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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1
 摘  要:为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主要采取了税收调节、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反贫困、农业政策补贴、工资决定机制等措施,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效果。这些措施,对中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具有诸多启示;建议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以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问题。  关键词:发达国家,收入分配差距,调节,做法,启示,建议
  一、美国等发达国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做法
  1.美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做法
  美国虽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典型代表,但收入分配不公比其他西方国家更为突出。为实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目标,美国主要采取了税收、社会保障、义务教育与反贫困等财政措施[1]16-19。
  第一,税收调节措施。美国已经建立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的税收调节体系,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调节功能。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个人应税收入(或财产)越高,征税比例就越大,对个人收入差距调节力度最大,效果最明显。比如1991年,50%的低收入者税前收入所占比重为14.9%,税后收入比重上升为16.45%;而10%的最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55%,50%的低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4.8%。第二,社会保障调节措施。美国的社会保障由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三部分组成。一是由联邦或州政府出资并管理的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项目,保障的主要对象是低于社会贫困线的低收入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这些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亲;福利内容有现金补贴、食品券、住房补贴、医疗补贴等。二是由政府立法强制实施、全体劳动者参加并共担费用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养老、医疗、失业、残疾、工伤与职业病保险等,实施对象是所有劳动者和退休人员;政府只对这些项目提供基本保障,并在主要项目上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共济和再分配原则。三是由各种基金组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经办的私人团体年金、医疗保险和个人储蓄;对这一层次的保费和保费投资收入,政府实行免税鼓励。
  第三,义务教育调节措施。为了保证不同地区之间义务教育的公平性,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加大了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州政府实行了不同学区的差别拨款补助方式。近二十多年来,联邦政府对教育的支出正在不断的加大。一方面,原有的联邦资助项目的额度在不断加大;另一方面,又新增了不少支出项目。同时,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总支出中的比例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地方政府大于州政府、州政府又大于联邦政府的旧格局逐渐被打破,形成了州政府大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又大于联邦政府的新局面。美国采取不同的方法资助学区,一种是基本资助拨款,即公式拨款;另一种是专项拨款,多用于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等。
  第四,反贫困调节措施。1961年,美国政府第一次宣布将失业和经济落后列为全国性问题的法案——《地区再开发法》颁布。1993年,美国国会通过第一个比较系统解决不发达地区发展问题的法案——《联邦受援区和受援社区法案》。为了促进落后地区的开发,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不断增加。据美国行政管理预算局估计,1997年联邦政府财政补贴达到2752亿美元,占联邦政府支出的比重达到16.3%。
  2.英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做法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完成工业化的国家,但收入差距问题也是最早出现、且为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为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目标,英国采取了税收、社会保障、义务教育与反贫困等多项财政补救措施[2]128-130。
  第一,税收调节措施。一是征收个人所得税。英国1799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在1874年成为一个稳定的税种。英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由过去的83%降为40%,对应税收入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二是遗产税和赠与税。英国早在1694年就开征了遗产税。英国税法规定,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一起征收。为防止富人通过提前转移财产逃避遗产税,税法还规定继承人除了要对死者遗留的财产缴纳遗产税外,还要对死者七年内赠与的财产按不同的税率缴纳赠与税。
  第二,社会保障调节措施。英国是最早建立社会福利制度的国家。1572年,伊丽莎白女王决定在全国征收济贫税;1601年颁布《济贫法》;1765年议会通过“斯品汉姆莱制度”,对低于最低工资限度的工人,由各教区予以津贴补助。1905年~1950年,英国政府先后颁布了《老年赡养法》、《职业介绍所法》、《国民保险法》、《国民健康服务法案》。这些法案、措施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起到了有力的作用。
  第三,义务教育调节措施。在英国,义务教育通常是地方行政当局的职责,但中央政府在义务教育总开支中占50%左右的份额,其余的由地方政府用税收来弥补,学费与捐赠仅占8%左右。1965年以后,中央政府的负担升至60%,地方税收与捐赠所占的份额分别降至36%和4%。第四,反贫困调节措施。英国政府解决地区收入差别的办法是鼓励工人从失业多的地区转移到发达地区。1928年,英国政府为此专门成立了“工业迁移委员会”,资助失业工人到其他地区工作。1934年和1937年制定的特别地区法,开始按照把“工作带给工人”的原则解决区域问题,并对失业率高的“特区”进行财政援助。1984年,英国政府根据新的情况对区域开发政策进行了调整,将援助分为两类,即发展补助和选择性援助,按就业成本和就业规模为企业提供补贴,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
