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楼主说的情况当然存在,但是在一定的范围内,这是必然也是能够接受的,纵观世界各国,哪个国家又
能发展经济的同时完整的保护了环境呢?既然无论在现实还是在逻辑中都只是一种理想,那么现实的偏差当
然也可以理解。
我说说自己的看法,也许可以解决上述的问题,其成熟与否,愿与大家讨论之: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是一个不确切的提法,应该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或许是因为自从1954年就开始
提出“新农村建设”这个口号了,现在还提有些重复了。但是时代的改变使得口号的提出、建设的内涵均发
生了改变。如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那么就有个主体的存在,是谁建设新农村?从理论意义上,至少不
应该是中央政府,这是一个外在的推动力,所以我们界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民!其要点一是社会主义,这是中
国改革的必然要求,任何放弃社会主义原则的改革都是违背中国人民意志的;其二是新农民,这个界定与中
央的界定是有区别的,不是会经营。。。的农民,而应是素质技能比较高的农民,特别体现在技能素质和文
化方面,另外,农民的权利关系必须明确,特别是对农民自身劳动力所有权的明确,还有对土地关系的明确
和界定,明确了农民对土地只有占有权,而在既有的规定中,或者承认农民有土地的所有权,或者承认农民
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这里面关键是社会主义新农民,一旦农民摆脱了“小农意识”,成为
真正的农村主人——当然要有一部分农民走向城市工业化,只有这样,农村改革和建设才能体现中央的“五
个统筹”,才能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才能在真正的现实中达到统一。
第二,建设新农村当然要有对环境的改变——改善或破坏。我们当然要保护环境,但是决不能一味的保护环
境,人类的存在在于人的设定因果性对自然因果性的改造,所谓“天不为人之恶寒也辍冬,地不为人之恶辽
远也辍广”,自然因果性是我们的前提,是人类设定因果性的实践对象,在一定程度上,人不能改变自然因
果性,但是可以利用自然因果性,正如人类通过大棚、急速、化肥的使用,在冬天培养出在自然条件下只有
夏天才能结果的植物,比如西瓜。所以一切自然都是人劳动的对象和结果,是人的设定因果性的表现,环境
的保护必须尊重人的劳动,将人设定为主体,环境作为客体统一于主体,任何离开人的劳动发展的片面“环
保”论,等于取消劳动的发展。
第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际上是“多予少取放活”,并不是主要依靠政策的优惠来促进发展,主要是通
过中央财政大量的转移支付或替农村基层政府——县乡、村——来承担相应的事权,那么从这个角度看,楼
主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能够成为任务或问题,但是构不成新农村建设的主要矛盾。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