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商品包括居民向非居民出口或从非居民那里进口的大多数可移动的货物,除个别情况外,可移动商品的所有权都发生了转移;用于加工的货物包括跨越边境运到国外加工的货物的出口(或者是编表经济体的进口)以及随之而来的再进口(或者是编表经济体的出口) , 其价值分别记录在加工前和加工后的货物总值内,这一项目对于所有权变更的原则来说,是一个例外;货物的修缮是指向非居民提供的或从非居民那里得到的船舶和飞机等货物的修理活动,按修理的价格计算;各种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在港口采购的货物包括居民/非居民从编表经济体内的岸上采购的所有货物,如燃料、给养、储备和物资等;非货币黄金包括不作为当局储备资产一部分(货币黄金)的所有黄金的进口和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