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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内幕交易——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中国证监会 黄芳


目录

◆概述

◆法律框架、构成要件

◆典型案例介绍

◆完善内幕信息管理戒绝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概述


◆ 内幕交易系证券领域高发违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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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相关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行为。


◆本质:证券欺诈

违反资本市场的信息公平原则

扰乱证券交易秩序

损害市场信心,效率


• 涉案主体广泛。

• 手法日趋隐蔽。

• 多层传递,呈现“窝案”特征。


◆并购重组是内幕交易的高发地带


二、我国规制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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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时,也应当考虑到部分类型的证券违法行为的特殊性,由监管机构承担主要违法事实的证明责任,通过推定的方式适当向原告、第三人转移部分特定事实的证明责任。


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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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刑法)


《刑法》第108条

内幕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追诉标准(二)》—— (刑事追诉标准:入罪门槛低)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十五万元以上;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内幕交易解释》

(1) 明确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2) 明确了关于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

(3) 明确了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

(4) 明确了内幕交易严重和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

情节严重——交易金额50万、获利15万;情节特别严重——交易金额250万、获利75万


刑法修正案(七)増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内幕交易核心认定要素


●内幕信息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一)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需临时公告的事项,入经营方针的如经营方针和范围重大变化,重大投资、重大亏损或损失、重大诉讼、5%以上股东重大变化等)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信息基本特征:

重大性,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后,相关股票价格很可能受到该项信息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非公开性,是指在特定时期内该消息只有特定人知悉,尚未被市场上一般投资者获悉。


▶ 内幕信息不以确定性为前提

重组信息虽已公开,但影响重组的关键性因素一直不能确定,重组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时决定重组的关键性因素同样构成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

1、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特点身份人员:上市公司及关联方董监高;中介机构、监管机构人员;因职务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等。

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员;敏感期与知情人员有联络接触,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


·格力集团重组内幕交易案中,董秘况勇在家中通过电话联系并讨论重组事宜,其妻张蜀渝听到内幕信息,并将内幕信息告诉况勇外甥女并让其买入海星科技股票,构成内幕交易。


▶ 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泄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

• 包括获利型、避损型

• 不以实际获利为前提


内幕交易阻却事由(抗辩事由)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典型案例介绍

·杜兰库内幕交易"高淳陶瓷"案

·刘文通内幕交易"广晟有色"案

·杨治山内幕交易"漳泽电力"案

·葛晓云内幕交易"吴通通讯"案

·首例涉"港股通"内幕交易案


四、完善内幕信息管理

戒绝内幕交易

强化法治合规意识

共建良好资本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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