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抚顺特钢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2014年至2016年度、2017年1月至9月,抚顺特钢将虚增后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虚增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期末固定资产折旧额,2014年至2017年9月累计虚增固定资产折旧87,394,705.44元,其中,2014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14,381,330.42元,2015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18,174,433.94元,2016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31,336,537.76元,2017年1月至9月虚增固定资产折旧23,502,403.32元。抚顺特钢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差不多用了四年的时间,公司用突击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对原来虚增资产调节利润的行为作了一个清理,对历史上集中10亿元的虚增资产通过四年的时间处理了9亿元,这样看来基本上就把曾经的很多问题做了形式上的处理。当然,财务造假每一步看起来都走的很完美,形式商也挑不出什么毛病,但是却经不起推敲。】
【存货—成本—利润总额的财务造假结果】
五、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主营业务成本存在虚假记载2010年至2016年度、2017年1月至9月,抚顺特钢通过伪造、变造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修改物供系统、成本核算系统、财务系统数据等方式调整存货中“返回钢”数量、金额,将应计入当期成本的原材料计入存货,导致涉案期间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989,340,046.30元,其中: 年份 | 少记成本 |
2010年 | 71,002,264.30元 |
2011年 | 487,921,246.00元 |
2012年 | 559,851,922.00元 |
2013年 | 184,446,258.00元 |
2014年 | 185,060,636.00元 |
2015年 | 163,090,290.00元 |
2016年 | 186,675,886.00元 |
2017年1-9月 | 151,291,544.00元 |
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主营业务成本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这个就很简单了,少记主营业务成本的金额跟虚增的存货金额是存在直接的逻辑关系的,虚增多少成本就会少记多少成本因而也会直接影响多少利润总额。也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我们在财务核查的时候,才会对存货盘点有很高的要求,必须做到全面盘点,实地盘点。不知道审计的时候审计机构是怎么盘点存货的,会出现这么大的差错。神奇的是,中准会计师事务所这么多年不仅没发现问题,还一水的都是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不知道后续会不会有针对审计机构的处罚。】六、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2010年至2016年度、2017年1月至9月,抚顺特钢通过虚增存货、减少生产成本、将部分虚增存货转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进行资本化等方式,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901,945,340.86元。其中:
年份 | 虚增利润总额 | 占当期利润总额 | 影响 |
2010年 | 71,002,264.30元 | 175.87% | 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
2011年 | 487,921,246.00元 | 1,322.84% | 在2011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
2012年 | 559,851,922.00元 | 1,794.71% | 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
2013年 | 184,446,258.00元 | 597.16% | 2013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
2014年 | 170,679,305.58元 | 245.22% | 2014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
2015年 | 144,915,856.06元 | 67.94% | |
2016年 | 155,339,348.24元 | 130.40% | 年度报告(追溯调整前)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
2017年1-9月 | 127,789,140.68元 | 15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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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前面做的左右的努力都是为了最后的这个结果,那就是利润的调整。上市公司从2010年年就开始从虚增存货下手开始了虚增利润的历程,要不然上市公司早就连续四年亏损而被退市了。2010年至2014年发行人通过虚构利润的方式避免了年报的亏损,而将历史上虚增资产的情况又在2014年至2016年做了清理,而2014年至2016年是上市公司业绩看起来还不错的年景。尤其是2015年,发行人还是难得实现了盈利的。】
【申诉意见及采纳情况】一、国长虹(监事)的申诉意见
1.其对抚顺特钢涉案的财务欺诈行为不知情,未参与,且缺乏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调查财务状况的必要手段;
2.抚顺特钢在召开监事会并将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才要求其在2010年年度报告上补签字,其以未参加会议、不知悉年报内容为由提出弃权请求,此后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资料,确未发现上述年报有不妥之处,最终服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在2010年年度报告上补签;
3.其曾对关联交易问题提出异议;
4.其签署的2010年年度报告所涉造假金额小,不易发现,且违法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小。综上,国长虹请求免于处罚。
证监会对国长虹提出不予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对其申辩意见的部分内容予以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国长虹作为时任抚顺特钢监事,有责任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任职期间未在法定披露时限内对抚顺特钢2010年年度报告谨慎审核即签字确认,且未提出其它证据充分证明其已勤勉尽责;
第二,其对涉案违法事实不知情等申辩意见不构成免责理由;
第三,其对2011年关联交易提出异议的相关事实与本案违法事实无关;
第四,抚顺特钢2010年虚增存货金额、虚减成本导致2010年年度报告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故其所称违法行为轻、社会危害小与事实不符。
综上,我会依法认定国长虹的涉案行为构成未勤勉尽责,不应免除其行政责任,同时综合考虑其履职情况、参与程度和签字时的客观事实,对其处罚幅度作适当调整。
二、赵光晨(总法律顾问)的申诉意见
1.其并非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2.其虽在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实际上其因身患重病,并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不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
3.其并不负责财务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不知悉涉案违法事实;
4.事先告知书认定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7年累计虚增利润19.02亿元与事实不符。综上,赵光晨请求从轻处罚。
证监会对赵光晨提出关于其在违法行为中参与程度较低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对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我会依照询问笔录、会计凭证、原始凭证、抚顺特钢各系统数据等多方面证据认定抚顺特钢涉案年度虚增、虚减的财务数据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赵光晨未提出有效证据证明我会认定的抚顺特钢涉案年度虚增、虚减的财务数据不准确;
第二,赵光晨作为抚顺特钢总法律顾问,虽因身体原因参与度较低,但不属于法定免予处罚的情形,且其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在任职期间未充分了解、核查涉案年度报告中的相关事项即在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未提出其他证据充分证明其已勤勉尽责。
综上,我会依法认定赵光晨构成未勤勉尽责,同时综合考虑其违法事实、情节及因身体原因对违法行为的参与程度,对其处罚幅度作适当调整。
三、邵万军(独立董事)的申诉意见
1.其为加拿大国籍,作为外国专家,任职期间勤勉谨慎,坚守合规底线;
2.第二,其曾在一次会议上提交“抚顺特钢分析报告”,其中重点提到“减少与母公司之间债务往来”和“11亿债务问题”,并提议解聘对抚顺特钢执行审计的审计机构;
3.其在抚顺特钢季报延迟公告后的董事会上主动提交书面辞职书;
4.其曾要求抚顺特钢帮助其提供上述报告、书面辞职书等书面资料,未获回应。综上,邵万军请求从轻处罚。
证监会对邵万军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邵万军作为时任独立董事,有责任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任职期间未对抚顺特钢财务状况作充分核查即在2013年、2014年、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且未提出其它证据充分证明其已勤勉尽责;
第二,其在“抚顺特钢分析报告”中提到“减少与母公司之间债务往来”和“11亿债务问题”及解聘审计机构等事项与本案违法事实无关。
综上,我会对邵万军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处罚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赵明远、单志强、董事、孙启、张晓军、王勇、姜臣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邵福群、王朝义、高炳岩、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赵明锐、孔德生、鄂成松、刘振天、孙立国、崔鸿、单永利、王红刚、张洪坤、徐德祥、周建平、刘伟、朴文浩、张力、唐丽、李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徐庆祥、赵振江、张鹏、李茂党、伊成贵、邵万军、刘彦文、张悦、武春友、赵彦志、李延喜、高岩、姚殿礼、赵光晨、权日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国长虹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