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穿透锁定与穿透计算
穿透锁定 —— 如交易对方不存在其他投资及实质性业务,原则上认定为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穿透到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均应按规承诺锁定期。
穿透计算 —— 若合伙企业取得交易标的资产股权、合伙人取得合伙权益的时点为停牌前六个月内,且为现金增资,则穿透到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并将其合并计算为发行对象。
4.200人问题
发行对象 ——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0名。
交易对方 —— 交易对方为股东人数超200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
1.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律师,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要求,对“200人公司”合规性问题开展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00人公司”为标的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在交易完成后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纳入监管范围。
5.私募基金备索与资管计划(40)
私募基金备案 ——1.独立财务顾问和律所应当对本次重组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涉及的,应当在重组方案实施前完成备案程序。
2.提交申请材料时尚未完成备案,申请人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提示风险,并对备案事项作出专项说明,承诺在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前,不能实施本次重组方案。
3.审核期间及完成批准程序后完成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我会出具说明,独立财务顾问和律所应当对备案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之后,方可实施重组方案。
资管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配套募集资金且尚未成立的,在重组方案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已有明确的认购对象以及确定的认购份额。
6. 三类股东
“三类股东”(范围: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
并购重组交易对方存在“三类股东”的:
1.“三类股东”不得通过并购重组行政许可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
2.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其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3.“三类股东”要求进行穿透式披露;
4.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7. 交易对方间关系
• 一致行动关系
• 关联关系
· 关注股东持股数量的合并计算
· 关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 关注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 关注对相关股东锁定期和业绩承诺的影响
· 关注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 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所持股份且一并进行披露,与主要收购人负有相同的要约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并执行相同的持股锁定期。常见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如下:
法律审核要点 —— 标的资产
1.代持
1)股权代持形成的原因,代持情况是否真实存在,被代持人是否真实出资,是否存在因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是否影响相关股权转让决议及审批效力。
2)代持情况是否已全部披露,解除代持关系是否彻底,被代持人退出时有无签署解除代持的文件。
3)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或法律风险,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2.红筹回归
1)拆除红筹架构后是否存在不同类型的股权以及对标的资产控制权结构的影响。
2)红筹架构是否彻底拆除,拆除后标的资产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诉讼等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影响标的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安排。
3)红筹拆除中涉及的股权转让价款是否全部支付,增资资金是否全部到位。如未支付,后续付款计划以及对标的资产股权权属的影响。
4)红筹拆除后,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3. 土地、房产权属瑕疵
1)瑕疵土地、房产的面积和评估值占比,相应权证的办理进展、预计办毕期限,费用承担方式以及相关方是否按照四号指引的规定出具承诺。
2)瑕疵事项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被拆除、被处罚、被诉讼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3)瑕疵房产、土地是否存在无法办理权证或办理权证存在不确定性情形。
4)瑕疵房产的用途,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
5)如因瑕疵事项导致损失,承担损失的责任方。以及本次评估及作价是否充分考虑前述权属瑕疵因素。
4.生产经营用房或用地系租赁取得
1)标的资产的独立性,是否对其他主体存在重大依赖。
2)租赁合规性,是否办理租赁手续以及出租房的权属证明。
3)租赁稳定性,租赁合同是否存在违约风险以及对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5. 土地使用权问题
1)划拨用地 —— 是否涉及现行法规或政策限制或禁止交易的划拨用地或农业用地(特殊农业公司除外),划拨土地注入是否符合划拨用地改策,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及纠正措施。
2)农用地转用征收——征用土地是否已取得相关有权部门的批准,相关程序是否完备有效,补偿费用是否已依法支付,是否存在重大争议及未决事项。后续审批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土地授权经营 —— 是否已提供有权土地管理部门对授权经营土地的授权或批准文件,以及对本次交易相关的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准文件。
4)规划调整 —— 是否已明确披露存在变更土地用途的规划或可能性,是否已明确由此产生的土地收益或相关费用的归属或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