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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8
 摘  要:文章分析了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问题的本质。通过对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表象及生成原因的分析,认为城市化不是解决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问题的唯一途径。如果仅把提高城市化率当作解决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问题的唯一途径,我们得到的将是一个新的“二元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一边是少数富人,另一边则是穷人,而这是有违城市化初衷的。  关键词: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农民工,农村,城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人口大量涌向城市,城乡之间人口分布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等一系列改革,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在体制上出现了松动。毋庸置疑,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人口的流动将是影响中国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元素,它将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变化。因此,以之为视角可以更加清晰地洞察我国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问题及人口与城市化问题的本质与解决途径。
  一、农村人口流动对农村和城市的积极作用
  1984年,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允许农民自带口粮进入城镇务工经商,拉开了建设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序幕。此后,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允许和支持农民进城务工经商的政策,使得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始涌进城市。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数据显示,1989年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从之前的200万人迅速增加到3000万人;2008年农村外出务工的劳动力已达1亿1400万人[1].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加速了中国的城市化进程。
  1.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
  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促进了农业的发展。进城农民在城市二产、三产行业中学到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了市场经济意识。这使得“兼业式”的农村流动人口①不仅带回了农业生产急需的资金,更为落后的农业带回了现代的管理经验、理念和先进的生产技术。他们当中的一些人依靠在城市学到的技术、技能及管理经验,在家乡创办起了乡镇企业或投资于其他非农产业。在这个过程中,进城农民不仅强化了自身由农民到工人的角色转化,而且还吸纳了由本地转移出来的农业富余劳动力,促进了本地非农产业的发展,推动了由农村生活方式向城市生活方式的转变。“兼业式”的农村流动人口为农村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长期迁移出农村的人口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为土地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农村迁移人口留下来的土地有了向种田能手和经营大户集中的可能性。如果通过适当途径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则可促进农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大幅度提升农业产业化的水平。而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反过来又可提高农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并最终成为农村城市化的动力。
  2.对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促进
  有论者指出,人类社会的城市化运动,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农民造城”的运动。改革开放以来,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城市建设大军在中国大地上掀起了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波澜壮阔的“造城运动”。在农民工的辛勤劳作下,中国各级城市的规模迅速拓展,面貌日新月异。更为重要的是,在“造城”的同时,约有1.5亿农民在一定程度上由农民变成了工人、商人和城市居民。他们不仅为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而且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
  二、农村人口流动带来的问题
  农村人口流动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的建设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这是毋庸置疑的。但与此同时,农村人口向城市的大量流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1.对农村发展的负面影响