  3.法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做法
  20世纪50年代以来,法国政府注重通过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失业保险和农业补贴等办法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这些做法对于保持法国社会近半个世纪的稳定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3]。
    第一,较为公平的税收制度。法国收入所得税采取高额累进税制,税率一般在16%至21%之间,但收入高的家庭最高税率高达56.8%,从而保证了低收入家庭免缴或少缴收入所得税。根据这一制度,越富的人交税越多,高收入者成了收入所得税的主要税源。
  第二,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法国政府规定,所有的法国人都享有医疗保险,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及赤贫者享受免费医疗服务。法国家庭保险有多子女家庭补助、住房补贴、家庭补充收入等形式。政府还规定,凡年满60岁、工龄和缴纳退休金分摊额达37.5年的领工资者,均可以退休并领取退休金,退休金相当于10年最高工资平均数的50%。从1979年3月开始,法国政府就建立了统一的失业津贴制度,其失业津贴包括基本津贴、特别津贴等形式。
  第三,对农业实行政策性补贴。法国政府对农业和农民的补贴已成为其财富再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补贴包括生产领域的补贴、流通领域的补贴和生活领域的补贴三种。近年来,由于农民的负担不断加重,法国农业和农民的财富再分配已经占到农民纯收入的25%。4.德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做法德国的收入分配差距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收入差距,二是东德与西德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为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目标,德国政府采取了税收、社会保障、义务教育与反贫困等财政补救措施[4].第一,税收调节措施。一是个人所得税。其征收范围包括私人企业和个体企业、自由职业者等所有取得应税所得的人。个人所得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40%以上,其中的工资税最高边际税率曾经为56%,后根据2000年出台的税改方案,最高边际税率从1999年的53%调到2005年的45%。德国工资税从1990年起采用线性累进税率制,这样更有利于公平。二是遗产税与财产税。德国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达67%。第二,社会保障调节措施。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以及其他一些社会福利项目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最主要的部分。德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和医疗保险四大部分。失业保险金的缴纳由雇主和雇员缴纳等数额,领取失业金的数额大体相当于失业者最后工作净收入的60%。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一般也是由雇员和雇主各交一半。社会救济的形式有许多种,如提供咨询和照顾、给予物质或金钱上的帮助等。
  第三,义务教育调节措施。德国义务教育始于1763年。1919年的魏玛宪法中也明确规定实行八年制义务教育。联邦德国现行的义务教育制度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德国教育普及程度非常高,据历年来的统计,6岁~16岁的人口中入学率平均达到99%。1990年,全国普通教育的中小学、各类职业教育学校和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已占总入口的15%。德国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由州政府承担,它将教师工资直接划拨到教师个人账户,约占义务教育经费的75%,另有少量经费由州转移给市、镇政府。
  第四,反贫困调节措施。为缩小东西德在经济发展上的差距,统一后的德国政府接连实施了一系列的援助措施,即在合并初期及合并后多年间一直实行西部向东部的资金转移和政策倾斜。德国每年把国内生产总值的600亿欧元用于德国东部的建设;还运用包括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平衡财政来进行反贫困。此外,联邦政府还根据联邦有义务帮助贫困州和有经济发展需要的州进行投资的规定,对某些贫困州根据需要拨付补助金。
  5.日本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做法
  日本收入分配差距问题没有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突出,基本看不到极度贫困的人群,因而日本不承认存在贫困问题,只承认存在因地区发展差异而产生的后进地区问题,这是日本近几十年来重视收入分配差距调节的结果。为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目标,日本主要采取了税收、社会保障、义务教育与反贫困等措施[5]。
  第一,税收调节措施。日本于1887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国税收入比重仅为0.8%。1913年以后,日本多次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并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基。1950年以来,则开始减免个人所得税,至1987年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50%。20世纪90年代以后,为了刺激经济复苏,政府又进一步降低累进税率,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日本的税收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除个人所得税外,还征收高额的遗产税与赠与税。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为70%。
  第二,社会保障调节措施。日本政府机构中设置了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社会保险厅、养老金局、儿童局、老年保健福利部和社会援助局等。社会保障体系中包括医疗保险、社会福利、公众卫生、养老金等多种形式。1961年,随着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和国民养老金制度的全面实行,日本在社会保障方面实现了“国民皆保险、国民皆年金”,社会保障走向制度化。在日本,社会保障缴纳的金额视不同的收入阶层而有差别。高收入阶层缴纳的金额相对高一些,低收入阶层则相对缴纳较少。在支付时,由于社会保障属于公有保障的一部分,只支付给处于一定生活水平之下的阶层,从而起到收入再分配的作用。
  第三,义务教育调节措施。目前,日本的义务教育就学率几乎达100%,高中升学率约为95%,大学升学率也接近50%。基础教育普及率的提高及城乡之间受教育机会均等,不仅促进了日本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也为其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奠定了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而且对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起到了积极和有效的作用。
