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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7
农地应该私有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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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7 20:35:42
一、对农村土地私有化之四大经济效应的质疑
农地私有化论者从农地产权的稳定性、农地所有权的流动性、农村劳动力流动和城市化以及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等方面论证了农地私有化的所谓“经济效应”,还驳斥了两种观点,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完善论”与“农地国有永佃制论”,最后推论出农地私有化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必要前提之结论。笔者在此先申明自己的观点:坚持现有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村土地集体制,并逐步完善该制度。对农地私有化论者的所谓四大经济效应,现逐条驳之。
第一,农地私有化论者认为,在农地私有化下,农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及处置权都属于同一个行为主体,这不仅能稳定农民的长期预期,从而增加对农地的长期投资,而且还能大大降低产权交易成本,并推论出:农地私有化有利于农地产权的稳定性。笔者以为上述观点是有问题的,有必要对其正确性进行探讨,以正试听。不容置疑,农地产权的稳定性对我国农业生产确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稳定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方法有很多种,没有必要非得选择农地私有化。我们以为只要农户的承包经营权足够长,作为有限理性的农户必然会考虑是否要增加对农地的长期投资。若长期投资所带来的未来贴现总值大于其投资成本,则农户必然要作出对农地进行长期投资的决策;否则,就是农地私有化了,农户也未必增加对农地的长期投资。从中央出台的延长农地承包期的政策来看,自1993年中央提出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后,国家最高层领导人在各种场合多次重申农村土地承包期要长久化,如温家宝总理2006年在两会记者招待会上说“农民土地承包权长期不变就是永久不变”,胡锦涛总书记在2008年视察安徽小岗村时也说“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中共中央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次明确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可见,我们已经认识到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并且不停地通过相关政策来确保农地产权的稳定性,我们相信,只要从立法上确立了农户承包经营权的长久性,就能保障农地产权的稳定性,当然还需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加以配合。
农地私有化论者还认为,农户可以把土地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因而农地私有化能够解决农业融资问题。而笔者以为,农业融资之所以难,是因为农业本身具有弱质性,容易受自然力与环境影响,具有高风险与低积累率并存的天然弱势,而且我国农业很不发达,农产品的生产成本高,科技含量偏低,从而使农业投资所获得的收益率要低于一般产业的收益率,这势必导致农业对外部资金缺乏吸引力,大量资金从农业中流出去,结果形成经济领域内的“马太效应”。因而,不解决农业的比较优势问题或不提高农业的竞争力,就是农地私有化了,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业融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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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7 20:36:01
第二,农地私有化论者认为,要实现农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必需使农户具有法定所有权,进一步来看,农地私有化论者是说农地私有化是实现农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条件,不实现农地私有就无法使农地从边际产量低的农户手中流转到边际产量高的农户中,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为了促进农地的自由流转就非得实行农地私有化吗,或者说促进农地高效率自由流转的方式是唯一的吗?农地的流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农地所有权的自由买卖来实现农地的流转,一类是通过田面权的买卖或租赁来实现农地的自由流转。我国目前农村土地的流转是在农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的前提下进行的,流转出去的是土地的经营权或使用权,有些类似与田面权的流转。当然我们得承认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并没有随着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而发展壮大,其规模依然较小,农地的有效供给小于需求,甚至一些农户将农地撂荒也不流转,这不仅影响到我国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还影响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们以为促进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有多种,农地的私有化不一定能够促进农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在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大于农地的经济功能的情况下,就算农户拥有了土地的终极所有权,他们也未必愿意把农地流转出去。
当前最重要的问题是要设计一种有利于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以此来解决农户土地规模过小的问题。笔者认为,自“包干到户”实行近30年来,农村土地的经营没能形成一定规模,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至今很不发达,主要是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中介组织不发达造成的,正如郭亚红(2007)描述的: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落后,至今还未形成土地使用权交易中介组织,农村土地使用价格评估机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咨询机构、土地融资机构以及土地保险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都相当缺乏,无法形成土地流转的信息渠道,必然制约了我国农地市场的发展壮大。要想促进农地的流转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不同类型的中介组织对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发挥着积极作用,“土地流出——中介服务组织——土地流入”的土地流转机制要通过中介组织这个“桥梁”才能形成。而农村土地银行作为农地流转的中介组织机构可以大有作为,当前要做的重点工作就是尽快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银行,以此促进我国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关于农村土地银行的构建问题,在此不多述,拟另文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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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7 20:37:11