  城市化发展的过程应是城乡差别逐步缩小的过程,应是经济由非均衡发展向均衡发展的过程。但在某一阶段上,农村的人口流动不仅不能弥补城乡的差异,相反却有使之扩大的趋势。发展经济学家缪尔达尔认为,由于存在结构刚性,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并不能改善分配不均的状况从而缩小城乡差距,相反却会引起农村的人才流失[2].这一现象明显存在于我国的城市化实践中。现实已经表明,从农村转移出去的人口大多数是体力充沛、智力上乘的农村青年人口,他们并不是所谓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而是农村各方面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本。但由于受到城市高收益及现代生活方式的吸引,这些农村中的高层次人才被大量“吸”进城市,使得本已缺乏货币资本的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又不得不面临着人力资本的短缺。在我国农村人口城市化的进程中,即使存在着所谓的由人口迁移而引起的“回波效应”[3],这种现象对农村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也将肯定产生巨大的负面效应。
  2.涌向城市的农村人口的生存境遇问题严峻
  毋置质疑,进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已经成为城市产业工人和社会财富创造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农民工依然无法享有与城市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尽管农民进城后的收入比在农村要高出许多,但这仅仅只是与农民在农村的收入相比较而言。虽然有少数农民进城后依靠自身的努力完成了向上阶层的流动,但绝大多数农民进城成为农民工后,其在各方面与具有城市居民身份的城市人相比,均处于劣势地位,生存环境并不乐观,而且在可预见的将来,亦不会有相应改观。涌向城市的农村人口的恶劣生存境遇问题从其在流动、工作、居住及子女受教育等方面的现实状况均可以为人们所窥见:
  ——在城市,农民工一般都从事脏、累且危险系数高、收入却很低的工作,且几乎无任何社会保障;
  ——农民工的居住环境非常恶劣,面向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困难群体供应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与这个群体基本无涉,几乎所有的城市都将农民工的住房需求排除在外,虽然这个群体亦属于城市中的低收入阶层和困难群体;
  ——农民工子女大多在农村老家接受教育,至多也只能在其打工所在城市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就读。
  上述问题表明,农民进城成为农民工后,由农民工代表的农村一元与城市一元并没有本质上的消解。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1.5亿农民进城后的“城市化”,其表象更多于实质。
  有论者认为,这种与城市化初衷相背离的“农村人口城市化现象”,是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产物。但这只是问题的表象。
  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从根本上来说,我国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新中国成立时基于我国一穷二白的特殊国情,在实施“赶超战略”下逐步形成的。应当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在我国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有其特殊的意义和价值。这个“特殊的意义和价值”,具体说就是新中国在没有导致农村出现大规模凋敝的情况下完成了较为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建设。从另一个方面说,这个“特殊的意义和价值”也是新中国在“短缺经济”背景下实现工业化、建立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今天的中国,经济已经有了巨大的发展,那么,我们是否就可以很容易地推进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使我国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在未来短时期内得以彻底消解呢?
  三、城市化不是消解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唯一途径
  近30年来,中国采取何种城镇化的道路与模式来消解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一直是中国城市科学界的经典课题。关于这个课题,经过长期讨论,至今仍存争议。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什么是“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有深入讨论的必要。
  1.城市化的阶段划分
  根据诺瑟姆曲线,城市化全过程分初、中、高三个阶段。在城市化的初级阶段,城市化率在30%以下,此时,城市化年增长速度较低。在这一阶段,英国、法国、美国、前苏联的城市化年增长率分别为0.16%、0.20%、0.24%和0.30%。在城市化的中级阶段,城市化率在30%~70%之间,此时,城市化年增长速度加快。在这一阶段,英国、法国、美国、联邦德国的城市化年增长率分别为0.30%、0.35%、0.52%和0.35%。在城市化的高级阶段,城市化率在70%~90%之间,此时,城市化发展速度趋于平稳或回落。在这一阶段,美国的城市化年增长率仅为0.20%,而美国在1970年至1980年间,城市化水平达75%,城市化年增长率更降到0.01%[4]。
  综观世界主要国家,其城市化进程基本都没有跳出城市化的这三个阶段。那些城市化速度过快的国家,如巴西、阿根廷、墨西哥等国,都出现了与城市化初衷不符的现象:贫民窟遍布,失业人员众多,农村凋敝,两极分化严重。严格说来,巴西等国的城市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因为这些国家的城市化背离了城市化的真谛——“城市使人的生活更美好”。
  2.从外国城市化速度看我国的城市化速度