  第四,反贫困调节措施。日本政府为了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从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先后制定和执行了《山村振兴法》、《过疏地域振兴特别措施法》、《欠发达地区工业开发促进法》、《新产业城市建设促进法》、《北海道开发法》等,并通过这些法律和相匹配的一系列财政、金融政策,达到了促进不发达地区的工业开发、增加就业和缩小地区之间经济差距的目的。
  6.瑞典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做法
  2004年,瑞典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481亿美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86万美元。瑞典的居民收入分配方面的主要特点是,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小,收入的均等化程度高[6]12-20。瑞典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主要采取的措施如下:
  第一,初次分配中的工资决定制度。瑞典的工资协商机制是基本的工资决定形式,没有最低工资制度。企业员工的工资水平由企业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加以确定。一是在企业内部,雇主可以自由在劳动力市场上选择适合企业的雇员,但工资是由雇主和雇员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确定工资水平。二是在企业外部,确定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相对工资水平时,由政府、雇主协会和雇员协会三方在充分考虑物价水平等各种影响因素的前提下,共同谈判确定每年的企业和行业工资水平。
  第二,再分配中的社会保障制度。瑞典是高福利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本国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在养老、医疗、教育、居住、子女抚养、就业援助甚至休假等方面,提供了各种保障措施。同时,正是这种高福利的社会保障,对缩小分配差距、缓解社会对立情绪、减少社会不公等方面,起到了十分明显的作用。
  第三,再分配中的税收调节制度。瑞典政府为社会成员提供全面的高福利的社会保障,所采取的主要手段是税收调节。瑞典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个人为单位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包括对劳动所得工资、奖金、养老金及交通、饮食和住房等各种形式的补贴、资本所得利息、股息、股票、债券和房产等各种形式的资本收益及经营公司或企业得到的收入部分进行征税。瑞典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养老金税和印花税。
  第四,大力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为改善劳动者的收入状况,提高收入水平,瑞典设有国家劳动力市场委员会,并在对失业人员创办小型企业实行减税优惠政策的同时,不断加大对扩大就业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其中用于就业项目的资金占GDP比重已经超过1.5%。在改进政府对就业的公共服务方面,瑞典的主要措施包括以市场需求为目标,运用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对失业人员进行及时而连续的就业服务;及时制订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计划;大力加强就业培训。这些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与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失业率过高造成的社会矛盾,为改善社会成员的收入状况提供了必要的保证。
7.芬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做法
  2004年,芬兰国内生产总值为1497亿欧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2.86万欧元[6]12-20。芬兰居民在享有福利权利和政府尽力提供社会服务方面的广泛性和综合性居于世界前列。
  第一,再分配中的社会保障制度。芬兰政府对其公民提供的社会保障主要是医疗和健康保险、家庭补贴、失业补贴、就业保险、养老保险五大类。在这些保障措施的覆盖下,芬兰公民充分享受着从出生到老年整个人生过程中的来自国家的各种福利待遇和帮助。虽然在高福利项目的压力下,芬兰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绝对数不断攀升,但社会保障占GDP的比重基本稳定。2003年和2004年,芬兰社会保障的支出费用总额分别达到3870亿欧元和4030亿欧元,占GDP的比重分别为27%和26.9%,处于稳中略降的状况。在社会保障资金支付高风险的情况下,合理的社会保障资金供给结构显得非常重要。国家、企业和个人对社会保险体系的稳定责任随着缴费比例而相应固定下来。
  第二,税收调节措施。芬兰是世界上实行高税收和高福利制度的国家,个人缴纳的所得税不仅是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其缩小贫富差距的有效手段。一是实施较为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政府规定,个人要缴纳包括向国家缴纳的所得税、向地方缴纳的地方税和向教会缴纳的文堂税。芬兰的个人所得包括劳动所得工资收入、养老金收入,以及资本所得利息、红利、股息、房租等两部分。工资收入越高,向国家和地方缴纳的所得税越多。二是利用差额税制进行收入再分配。这是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主要途径。
  芬兰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的所得税税率差别很大,目前最高税率高达60%,而低收入者则无需向国家缴纳所得税,仅需缴纳地方税。向低收入的个人和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又一手段。其形式包括生活补助和住房补贴,以及向有子女家庭提供不需纳税的儿童补贴等形式。
  第四,大力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芬兰在工业化进程中遇有不可回避的是人口老龄化和失业率较高的问题,因此在促进就业方面实施了一些保障措施。芬兰政府对中小企业雇佣失业人员采取减税4%的优惠措施,如2004年,政府用于失业和就业培训的各种补贴资金达到28.8亿欧元。在改进政府对就业的公共服务方面,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与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失业率过高造成的社会矛盾,为改善社会成员的收入状况提供了必要的保证。
  二、发达国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做法的启示与若干政策建议
  1.发达国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措施对中国的启示
  第一,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需要有健全的税制。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美国等发达国家充分发挥了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等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调节功能,为政府确保国家调节收入分配奠定了特质基础[1]16-19。
  第二,借助社会保障制度调节收入分配差距需要确定保障的重点。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与这些国家的经济相联系的。
