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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1
每当有新股发行时,我们总是会看到某某券商为本次新股发行的承销商,似乎只要发行新股,承销商就一定会出现。这个承销商是谁?为什么上市公司上市发行新股都要有承销商?麟龙投顾将在下面的文章中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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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承销商,是指股票发行中独家承销或牵头组织承销团经销的证券经营机构,它是股票发行人聘请的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它既是股票发行的承销商,又是发行人的财务顾问,往往还是发行人上市的推荐人。若发行人还面向全球发行股票,那么承销商还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全球协调人。

通常来说,国际上的股票承销商一般是由信誉卓著、实力雄厚的商人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证券公司来担任。在我国,一般是由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绝大多数都是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

麟龙投顾指出,证券承销商主要有以下三个功能:

1、顾问功能:是指承销商可以利用其对证券市场的了解,为发行人提供证券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咨询,建议发行证券的种类和价格、时机,提供相关财务和管理的咨询。

2、购买或分销功能:其中购买功能仅存在于承销商包销的情况下,如果有未售完的股票承销商会全部购入;分销功能是指承销商利用其在证券市场中的资源,通过分销商将证券售出给投资者。

3、保护功能:是指在证券发行过程中,承销商在法律法规的限制下,可以进行稳定价格的操作,以保证新股发行初期股价在二级市场上表现稳定。

承销商的上述三个功能可以简单概括为协助企业发行股票以募集发展所需资金,扮演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的桥梁。不过,麟龙投顾指出,除了作用之外,承销商在股票发行过程甚至后续上市过程中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主要有:

1、材料核查义务;

2、禁止预留义务;

3、备案义务;

4、保安义务;

5、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6、禁止承销义务,这是指当证券经营机构持有企业70%以上股份或为前五名股东之一的,不得成为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

7、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购买股票义务;

8、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义务;

9、不得虚假承销义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名义上是承销商,但实际上并没有从事承销股票的活动和承担承销股票应尽的责任;

10、其他义务:如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和在承销结束后股票上市前,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所承销股票及其认购证的私下交易,且不为这些交易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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