  自1980年以来,我国的城市化开始呈加速发展态势,而且年增长速度高于发达国家相应时期的速度。对此,学术界许多人都认为城市化的高速度是可喜的,以赞赏和欣喜的口吻来论述我国已进入快速城镇化的发展阶段。特别是于2001年开始的“十五”计划又强调了“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推进城镇化的条件已经成熟,要不失时机地实施城镇化战略”。在此战略的指导下,我国城镇化的速度更为加快了:从1996年到2006年的10年间,我国的城市化率猛增了13.5个百分点,由30.48%增加到43.9%,至2008年更增至47%。这样的速度是国际上所没有的。如此快的城市化速度,它带来的正面效应多,还是负面效应多,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欧美国家在城市化的初级阶段,城市化率年平均增长速度为0.16~0.24个百分点;中级阶段(也是加速阶段)也只有0.30~0.52个百分点。欧洲国家的城市化率由20%增长到40%用了100多年的时间,由40%到70%又用了50~100年的时间。而且,他们是在劳动密集型工业产业发展的高峰期,在人口比我国少得多的情况下,用了200多年的时间才将城市化率由20%提高到70%以上,这是我们应该特别予以审视的一个因素。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由于我国目前仍然处于工业化过程中,城镇化速度不宜过快,太快了,就会造成过度的、虚假的、贫困的城市化,就会出现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式的贫民窟遍布的城市化,而那种所谓的城市化是不足取的。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农业大国,中国的城市化每增加1个百分点,就13亿人口而言,即有1300万人口进城。这1300万人需要就业、住房、吃饭以及生存和发展的一切条件,需要足够的基础设施、资源和环境的支撑能力,更需要城市具备吸纳劳动力的产业支撑能力。特别是目前中国的工业化进程、产业结构的调整转型远远没有达到适应如此高速城市化的程度。从这个角度而言,那种笼统地说“我国工业化超过了城镇化,城镇化滞后了”的观点是欠严谨的。因此,那种主张城市化延续近年(1997~2005年)的发展速度,即每年新增城镇人口约2000万人(包括城镇人口的自然增长和乡村向城镇迁移的机械增长)的城市化速度[5],是不可持续的发展,它将导致城市出现失业大军云集、治安状况恶化、贫民窟遍布的局面。也因此,对于一个有13亿人口且其中8亿是农村人口的中国来说,仅仅依靠推进城市化进程是不能完成消解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使命的。
3.从企业用工视角看过快城市化的危害
  近年来,城市的企业出于节省人工成本的考虑,热衷于用农民工顶替城市劳动力。这使因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城市劳动力下岗失业现象更加严重,这是与城市化的本意南辕北辙的。这种做法既损害了城市劳动力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城市劳动力因失去工作而致贫,而且也不利于农村的发展,因为农村中的高层次人才被大量“吸”进城市后,本已缺乏货币资本的农村地区的发展又不得不面临着人力资本的短缺。如此,农村就会出现凋敝衰败的景象,这种现象在我国的许多农村地区已经较为普遍地出现了。
  目前,由于我国的城市不能提供更多的岗位,企业用农民工顶替城市劳动力的做法越来越普遍。这种做法虽然可给企业节省一些人工成本,但它对我国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却有着极其巨大的危害。第一,这种做法并不能使进城农村劳动力在真正意义上完成城市化,因为相比城市劳动力,企业付给农民工的工资更低,根本无法使农民工支付其完成城市化的基本费用。第二,这种做法在使农民工不能在真正意义上完成城市化的同时,亦使城市劳动力失去了工作,使得已经城市化了的城市居民向着“去城市化”的方向演变。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企业用廉价农民工顶替城市劳动力的做法是对城市化的“反动”,是政府应予禁止的做法和行为。政府对这种做法和行为的禁止并不是对农民工的歧视,也不是用行政权力“保城市居民的饭碗”,而是对城市化健康发展的一种必须的呵护。退一步说,即使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也必须以城乡劳动力同工同酬同保障为最基本的前提,而不能任由企业给付农民工过低的工资,放纵企业假用工平等之名,行歧视压榨农民工之实。如果不能以“城乡劳动力同工同酬同保障”作为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最基本的前提,那么,我们建立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之“统一”,就是假的“统一”,而不是真的“统一”,就是假“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之名,行“就业反向歧视”之实。之所以如此说,原因很简单:在现代社会,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城市化率的提高只能建立在城市就业岗位的增加,从而扩大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吸纳基础之上,而不能采用节省人工成本导致原有城市劳动力失业的办法达致虚假的城市化率。这个“虚假的城市化率”最终导致的结果,将是农村和城市的双输结局:在城市居民向着“去城市化”方向演变的同时,农民工以微薄的工资亦无力完成自己的城市化。
  过快的城市化由于城市无力承接涌进城市的大量农村人口,将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现在出现在城市大街小巷里及各居民楼里的小广告乱粘贴现象、于马路上机动车间乱撒小广告现象、无照摊贩日益增多的现象、城市偷盗频发的现象,都在向我们昭示着,如果不能解决进城农村人口的就业问题,那么,过快的城市化则没有任何正面的意义。它不仅不利于城市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农村的发展。
  四、消解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途径
  我国有13亿人口,据统计,目前的城市化率约为47%。即使不考虑这个数据里面含有的水分,我国还有近7亿农村人口。如果我国的城市化率达到70%~80%,我国的城市就会有9.1亿~10.4亿人口。依据我国城市目前及可见未来的发展,是如何都承受不了9.1亿~10.4亿人口的。那消解相互分割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路径在哪里呢?这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不能回避的问题,是必须给出答案的问题。而要给出这个答案,首先必须找出引发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本质原因。
  1.引发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本质原因
