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5日,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上海尚安实业有限公司,每股转让价格为7.9元;2006年7月7日,湖北鸿俊投资有限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北京安瑞盛科技有限公司,每股股转让价为 9.06元;2006年8月31日,公司设立发起股东之一鑫达金银开发中心将股权转让给北京安康桥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价格是每股10.5元;2006年9月1日,华宝信托将其全部股权(实际受益人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西矿集团3303名内部员工,2004年6月11日以每股3元价格从西矿集团收购西部矿业10%共计3205万股股权)转让给西矿集团的价格是8.69元。
东风实业为一家在境外香港注册的公司,西部矿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并未披露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是谁,该控制人与西部矿业、高盛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外界也一概不得而知。
业内人士对此分析结论为,东风实业和高盛之间的交易显示出双方存在非同一般的利益关系,存在两种可能:一是东风实业公司本身就是高盛集团完全控制的影子公司,需要在公开上市前翻牌;二是东风实业公司和高盛集团之间存在特殊利益约定,如果前者不受后者控制,那么交易双方的动机将十分明确,就是高盛为东风实业公司偷逃增值税、所得税提供便利。
然而,这还不是高盛参股西部矿业最严重的问题,更为严重的是,高盛从东风实业手中受让的股权涉嫌不当获利,东风实业于2003年参与西部矿业定向增发涉嫌违规增发、国有资产贱卖。
2003年,西部矿业与东风实业等9家境内外投资者签署《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资扩股合同书》,由其认购西矿定向增发的共计19000万股新股,认购价格为每股3元。
西部矿业定向增发聘请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为北京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中科华),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6月30日,2003年11月28日中科华向西部矿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科华环评报字[2003]052号)。
然而,耐人寻味的是 ,中科华的评估报告直至2006年9月29日才被青海省国资委以青国统[2006]194号文及所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追认评估行为有效,增资扩股完成在先,国资主管部门追认在后,其中有什么猫腻呢?
原来是西部矿业定向增发根本没有严格履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程序进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佑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而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期限仅为一年,青海省国资委事后追认的评估结果早于2004年11月29日失效, 有谁保证如此履行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不会令国有资产不被低估贱卖呢。
让人震惊的是,不仅西部矿业定向增发没有完全履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甚至连其聘请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中科华,不但没有矿权评估资格,甚至对西部矿业国有资产评估存在重大遗漏。
2003年西部矿业运作定向增发时,中科华负责整体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价值评估, 其对西部矿业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具体方式如下: 截至2003年6月30日止,西部矿业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8004.9万元,调整后账面价值8004.9万元,评估值8004.9万元。
记者当时调查发现,截至2007年7月23日,国土资源部和中国矿业评估协会网站公布的《矿业权评估机构78 家》及《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执业会员单位名录》中,都没有中科华。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依法确认;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