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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限制买卖:高管们之短线交易案
2009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对三起短线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夏世勇、李建军案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金发科技(9.45,0.00,0.00%)公司原副董事长夏世勇、金发科技公司原董事、总经理李建军,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2008年12月29日,夏世勇在任金发科技副董事长期间,通过妻子委托熊玲瑶代为卖出夏世勇证券账户中的“金发科技”股票791,200股。当日,该账户又买入“金发科技”18,400股。
2008年12月26日,李建军在任职期内,委托方卉代为卖出李建军证券账户中的“金发科技”股票693,000股;12月29日卖出230,000股,当日又买入100,000股;12月30日,卖出580,000股。
中国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从事短线交易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违法行为。故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夏世勇、李建军分别给予警告。
(二)王建超案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海螺水泥(41.71,0.00,0.00%)公司原副总经理王建超,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王建超个人证券账户有16个交易日交易过“海螺水泥”股票,累计买入109,600股,卖出48,477股。
中国证监会认为,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195条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故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王建超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卢宪斌案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祁连山(16.32,0.00,0.00%)公司原监事卢宪斌,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2008年11月6日,卢宪斌采用网上交易方式分两次分别买入“祁连山”股票13,900股、20,500股。2008年11月11日,卢宪斌采用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卖出“祁连山”100股;11月12日,卖出“祁连山”100股;11月13日,卖出“祁连山”34,200股。
中国证监会认为,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195条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故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王建超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点评:
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及持有法定比例股份以上的大股东,在法定期间内(一般为六个月)对公司上市股票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如果这种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产生利益,《证券法》规定,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即公司享有归入权。归入权本质上是一种将股票交易的收益权发生变更的特殊请求权。
相关行政法规还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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