  目前,在我国,引发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本质原因,主要是发展中产生的结构性失调问题。社会结构主要是指社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这些重要的组成部分具体是什么,不同的社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会有所不同。今天,经过30年的高速发展,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特别是社会中一些重要的组成部分发展不平衡、关系不协调、结构性失调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这种结构性失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国城乡之间在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差距过大、发展不平衡,导致农村、农民、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从我国不同区域和城乡之间的总体结构关系看,中部、西部的发展落后于东部,农村落后于城市。《中国统计年鉴(2006)》中的数据显示,我国东中西部的经济总量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分别占55.6%、18.8%和16.9%,第二产业分别占58.5%、18%和14.8%[6].这些数据清楚地显示着东中西部的发展差距。从实际情况看,农村在经济发展水平、家庭及个人收入水平、个人受教育水平等许多方面与城市都存在较大的差距,而且这种差距过大、过于不平衡。由此可见,引发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原因是一个影响广泛的结构性失调问题,城乡之间发展水平差距过大和发展过于不平衡是根本性的原因。这个城乡之间差距过大和发展不平衡的结构性问题,制约着城乡协调发展,阻碍着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消解。
  二是不大成熟的市场机制不仅没有弱化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反而强化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不论是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是市场机制自身的制度建设都还有待于不断完善。虽然这一体制给当代中国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成就,但是,也应该看到,在一个发展不平衡的社会中,以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手段,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在发展的特定阶段和特定的制度环境下也会引发一些问题。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农村与城市之间原本存在的差距,强化了原有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因此,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有必要从实际出发分析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特别是分析市场机制在社会特定发展背景下的负面作用,避免出现像当年盲目崇尚计划经济那样盲目崇尚市场经济。这样才能进一步解放思想,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进一步得到完善,进而逐步弱化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三是城乡之间的资源配置结构不协调、城乡收入分配结构不协调,影响了农村的发展。过去,主要由于我国经济总体发展水平不高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国家为了实现工业化而不得不将有限的资源过多地投入到了城市。但是,在当前我国经济总体上有巨大发展的情况下,由于城市的中心作用和市场机制等因素,这种现象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各种资源依然集中地流向城市。与此同时,在社会财富已经有巨大增长的情况下,市场机制却使城乡之间的个人收入差距呈继续拉大的趋势。《中国统计摘要(2008)》中的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786元,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4140元[7]。因此,城乡之间资源配置的不协调、城乡收入差距的过大,制约着农村和中小城镇的发展,是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至今没有显著消解的重要结构性原因。
  2.户籍制度不是导致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根本性原因
  关于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消除,有人认为在于我国的户籍制度在城乡之间树立了一道藩篱,甚至有人追溯我国户籍制度形成的历史,片面地把其描绘成一种在过去歧视农民、在今天歧视农民工的制度安排。这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前文已经说过,我国的户籍制度是新中国成立时基于我国一穷二白的特殊国情,在实施“赶超战略”下逐步形成的。这种户籍制度,其功能主要是在短缺经济背景下,对有限的基本生活资料进行有计划的配给,其本质并不是出于歧视农民的制度安排。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的情况更能说明这一点:户籍制度并没有阻挡住农民流动的脚步。当前,户籍制度过去具有的基本生活资料配给功能虽然大大弱化了,但仍然对农民和城市居民具有一定的资源(特别是农村的土地和城市的住房)配给功能,这是与我国经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和资源供给水平密切相关的。这也是为什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何以在改革开放30年后依然困绕着我国社会发展的根本原因所在。
  因此,过去和当前,户籍制度本质上都不是歧视性的制度安排。在当前,那种认为取消户籍制度就能够解决农村、农业、农民、农民工问题,甚至能够消解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认识,未免过于简单了。特别是有些地区的农民由于看到“农转非”面临的生计等种种问题,并不想要城市户口,更能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并不是取消农村和城市户口的界限就能消解的。
  3.均衡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均衡发展是消解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根本途径
