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依附着许多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转让权等。显然流通股比法人股多具备了一项权利――转让权,这表明两种股票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如果国家允许法人股按市场价出让转为流通股,因为总体权益不变,便宜了法人股持有方,损害了流通股持有方权益,这是不公平的,所以我们应找到一种办法,使法人股出让方、股票受让方、原流通股持有方三方利益均不变,这才是公平的解决方案。
显然,法人股缩股是一个好办法,究竟缩多少,可以让市场来决定。全流通给股价以下跌的压力,缩股又给股价上涨的压力,按某个程度缩股后再流通股价就可以不涨不跌,这就是我们要寻求的度。因为股价不涨不跌,原来流通股的持有人权益无变化,法人股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因为是通过市场交易,所以也是公平的,他们的权益也无变化,这就达到了公平的境界。
下面结合例子说明操作方法。
场景:
某股有流通股1,000,000股,法人股1,000,000股,流通股股价为10元,现决定转让10%法人股进入流通市场,也就是要转让100,000股法人股。
第一步:
由法人股发售者及购买者通过谈判达成以市场价或略高于市场价(买家一般不肯,除非预期消息公布后流通股股价会上升或就想持有该公司大量股票)买卖以某个保密的缩股比例缩股后的法人股(买下后将是普通流通股)。
这个缩股比例非常重要,需严格保密,以免引起市场提前波动,如果管理机构认为谈判期间股价异动,可判定协议取消,如确系某方泄密,还可处罚。
例如,协议缩股30%(即10股法人股当7股流通股卖),100,000股法人股缩股为70,000股流通股,以当前流通价10元买卖,买卖发生后,法人股减少100,000股,流通股多出70,000股,总交易金额为700,000元。
第二步:
公布缩股比例,这时候悬疑解开,由市场流通股价的变化说明这个比例是否公平。
如市场流通价上涨,表明缩股幅度偏大,原法人股持有者利益受损,但他是切蛋糕者,如此结果只能归咎自己判断失误,咎由自取,大家都无怨言。
如市场流通价不变,这结果表明这个比例非常合适,大家当然也无怨言。
如市场流通价下降,这时原流通股持有者权益受损,这时候需管理机构介入,处罚法人股发售者,如罚没金额为原流通股持有者损失额的1.5倍(上限为此次发售收入),但为了避免激励流通市场产生失真信号,对原流通股持有者不给予补偿,罚没金额上缴国库。如股票流通价降了0.1元,原流通股总量为1,000,000股,也即流通股持有者损失了100,000元,这时候证监会作出决定处罚100,000*1.5=150,000元。这样一来,法人股持有者就会有动力不损害流通股持有者权益,以保持流通价,对他来说,最有利的就是刚好达成某个度,使得流通股价不升也不降。另外对于协议法人股购买者来说,以市场流通价或略高于市场流通价批量购买股票还是值得的,毕竟他如果从原流通股中大量购买股票,必然会导致价格上升。对原流通股持有者来说,这种情形下自己确受到损失,但由于惩罚措施的存在会较少发生这样的事,即使发生受损程度也不会太大。
对这种办法有个比喻,就象是甲、乙两个人分蛋糕,由于某种限制,甲来切蛋糕,也是甲先选蛋糕,如何保证公平呢(大家都无怨言)?分完蛋糕后主持者问乙的感受,如乙认为公平或自己赚了,那大家没事,如乙认为亏了,那就处罚甲,但不补偿乙,以免他说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