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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9

犯罪嫌疑人克隆银行卡盗取储户36万元巨款,储户将银行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前日,汉川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银行全额赔偿。

  据汉川市法院介绍,2008年4月21日,汉川市民陈某在某银行一支行下属分理处申请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次年11月28日,陈某取钱时突然发现,原有366495.15元的银行卡中,只剩下64.15元存款,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去年11月25日,陈某在位于荆州市某行的ATM机上取款200元,而该ATM机已被犯罪嫌疑人安装了读卡器和摄像头。取款后的第二天,其卡内的366049元存款被犯罪嫌疑人在东莞以转账和取现的方式分数次转出。

  陈某向银行卡开户行多次索要存款未果后,于今年1月向汉川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该银行支付存款366049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办理银行卡后,与被告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犯罪嫌疑人利用疏于管理的银行ATM机,盗取储户资料并伪造银行卡进行转账和取现,银行未能准确识别伪造的银行卡,错误地将原告的存款交付给假卡的持有人,受侵害的是银行金融资金,并非储户个人财产。

  遂判令银行赔偿客户全部经济损失36.6万元。 (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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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9 14:03:18
应该如此判决,不然银行根本没有改进安全系统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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