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296785427 发表于 2020-3-26 10:23 
请问老哥了解ppp模式下项目公司的合并问题吗?
总的来说,并表的判断还是不能脱离控制三要素:权力,可变回报,利用权力影响可变回报
落到实务中,网上有这样一篇分析上市公司并表PPP项目公司的讨论:
(1)重大经营决策需要经过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2)股东会会议重大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能够决定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另一方股东不能拥有该项决定权,
(4)另一方股东不能拥有一票否决权;
(5)可单独决定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不须与另一方股东一致行动。拥有的股权比例或表决权比例并不作为重要评判标准。
即,判断过程中,实质重于形式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具体执行时还是得参考会计准则和应用指南。
希望有所帮助,欢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