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价值随市场共同体的不同而不同这样看来,马克思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对价值的界定必须要取决于商品的市场交换状况了;一个商品,放在不同的市场交换条件下会有十分不同的价值。这不是违背马克思自己关于“流通过程只能实现价值,不能创造价值”的基本思想吗?比如,在中国生产的某种商品运到美国去卖与运到非洲去卖便具有非常不同的价值。在美国,由于同类商品的生产率高,在中国与美国所构成的“市场共同体”中这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变得很低,这样中国商品在美国市场中所具有的价值就变小了。如中国生产的汽车在汽车业发达的美国市场价值会变得较小,相反,如果把商品运往非洲,那么在中国与非洲所构成的市场共同体中这个商品的价值就会变大。在一个国家内道理也同样,以不同区域的市场的组合来进行分析,结果也是如此。所以,商品的价值在不同的市场,或者在同一市场的不同时期、不同状态下,都是不同的。
按这个道理,一个商品的价值与其说是资本家自己雇佣的劳动创造的,不如说是比自己落后的其他资本家的劳动“创造”的;先进科技与工艺之所以能够创造更大价值,是因为有相对落后的生产方式存在着,为先进者的成功作“卧底”。比如,对于某些商品(比如电脑CPU),中国人一直在为美国人生产的商品“创造”着价值;凡是在中国能够赚取超额利润的外国进口货,都是中国人的低效劳动在为它们“创造”着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