怀疑错的,当然不是对高教的经济特性的看法,而是对人力资本的经济特性,我不太拿得准。我觉得有那么多人说高等教育是公共品,那高等教育里面一定有什么 东西满足公共品的要求。我想是学生的人力资本,尤其是部分专业的人力资本。如考古、植保等。)
http://220.194.54.104/bbs/dispbbs.asp?BoardID=8&ID=75488&replyID=&skin=1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4-10 23:15:15编辑过]
我也是这么想的,对于一个物品的产权界定,如果在经济上排它的收益大于排它的成本,这个物品就会被界定为私人产品,或者说人有将之据为已有的动机,而这个动机能否变为现实的行动,关键的决定因素是交易费用,这个我在13楼有提过,正在进一步思考中。
大侠关于人力资本的观点我也是同意的,这是目前通行的观点。巴泽尔和周其仁都这么看。
可是我总觉得人力资本还有更复杂的特性。一个奴隶可以隐藏自己的人力资本。可是一旦过了一个关口,他的人力资本一旦发挥出来,比如发明了一个新技术,又还没有专利权制度,则受益的是全世界。
另外象牛顿、居里夫人的发明都是如此,如果专利权制度未能对这类发明予以覆盖,则这些发明在消费上都不能有效排它。有些专业的学生的人力资本也有如此特性,或者这些人力资本是与提供公共品密切关联,并且在人力资本积累完成后的使用阶段不能得到合理补偿(因为该人力资本是公共品的专用性投资),所以必须预先激励学生去积累与公共品有关联的人力资本。
但是以什么为标准来界定这个“关口”,我还不确定。
我有犹豫:因为某些专业的人力资本是公共品的专用性投资,则政府为了获得该公共品,可以提高该人力资本在使用阶段的工资,也可以减少学习成本(纵向一体化),可能政府为学生提供学习资助可以减少由时间而造成的扭曲,优于直接购买公共品。谢谢与大侠的讨论,我想再去把威氏的专用性投资理论看看,看能不能得到什么启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4-16 10:00:12编辑过]
谢谢christy和mie的评论。各奖励金钱50、魅力10。
TO:christy,如果在企业内部,如果员工专用性人力资本是必需的,似乎企业方会为其提供免费培训。在国企未改革前,一些从事高危行业员工的退休福利由企业负责。不过,机会主义总是存在的,海湾战争后许多美国老兵深受贫铀弹之害,国防部却置之不理。TO:mie,你指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作用,能否适当拓展下你的“瞎猜”呢?
[em07]软件具有“非竞争性”,还可以理解。不过,“非排他性”需要再斟酌一些。
“非排他性”应该针对同一具体物品而言吧?“复制品容易制造”(生产或复制的边际成本极低甚至递减),是否应该是“非排他性”定义中的内容?
如果我们把“大气”划分成了一个个具体的物品,我们对整体的“大气”,与“划分成的一个个物品的空气团”的“非排他性”,应做出何种判断呢?
我觉得楼主说的“MS软件是公共品”的结论,应该源于这样的假设:世界上有且只有一套不可复制的ms软件系统,而这一系统为全世界提供了信息交流的平台——它可以联结每个电脑终端,使人们借助它实现信息交流(当然这里面可以有或没有技术上的排他障碍,从而判断它是不是“公共品”。显然,这一软件是可以没有竞争性的)。
楼主买盗版,是买了一套新的具体的软件?还是软件的“非排他性”的表现?个人觉得这个还是要分清的,不同的划分将有不同的排他性的定义。
大家可以试想这样一个问题。
如果“知识财产”在复制(从而传播)方面的成本极高以至不可能,还有没有必要设立知识产权法?复制与传播之所以可以是“危害”,在于这些行为(特别是这些行为的成本可能很低)侵害了知识产权主体(权利人)的与知识财产相关的财产权利(比如以盗版牟利)与人身权利(比如侵犯了署名权等人身权利),从而对知识创新产生了负激励。
如果一种产品的“外部性”与“易复制性”有关,那么对“外部性”及相关的“排他性”的定义就要慎重了。
“人力资本”的可复制性究竟有“多大”?
