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1.道义法与操作法
2006.3.23
我国的许多立法,特别是约束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执法人的公权法,缺乏可操作性和相应的责任追究与惩罚条款,属于道义法,故无关痛痒、流于形式,执法者多知法犯法。如超期羁押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超期应取保候审或改变强制措施,可实践中又有多少人在依法办理?刑讯逼供也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可只要没有致残、致死,或硬不承认、受害者也无法证明或无法举报,就不受法律追究!疑罪从无也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从有又能怎样?审理期限和立案条件的法律规定也是很明确的,实践中不按规定办理又能怎样?拒收和销毁证据、颠倒黑白、擅自缩短取证期限、胡乱解释和适用法律、既不实事求是的认真审理案情也不调查取证就偏袒一方的判决裁定,如何处罚?都缺乏具体有效的规定。
对民紧、对官松;对被执法人具体、对执法人粗放;对执法人的违法行为缺乏约束条款,是我国许多法律法规的通病,使我们的许多法律法规缺乏严肃性。
改变这种状况,变道义法为操作法、官民平等,使执法人和被执法人同受法律约束,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只有可操作、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款,才有意义。否则,只能装潢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