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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9

中新网5月19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日前发布。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明确,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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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9 08:19:35
就应该这样,不能每回都等到贪污受贿几亿甚至几十亿才法办,那样国家资产经得了几个人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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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9 08:35:20
直接经济损失---难以界定
亲友非法获利---是要你导致的,而且必须非法
单位破产,停业、停产---这个太牛了,一个人能导致单位破产,暗示权力太大了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个可以枪毙了,等同于分批卖国

还不如说,你只要收我1万,就撤职来的干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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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9 08:39:04
严惩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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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9 08:43:42
看清楚了,说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好吧,不是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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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9 08:45:07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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