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突破口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如果从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宣布农村家庭联产责任制的合法化算起,到现在已27年了,该制度变革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农村土地制度本身也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变革或完善。针对今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方向问题,经济学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至今尚未形成一致看法。有些学者认为,农地私有化是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的最优选择,清华大学蔡继明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张琦教授等学者都坚持该观点,并从农地产权的稳定性、农地所有权的流动性、农村劳动力流动和城市化以及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等视角来论证农村土地私有化的经济效应及其可行性。那么,农村土地私有化到底是不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灵丹妙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到了非进行所有制变革不可的时候了吗?这都需要理论界展开充分地讨论与争辩。但笔者对“农地私有化是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的最优选择”之看法,实在不敢苟同,在此拟从两个方面与之探讨,以此求教于蔡继明、张琦等学者。
一、对农村土地私有化之四大经济效应的质疑
农地私有化论者从农地产权的稳定性、农地所有权的流动性、农村劳动力流动和城市化以及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等方面论证了农地私有化的所谓“经济效应”,还驳斥了两种观点,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完善论”与“农地国有永佃制论”,最后推论出农地私有化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必要前提之结论。笔者在此先申明自己的观点:坚持现有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村土地集体制,并逐步完善该制度。对农地私有化论者的所谓四大经济效应,现逐条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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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7 20:37:39
第三,农地私有化论者认为,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不利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农地私有化有助于提高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效率,从而加速城市化进程。对此看法,笔者不敢恭维。首先,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并不是我国农村劳动力迁移的主要阻碍因素;其次,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能否高效率地流向城市主要在于城市中的非农就业机会的多少。我国城市中的就业机会非常有限,并且还有大量的下岗工人在等待就业,在此背景下,就算实现了农地的私有化也无法促进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迁移,难道要让大量农民工住进城市中的贫民窟(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在城市化过程中形成了大量贫民窟)吗?我国农村情况比较复杂,东西部农村的情况差异很大,比如,西部的农民就是想把农地卖出去,也未必有人愿买,再退一步来讲,就是能够侥幸卖出去那几亩贫瘠农田,也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在城市安身立命,在城市就业不稳定的前提下这一点尤其明显。试问,农民工的工作不稳定、收入偏低,如何确保他们持续性地在城市生存?显然,农地私有化无法保障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高效率迁移,更无法促进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地私有化所引致的问题比其要解决的问题更复杂、更可怕。
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经验表明,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发展是促进农户流转土地的客观物质基础,非农产业的比例越高,非农就业机会越多,愿意迁往城市就业的农户比例也就越高,因此,只有为农户提供足够多的非农就业机会,提高农户非农收入的期望值预期,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我们当前的工作是要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改变靠投资推动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一方面要提高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另一方面是要大量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就业作为经济工作的第一要务。此外,还有一个因素已成为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迁移的瓶颈——城乡分割对立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体制,正是这城乡分割对立的二元结构将农民束缚在有限的耕地上(温铁军,2002)。因而必须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将土地流转制度与户籍管理改革结合起来,优化农民融入城市的渠道和政策环境,为更多的农民能进城务工创造平等的条件,才能减轻农民对农地的依赖性,进而加快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杨云彦,秦尊文,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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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7 20:37:59
第四,农地私有化论者指出,农地私有化更有利于发挥土地的失业保险功能和养老保险功能。在对这两项功能的论证中,农地私有化论者都假定农户处置农地的行为都是由整个市场内生决定的,其言外之意是农户具有完全的理性或农户是完全的经济人,对这点需要进一步探讨其正确性。新古典经济学假设行为人具有完全的理性,而当代新制度经济学认为这是不符合实际的,认为行为人具有有限理性。如果实行了农地私有制,农户就可以轻易地把土地卖出去,比如,农户把拥有最终所有权的土地卖出去后,却把卖地收入用作资本市场投资,结果一不小心成了真正的无产阶级,试问,在次情况下如何解决失地者的生存问题?在农户卖出土地时,却没有得到稳定的就业机会,又如何发挥土地的失业保障功能?难道要他们自生自灭吗?假如说,在农地私有产权成立的条件下,农户应该为自己的市场交易行为负责,那么大量流民(或失地农民)把卖地款消费光而又没有得到稳定的工作机会从而引发的社会不稳定问题又有谁负责呢?比如,失地农民的社会犯罪问题。可见,农地制度的选择不仅是一个经济效率问题,还是一个社会公平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不能仅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思考问题。目前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村土地制度不能轻易动,该制度在经济效率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其社会稳定功能对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意义重大。土地私有化似乎能提高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其引致的公平问题却会使经济效率的提高得不偿失。总之,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对现有的农地制度进行一系列完善,一样能发挥土地的失业保险功能和养老保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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