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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4
摘  要:最低工资制度是我国劳动法设立的重要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效果因为不佳而饱受争议。国外的最低工资运行模式一般有统一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工种标准四种模式,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决定了全国统一标准适用难,只能选择地方性标准。但在地方性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可考虑以地方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性工种标准作为辅助模式。    关键词:最低工资制度,运行模式,地区标准
    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必要性
    工资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基于社会保障需要,许多国家通过最低工资法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利。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所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从实施起就曾引起理论界的争议。有学者认为中国在现阶段不宜施行最低工资制度,持该观点较有代表性的是经济学家张五常。他认为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意图是维护低收入工人,但结果却使这些底层工人找不到工作;中国的经济增长是劳动人口的竞争力促成的,最低工资降低了中国企业的竞争力;最低工资是一种价格管制,其不良效果屡见经传。同时,魏章进、韩兆洲通过研究最低工资的理论模型和实证研究发现,关于最低工资的理论研究及最低工资的经济效应,目前比较容易为多数人认可的结论是:最低工资的作用不仅被其批评者而且也被其支持者所高估。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对社会经济运行的影响,主要取决于最低工资标准设定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就能发挥其有效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并不会降低就业甚至能促进企业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并确实能改善收入的不平等状况;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尚未达到影响就业的水平,无须过度忧虑最低工资标准的适度增加;而且,为了保证社会最起码的人道、公正以及维护社会稳定,从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出发,我国应继续实行最低工资制度。
    我国最低工资规定的相关立法及实施概况
    我国最低工资立法始于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印发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第八届八次会议通过的《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2004年,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了《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原《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小时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并缩短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期限。
    由于目前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由全国制定统一标准还不现实,因此《最低工资规定》仅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的定义、形式、适用范围、考虑因素以及测算方法等问题,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自实施以来取得了一些成果,同时也存在着以下问题:个别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偏低,不能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最低工资保障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据2005年4月的抽样调查显示,12.7%的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些地方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仍然严重;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够,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实施陷入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决定机制不科学,其中包括最低工资标准的考虑因素、制定机构、运行模式以及调整间隔期限等诸多方面。本文将对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运行模式选择进行讨论。
    国外最低工资制度运行模式
    各国最低工资标准的决定方式很不一样。比利时是由皇家命令赋予法律效力的全国集体谈判的方式确立最低工资标准程序;日本则依据各县最低工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做出决策;一些国家(如法国和美国)设立有全国单独的最低工资;而在其他国家,则有重要的地区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一般标准进行补充。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98年公布的资料,最低工资标准在部分发达国家实施的运行模式(见表1)。

    表1 最低工资标准在部分发达国家实施方式一览表资料来源:国际劳工组织1998年公布

    从表1可以看出,最低工资制度的运行模式可分为四种类型:全国统一标准,即全国范围内适用统一最低工资标准,优点在于标准的执行、监督以及日后修订比较简便,缺点在于对不同地区、行业和工种的具体标准很难达成共识;行业标准,即按照不同的行业划分,各行业实行自己的最低工资标准,优点是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特点设计最低工资,同时可避免雇主随意损害雇员利益;地方标准,即国家分地区分别适用最低工资标准,优点在于可以考虑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缺点在于没有考虑到不同行业、工种的情况;工种标准,即按照不同的工种适用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优点是可以将保障范围集中于最需要保障的群体,较短时间内即可推行且灵活性较大,缺点是为数目众多的工种订立最低工资标准会耗费大量时间与资源,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工种也会出现不同的更替和盛衰,最低工资标准须随之及时修改。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运行模式选择
    (一)不宜实行全国统一标准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决定了“全国统一标准”在我国实施的困难:如果实施全国统一标准,对于贫困地区的大部分用人单位都无法达到,导致最终的局面要么是最低工资标准形同虚设、不被遵守,要么是企业纷纷倒闭,劳动者大量失业;而对于一些发达地区,这一标准又可能太低,不能起到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承担劳动力再生产的作用。因此,至少在目前,我国建立全国性的统一最低工资标准将是极不现实的。基于同样理由,在我国试图建立全国性的工种标准、行业标准也将面临同样的困难。
    (二)地区标准的适用性
    在无法实施全国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只能考虑由各地区建立与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我国在《劳动法》第48条规定“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同时,《最低工资规定》第7条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在我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这一大前提下作出的必然选择。另外,实行地区性最低工资标准也有利于我国总体经济布局趋于合理化。各地区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会在各地区间形成合理的差异,促使劳动密集型企业逐渐向较低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集中,特别是向那些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条件的地区集中,带动经济较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进这些地区投资的作用。
    (三)是否需要制定地区性行业标准、地区性工种标准
    不同行业部门的劳动生产率不同,不同工种的体力、脑力耗费程度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与风险的大小有所不同,所需要的劳动力培训成本也不同。因此,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确实有必要考虑不同行业、不同工种的特殊需要。同时,分行业或分工种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一项异常复杂的工作:首先要确定划分哪些行业或哪些工种;其次应对实际存在的具体行业和工种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号入座”;再次,按照具体的行业或工种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这一复杂的工作应该由何种部门来进行?如何很好地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由此,我国实行分行业或分工种制定最低工资标准还存在一些具体操作上的困难。另外,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状况不佳,不是因为制度的复杂,而是因为制度设计不够复杂,没有针对各行业、各工种科学合理地设定具体标准,可行性不高,才导致其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需要而无法得到很好的执行。如果我们立足于实际,充分调查,科学设计,所制定的“复杂的”最低工资标准反而会因其合理性焕发出更强的生命力。
    当然,分行业或分工种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会存在某些技术上的困难,但不能因为这些困难而否定其价值,而应积极地加强对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之间影响最低工资标准的差异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建立地区性行业标准、地区性工种标准,作为普遍适用的地区性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充。
    参考文献
    1.张五常。最低工资种祸根[N].南方周末,2000
    2.魏章进,韩兆洲。国外最低工资制度理论研究及启示[J].商业时代,2006(14)
    3.袁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比较普遍。新浪网
    4.[国际劳工局]杰拉尔德?斯塔尔。最低工资——实践与问题的国际述评[M].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



作者:鲍红香 来源:《商业时代》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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