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义上的洗钱是指将那些通过非法手段得来的钱财通过各种方式使之在形式上合法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洗钱主要指把一些专项经费转换用途的做法。在西部地区,地方财力普遍薄弱,许多州市级的局级单位一年只有十几万甚至几万元的工作经费,仅凭那点有限的工作经费,基本运转都难于保证。但工作不干是不行的,好不容易争取到上级支持给个项目,但这些项目只有项目经费,而没有相应的工作经费,工作又必须由基层干部们去推动。怎么办呢?只有千方百计从项目经费中去“洗钱”来解决工作经费的不足。比如,上面给200万让你修路,你总得去堪测、去组织实施、去工地监督施工吧?总得有起码的交通工具吧?到了外面总得吃饭吧?那么钱往哪里来呢?本级财政拿不出来,那些可怜的局长们只有冒着掉帽子甚至做牢的风险,从项目经费用挤出钱来解决工作经费的不足。我认识的一个副县长,因为答应分管的交通局长从项目经费中拿了20万购买工作用车,被中央督察组查出,被免去职务,交通局长也被撤职。其实他们真的是出于无奈,因为当地财政困难没有买车的钱,工作需要又不得不用车,问题就出来了。类似的情况在西部地区太普遍了,谁上台当局长,首先想到的的如何“赚钱”来开展工作,来解决广大干部职工的待遇问题,他们活得好辛苦。相比东部发达地区那些官员,西部地区的官员们须要付出数倍的努力,还要承担巨大的风险。洗钱真的出于无奈,人们都以为当官就是做老爷享清福,在西部并不是这么简单的,他们很苦很累。他们洗钱不为自己私利,全是为了能够保证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可怜他们吧!理解他们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