  长期以来,由于国家资源的分配以保证城市需求为优先目标,形成了由户籍制度、就业制度、财政税收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卫生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组成的严重偏向城市的资源分配体制,以致城乡之间在要素流动、资源分配以及政治权利的安排等方面出现了不均衡现象。倾向城市的资源配置使城市在发展过程中获得了更多的要素资源的支持,而农村却较少得到要素资源的支持,而且还要承担相当一部分城市发展的成本。由此,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城乡发展差距过大的问题。今天,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劳动力要素、资金要素、土地要素以及公共产品要素等资源应按照市场交易制度进行配置,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根据国内外的历史经验,“市场”总有“失灵”的时候,在“市场失灵”时,政府就要及时伸出“有形的手”予以调控。可以肯定地说,拥有13亿人口并且其中8亿人口为农民的中国,逐步完成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消解,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目标,必须在市场的“无形的手”和政府的“有形的手”的交互作用中才能实现。如果在未来的发展进程中不能实现这个目标,并且使城乡发展出现一种更为不均衡的态势,则可以肯定,“市场的手”和“政府的手”在交互出手中出了问题。如此,市场配置资源是否能够“自我优化”就要被打上问号了。
  我国有13亿人口,如果我们不想我国的城市出现失业大军云集、治安状况恶化、贫民窟遍布的局面,则无论如何测算,我国的城市都吸纳不了10亿人口。因此,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最终消解,不能仅仅依靠城市化率的提升,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在政府主导下,实施城乡资源均衡配置、实现城乡均衡发展。过去,我们没有经济实力实施城乡均衡发展的战略,现在,我国已经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我们已经具备了实施城乡均衡发展战略的经济实力。因此,在现阶段,我们应该着力实施城乡均衡发展战略。这个战略将可以使我国避免出现像巴西、阿根廷、墨西哥等国出现的与城市化初衷不相符合的现象。
  五、结论
  2007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这部法律虽然是规划领域里的一部法律,但它对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消解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的重要意义就是,它的施行将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在城乡经济发展与建设中,以同等的力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坚持资源要素的均衡配置,促进城乡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地发展,最终实现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消解。
  形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依然困扰着我们。但是,我们在寻找消解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办法和途径时,切不能急功近利,以为只要不断提升我国的城市化率就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循着这一途径发力,最终结果很有可能就是我们的农村凋敝了,而我们的城市里又出现了一个新的“二元化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一边是少数富人,另一边是穷人。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注释
  ①本文中的农村流动人口,是指在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特有的户籍制度下,农村人口在其就业、生活或学习所在地与其户籍所在地之间进行的流动,既包括“兼业式”的短期流动,也包括长期的未有户籍迁移的流动。它是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户籍人口离开本乡本土进城或外出务工而出现的社会现象。它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人口自由迁徙,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参考文献
  [1]李鹏。建立并完善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长效机制[J].财经,2008(12)。
  [2]朱志萍。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变迁与城乡一体化[J].软科学,2008(6)。
  [3]成谢军。农村城市化中人口迁移问题研究——基于刘易斯与托达罗理论的分析[J].特区经济,2009(1)。
  [4]陈光庭。中国国情与中国的城镇化道路[J].城市问题,2008(1)。
  [5]顾文选。中国城镇化的速度与目标问题[J].城市问题,2008(1)。
  [6]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6)
  [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7]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摘要(2008)
  [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辛章平(1959-),山东莘县人,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城市问题》副主编,副编审,主要研究方向为城市化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问题。)



作者:辛章平 来源:《宁夏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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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21 10:25:33
挺好的文章无人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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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2 1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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