  第三,保证义务教育本身的公平性。从义务教育的实施来看,为了落实义务教育的公平性,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承担义务教育的大半经费,并实行差别拨款补助方式;英国中央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超过了50%;德国州政府大约承担了义务教育经费的75%;日本中央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1994年达到了50%。
  第四,有目标、有资金保证,科学而依法地进行反贫困。要做到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就需要按照一般的贫困标准确定扶贫对象和目标。对贫困、落后地区进行扶贫开发需要系列优惠政策的支持,但政策的实施要以财政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政府要通过投资补贴、就业补贴等财政刺激措施,引导企业向贫困地区迁移。同时,要根据贫困、落后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补贴的恰当形式,使扶贫开发取得实效,真正发挥反贫困在调节地区收入差距中的作用。扶贫开发要像美国等发达国家那样,将扶助置于严格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2]128-130。
  第五,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同时要强调效率。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实践中,认识到过高的边际税率有碍于市场效率,过宽过高的社会福利容易出现“大锅饭”、“养懒汉”的问题,公费义务教育的教育质量难以得到保证,扶贫开发的补助需要引用市场原则等。近几十年来,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收入分配差距调节措施进行了较大调整,比如,累进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降低,社会福利开支有所削减,在对穷人的补贴中引用负所得税。
  2.对中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若干政策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但我们也应看到,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收入水平增长的背后,存在着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社会再分配的手段和能力不足、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非法收入的存在等[7]85。这已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与做法,当前,建议采取如下积极的政策措施[7]85:
  第一,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合理运用税收杠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一是调整相关税制。目前,我国的税制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过于注重货币收入的调节,忽视对财富的调节。这是一种重视过程、忽视结果的模式。其突出表现是: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起征点低、级次多、级距小、边际税率高;调节个人财富分配的税几乎没有,比如,遗产税和赠与税始终未开征,房产税未把私有住房纳入征税范围。这种模式的最大弊端是影响了中等收入阶层的消费扩张,一定程度上促成了高收入阶层通过把现金转为财富来避税。二是改革收入分配调节资金支出方式。目前,我国调节收入分配的财政性资金的支出以现金补助为主,从世界各国经济看这是一种效率不高的模式。我国的现实情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明显的问题,突出的表现是资金使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充分实现预期目的,如低收入阶层部分领取补助金者把钱用在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上。为此,我国各级财政可建立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消费的定向补助制度,如凭发票或收据报销定额义务教育学杂费、水电费、医药费、食品支出等;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放宽补助范围,定额标准确定权可由市级财政掌握,省级财政可酌情予以调控[8]。
  第二,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督和管理。按国际惯例,应提高某些行业的市场准入程度,鼓励公平竞争,形成平均利润和平均收入;对少数特殊的垄断性行业,要加强收入分配的控制,防止分配差距过大;还要逐步规范市场行为,完善竞争法规,创造平等的市场环境。当前,尤其要破除不合理的垄断,创造条件促进劳动力流动。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产业结构的剧烈变动时期,优势产业的交替变化极为频繁,解决行业间存在的收入差距,最终要靠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来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的责任就是制定反垄断法,清除市场准入壁垒。对于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国家不能放松对其分配活动进行监管,要制定工资指导线,加大对工资福利过高、增长过快行业的职工收入调控力度;加强对这类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人工成本增长率的考核,对严重违反国家工资政策的要严肃处理。为此,劳动、财政、统计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建立企业人工成本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的监测,定期发布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指导企业与国内外同行业人工成本比较,合理确定本企业的职工收入水平。对于某些垄断行业严重存在着收费过高过乱、服务质量差、生产效率低下等问题,一是要改革价格形成机制;二是要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三是要完善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加强对垄断行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一些垄断行业利用垄断经营地位乱涨价、乱收费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9]。
  第三,扩大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市场准入,降低进入门槛,注重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在增加就业方面的作用。只要家庭劳动力能够充分就业,收入水平就会大大提高。为了增加就业,一是要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二是要按照中央决定,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和灵活的就业方式;三是要普及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教育,拓宽就业门路;四是要维护农民工权益,消除地域歧视、学历歧视、性别歧视等。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低收入者总体收入水平。
