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批“总得做点什么”
2020.4.8
面对一些意外“灾难”人们“总得做点什么”,这似乎是很正能量的。但是,从生活中的一些“积极努力”的案例看、有些“积极行动”似乎是不那么“合理”的。下面举2个例子证明这个观点。
例1:有单位打“健康卡”---天天要打的,里面有几条要选择填报的款项“最近15日内接触过…感染者”“发热(37.3度以上)、咳嗽乏力、呼吸困难”“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等等,问题是这个病毒据说有无症状感染,我哪知道接触的谁是谁呀;此外,疑似或确证病例也不是普通人能判断的呀。至于发烧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数字,普通家庭莫说没有温度计、就是有也不一定准确的。当然,我非常赞同组织的关心,问题是这种关心的落实很难实施呀。我在想,万一有人感染了又不知情从而没有准确申报,是不是就是“自找的”甚至弄个申报不及时汇报不实而来个“开除公职”呢?现在一些系统,甚至要求全系统员工都要这么搞(例如红色代表危险、绿色代表平安),有多少人天天得“小心翼翼”记得“打卡”、深恐漏了这事。这日子还蛮紧张的。当然,紧张点好,提醒大家小心防范,似乎这很有意义的。但,不知道为什么,总让我有些的这样感觉---这事似乎就是一种领导“总得做点什么”的思维产物。
例2,酒桌上喝死人同饮者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处理,这种风气起源于对劝酒者的处罚---毕竟强迫别人喝酒是侵权行为、也该罚,但是问题是社会上不知不觉变成同饮者同样要多少承担责任---即使你不喝酒也没劝酒也一样责任连带(因为你要举证自己没有参与劝酒很难呀---谁喝酒还自带录像呢)。于是,一旦出了酒桌喝死人的情况,不论打官司或者民间自己私了,法官或者“和事佬”大多会给那些“同饮者”施加压力“你总得做点什么”(换句话说,你总得出点“血”吧)。对于死者,我们肯定万分同情。问题是,这种“你总得做点什么”的逻辑似乎与法律的本质---侵权者才担责---不一致呀。更何况,如果喝酒死亡者自己明知不能喝酒而故意买醉、别人完全没责任的情况发生,那些陪酒者不是“赔”得有点“冤”么?何况历史上还发生过“故意被他杀”而骗取保金的案例呢?
那么,为什么我们常常会干这么些个“不合理”的事情呢?我分析,大概有如下原因:
第一,把“道德逻辑”与“法律逻辑”混淆。上面的例子2就是这样。酒桌上喝死人,从道德来讲死者“为大”、人都死了,那些活着的人总是有良心上的歉意---而有无责任是另一回事。法律讲究责任追究,人情讲究良心谴责。但是,伦理责任毕竟不是法律责任,道德绑架是不能扩大化的---毕竟法律是要能够防止“好心”被坏人利用的逆向作用的(即:法律是要防止法律被恶意利用的)。此外,法官或者和事佬往往也偏向于按“伦理责任”办事,因为他们是第三方---“做好事”不用自己出钱吧、慷他人之慨的“善事”谁都愿意做吧?!
第二,把“行政决策”与“科学决策”混淆。上面的例子1就是这样。行政决策的逻辑往往是上面有什么倾向,下面必定要拿出行动来响应,如果不“总得做点什么”以显示一种顺从与“执行”的态度,否则,态度消极的印象一形成轻则可能“挨批”重则“位子不保”。更何况“领导”“总得做点什么”往往只要“自己动动嘴”、而“跑断腿”的多是“领导的员工、下属”---“慷他人之慨”谁不会做呢?而“科学决策”的逻辑是因果明了的情况下实事求是的“对症下药”---因果不明之前是不能盲目行动的、科学决策的另一个逻辑是讲究效率而不是不计成本的一味“蛮干”。“行政逻辑”的特点是要快、要急于表态,“科学逻辑”的特点是实事求是要讲实效从而往往要听证、讨论、调研、要从群众来再到群众中去、集中之前要有一个民主的过程。混淆这二者的逻辑,以为“行政逻辑”就是“科学逻辑”,实际上的结果往往就是“总得做点什么”、至于做得正确与否、效率大小甚至后果如何且搁置了再说。
总之,“总得做点什么”的习气要么就是心理安慰的“病急乱投医”、要么就是“官僚主义”的“保守主义”,本质上都有“慷他人之慨”之嫌疑。我这里劝告那些“行动派”,要把“总得做点什么”改善为“总得做尽量正确的事情”即按照法律逻辑和科学逻辑做事。常识告诉我们,干蠢事不如不干事。管理学有个道理,“做正确的事情”比“正确地做事”重要。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