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石油石化 原文链接:http://www.worldoilweb.com/webviews/newscontent.aspx?id=817766&InfoFlag=2
编者按:当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走低碳发展之路时,美国看到了其中存在的巨大机会。如果说美国曾利用石油主导过去的30年,那么它又将怎样利用低碳主导未来?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希望美国吹起的进军号,成为激励国人在低碳之路上奋勇前进的警世钟。
在经济学中,有一个最基本的假说就是:资源是稀缺的。因此,在课堂上每讲到这里时,总会有老师开玩笑地告诉同学们:氧气和水、石油、铁矿石等一样都是稀缺的资源,只是现在没人能控制它。如果有人能控制它,这个人一定是世界上最富有的人。听起来不可思议,现今却出现了转机——虽然还没有人能够控制住氧气的使用,但人们正在“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出。更神奇的是,借助对二氧化碳的控制,全球财富的分配格局将重新洗牌。
挑起二氧化碳减排问题的是美国。2001年小布什政府执政后,美国正处于20世纪末高科技IT网络泡沫破裂和经济衰退的时期,没有足够先进的节能、替代、减排技术以及相应技术储备来主导全球气候治理集体行动,坚拒签署《京都议定书》。精明的美国人深知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性、急迫性以及无法推卸责任的特殊性。布什总统卧薪尝胆另起炉灶,在2001年6月发布了“气候变化研究计划”(CCRI),同时宣布了“国家气候变化技术计划”(NCCTI),旨在协调联邦政府各机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研究活动。
从战略上看,布什政府争取到了大量的时间来开展节能、替代和温室气体减排治理等方面的研究和相应技术产业化的探索。也确实通过科技进步改善了其能源结构,为美国能够继续保持技术领先奠定了基础。在人们还沉醉于用玉米生产乙醇替代汽油的时候,2006年7月美国就突破了纤维素乙醇的生物技术壁垒。在人们发愁玉米乙醇生产设施投资该如何收回的时候,美国能源部2009年初又开始资助公司加速纤维素乙醇技术的商业化进程。
奥巴马上任以来,除了极力推动新能源产业、绿色经济的发展外,还推出了节能减碳、降低污染的绿色能源环境气候一体化的振兴经济计划。在大量投资的同时,抓紧了相关议题的立法。在4月初公布的《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中规定:如果一个国外的企业要成为二氧化碳减排指标的供应商,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已有强制性的减排额度;如果想以行业减排的方式来操作,也需要该行业在这个国家具有强制性的减排目标。在此前提条件下,还需要美国与该国签订协议之后才能开始相关减排额度交易。否则,美国有权对来自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它们试图通过美国惯用的国内法约束国际法的手段重夺全球治理的主导权。
在这一法案中,虽然减排覆盖面大于《京都议定书》的要求,但减排起始时限却从《京都议定书》的1990年更改为2005年,不仅继续增加了对环境的负债,而且使温室气体容量资源获得改善的难度更大。虽然《京都议定书》中有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为原则,但美国非要将发展中国家一同拉进强制减排的行列中,不仅剥夺了发展国家的发展机会,也逃避了自己的历史责任。虽然美国倡导全球化,但面对全球治理主导权旁落和需要对历史的错误承担责任时,美国就会利用贸易优势、市场优势和货币发行优势,违背WTO的基本原则,单方面征收“碳关税”,在最大限度保护美国国家利益的同时重新夺回全球治理的主导权。因此相伴而生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碳交易金融化、碳交易核查等相关的规则将应运而生,新的泡沫、新的财富分配格局、新一轮的洗劫又将重新开始。美国会强力争夺气候治理的主导权,并继续创造题材,在环境治理中收回为此而投入的前期投资,并在治理中谋求更大的盈利,这才是奥巴马政府最重要的工作之一,由此也将会给世界带来更大的难以预估的风险。
和国际公司对比,我们的节能减排基本上是通过降低用水、用地、关闭高污、高耗、高排生产装置等比较直接性的生产管理方式获得的,而不是从即将到来的绿色经济中去创造出新的主营利润。面对数百亿美元的市场机会时,也似乎没有像国际石油公司那样对技术、人员、企业核心竞争力等进行充足的战略调整。再加上奥巴马政府即将预设的两道门槛——国际减排指标资质和碳关税的补贴。在中国政府接受强制性的减排额度之前,中国的企业或相关行业并不能像《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一样成为碳减排额度的供应商。或者如果分产业纳入减排体系而受到未接受强制性减排额度产业产品竞争时,将被加收碳关税,或补贴本土企业以维护公平的竞争,这就给美国政府操纵绿色经济留下了足够大的空间,却没给我们留出生存的余地。
如果中国不未雨绸缪,积极采取措施减排,未来欧美很可能联手对中国出口商品加征额外的碳关税来封杀中国的正常发展。再者,石油公司的产品几乎全部都含有碳资产,即使美国等有碳贸易主导权的国家不对石油石化产品征收碳税,出于维护地球共同生存环境的社会责任需要,我们也有义务承担起这种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