  第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千方百计地提高农民收入。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的要求,加快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不断开拓农业增收、农民增收的空间。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加快小城镇建设,完善农村市场体系,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努力提高贫困地区人口素质,进一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
  第五,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不断提高中西部地区的收入水平,是解决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任务。按照中央的战略部署,要大力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的崛起。随着东部地区经济的较快发展,政府应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政策性倾斜,以便吸收资本、人才的流入。加快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西部,尤其是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健全市场经济,打破行政区划的局限,促进生产要素在区域间自由流动。一是中西部地区要发挥自身优势,走特色发展之路。目前,中西部地区不仅在农牧业、采掘业、能源和原材料工业及旅游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而且在烟草、食品、纺织、机械、电子等加工工业方面也具有相当的优势。中西部地区要在现有产业优势的基础上选择和培育地区主导产业,如内蒙古的农畜产品加工、钢铁冶金;安徽的煤炭、农副业;河南的农业、食品、石化;湖北的汽车制造、冶金、化工;湖南的纺织、有色金属;四川、重庆的农业、机械制造、高技术产业;云南、贵州的有色金属冶炼、烟草、旅游、制糖、水电;西藏的牧业、旅游等。二是积极推进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中西部非国有经济发展迟缓,说明中西部的市场主体发育不足和经济市场化程度低,这反过来又直接影响到了中西部经济发展的活力。这就告诉我们,要缩小中西部同东部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就必须把加快中西部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可以吸收大量的劳动力就业,这既有利于农业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又有利于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三是加强区际经济技术合作,引进人才、留住人才。一方面,加强区际经济技术协作,鼓励东部采取多种方式支援中西部,如东部投资者在中西部投资设厂、组建跨地区的企业集团;另一方面,中西部地区或经济落后省份要注重经济利益驱动,留住人才,切实增强中西部“造血功能”。在东部地区人才渐趋饱和、就业机会逐渐减少的背景下,通过政策引导、经济利益驱动,实现高级技术人才向中西部流动[10]。
  第六,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加强法制建设。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取缔不正当或非法收入是解决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的保障。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无论是初始分配领域还是再分配领域,都要以各种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来规范收入分配渠道。目前,由经济违法及腐败造成的贫富悬殊性质恶劣,对此进行依法治理已刻不容缓。要增强公务人员办事过程的公开性、透明性和秩序性,完善权利的制约机制,逐步消除非法收入形成的条件与环境。二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手段。目前,要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使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都能得到最低生活保障;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刘乐山。美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财政措施及启示[J].喀什师范学院学报,2007(1)。
  [2]刘乐山。英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财政措施及启示[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
  [3]法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做法[J].党建研究,2005(9):58.
  [4]邹伯平。德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财政措施及启示[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6(2):84-86.
  [5]刘乐山。日本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财政措施及启示[J].经济纵横,2007(5):65-67.
  [6]刘 强。瑞典、芬兰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调节政策考察报告[J].经济研究参考,2006(32)。
  [7]许 蕾。正确认识和合理调节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问题[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7(1)。
  [8]白景明,周雪飞。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J].财经论丛,2003(3):21-29.
  [9]杨宜勇。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基本状况、发展趋势及其对策[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5):23-27.
  [10]杨宜勇。着力扭转地区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N].中国经济时报,2007-08-02.
  (作者简介:姜爱林(1964-),男,湖北襄樊人,主任,博士后、教授,北京工业大学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理论与政策。)



作者: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社会政策研究室 姜爱林 来源:《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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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5 18: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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