与公共品讨论相关的还有资源的“可分割性”。
软件就可能具有不可分割性(当然仅仅是可能)。比如一套软件由一组程序包构成,缺失了其中一部分(哪怕是一个占字节不多的“小文件”的破坏或丢失),就可能造成全部软件的瘫痪——这样的经历相信大家都会有。
“排他性”与“可分割性”的关系也应该在“排他性”的定义中得到确定。
个人认为,可分割性的含义是,资源的任一部分仍然具有原整体的某种(或全部)性质。正如,“分子是保持物质化学性质的最小微粒”,就化学性质而言,物质可以在分子以上层次结构中做任意分割。
牛顿的理论创新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在多个领域,他忙于与多人的关于首创权的斗争。比如,胡克、莱布尼茨、弗兰斯蒂德等。
我也是这么想的,对于一个物品的产权界定,如果在经济上排它的收益大于排它的成本,这个物品就会被界定为私人产品,或者说人有将之据为已有的动机,而这个动机能否变为现实的行动,关键的决定因素是交易费用,这个我在13楼有提过,正在进一步思考中。
大侠关于人力资本的观点我也是同意的,这是目前通行的观点。巴泽尔和周其仁都这么看。
可是我总觉得人力资本还有更复杂的特性。一个奴隶可以隐藏自己的人力资本。可是一旦过了一个关口,他的人力资本一旦发挥出来,比如发明了一个新技术,又还没有专利权制度,则受益的是全世界。
另外象牛顿、居里夫人的发明都是如此,如果专利权制度未能对这类发明予以覆盖,则这些发明在消费上都不能有效排它。有些专业的学生的人力资本也有如此特性,或者这些人力资本是与提供公共品密切关联,并且在人力资本积累完成后的使用阶段不能得到合理补偿(因为该人力资本是公共品的专用性投资),所以必须预先激励学生去积累与公共品有关联的人力资本。
但是以什么为标准来界定这个“关口”,我还不确定。
我有犹豫:因为某些专业的人力资本是公共品的专用性投资,则政府为了获得该公共品,可以提高该人力资本在使用阶段的工资,也可以减少学习成本(纵向一体化),可能政府为学生提供学习资助可以减少由时间而造成的扭曲,优于直接购买公共品。谢谢与大侠的讨论,我想再去把威氏的专用性投资理论看看,看能不能得到什么启示。
我个人看法,“人力资本”和“人力资本的产品”是两回事,前者一定是私人品,而后者可能是公共品。
如果“人力资本的产品”碰巧是公共品,我倒是更同意政府收购该项人力成本的成果。因为政府不可能在事先就清楚该往哪个方向投资更有效,“时间造成的扭曲”决不回比偏好不能有效诱导的扭曲更大。
在“长期”,人力资本没有租金
当产品与要素具有不同的交易费用性质时,产品与要素的区分就是必要的,这事关政府是否需要介入,如何介入
也不是所有的东西都是市场提供最有效
用于满足公共需求的物品就应该列为公共品。排他性和竞争性作为公共商品的两大基本特征,不应该作为评判某物品是否为公共品的充分或必要条件。
公共商品之所以不会“排他”,往往是因为排他的成本过高,且排他后会大大降低物品的使用效率。microsoft的产品确实不能排他但他毕竟是满足私人需求的商品啊
。
但公共商品会存在竞争性,比如在拥挤的道路上,在增加一辆车就会减少其他消费者对道路的消费水平。
公共需求是谁的需求?谁“需求”到了该物品才算是“公共需求”?
竞争厂商在生产产品时一般不都是为某位特定消费者“专门制造”吧?厂商在生产产品前一般不知道到底谁会买该产品吧?(反正谁出价高卖给谁)这算不算为“公共需求”生产?这算不算生产公共品?
(免费)公共厕所是不是公共品?它满足谁的需求?上海人没必要一上厕所就专门跑到北京的公共厕所吧?公共厕所一般都要分男女吧?公共厕所的“公共需求”是什么含义呢?
(插一句,讨论“公共品”,应该就同一件物品而言吧,复制品应不应该列为公共品讨论范围?)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4-21 12:20:4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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