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旨在研究企业制度改革的动力机制,即构建制度需求主体。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因素导致了中国企业发展中的主体性残缺,这是企业发展的症结之所在,也是企业改革的着眼点。只有在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的基础上,实现有效、合理的产权安排,才能构建真正的市场产权主体。产权主体的构建过程,是利益的重组过程,更是利益的创造过程,也是实现企业产权制度变迁方式转换的过程。
关键词:产权,主体,制度变迁
一、引言
市场主体的确立是市场机制完善的前提和基础,而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辩证关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症结所在。由此看来,当今主流经济学对主体性的研究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其“经济人”假定,以静态的观点看待市场主体,导致从根本上忽视了主体的构建;二是其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上研究问题的方法,割裂了个体、企业和政府三个方面行为主体间的辩证关系。可见,在借鉴西方经济理论时,必须紧密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具体实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当前中国的企业改革,首先是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从本质上是国家资本,是一种特殊的公有制”。其中,公有制的一般规定为不仅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也包括劳动力的所有权;而其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采取了国家占有制,另一方面是国家作为强势产权主体对企业和个体产权主体性的限制,产生了严重的内部性,造成了Demsetz(1998)意义上的所有权残缺。基于这一点,周其仁(2000)指出,流行的“委托-代理”框架和“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框架都不适合分析公有制企业的经济性质,而运用“法权和事实上的产权不相一致”的框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周其仁主要针对国有制的特殊性的第二方面,而对第一方面把握欠妥,显然是混淆了国有制和公有制的形式和内容关系。本文认为,国有制下的主体性残缺是当今中国企业制度的根本所在。只有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两个层面上构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产权主体,才能实现企业产权制度变迁方式的转变,全面体现公有制经济的优越性。
为了论述问题的规范科学,本文在引言之后的第一部分涉及有关主体、产权的理论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构建理论框架;第二部分主要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两个层面,运用现代企业理论论述产权主体的构建;第三部分针对政府在当今中国企业改革的重要性,论述其在企业产权制度变迁中的角色。
二、主体、产权及其制度变迁
本文所讨论的主体是行为主体,是指“有头脑,能思维,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个人或社会集团”,其内涵是人在实践活动中不断呈现其自主性、由己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具体生成。可见,主体的实践意义在于其主体性。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主体性是人在认识和改造客体的活动中产生和表现出的为主体所特有的高扬人的发展和人的主体地位对世界改造意义的性质和机能。马克思在探讨人类社会发展的三大形式时指出,市场经济的特征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邓小平理论认为,人的主体性的充分发挥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条件。
行为主体在实践中的两大重要特征为不确定性和独立性(排他性),由此而形成的主体间的行为关系,我们称之为“产权”,即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以及关于他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从产权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到产权的重要性在于其直接关系到行为主体能动性的发挥。当然,在这一过程中,物的存在方式也会对其产生重大的影响,这一点下文还有论述。这里首先讨论产权。产权的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产权界定(产权安排)和产权保护。对此,科斯早有论述,“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最终结果(促进产值最大化)与法律判决无关……当然其前提为零交易费用”。从契约的角度,科斯定理可表述为:当信息完备从而交易费用为零时,所有的契约形式都是等价的(即同样有效率)。需要指出的是,科斯定理的理论前提是“经济人”假定,即主体性完备假定。从上面论述可以得出以下重要推论:(1)在现实经济中,即非零交易费用情况下,产权的初始界定是重要的,因为其对效率的影响;(2)同样条件下,契约形式的选择同样是重要的;(3)当主体性完备假定不成立时,产权的初始配置、契约形式的选择会对效率产生更大影响,反过来也影响到主体性的发挥。
从演进的角度来看,产权既是经济行为的出发点,也是经济行为的结果;而科斯的命题只反映了从产权界定到产权这一初始阶段的现象。通过产权主体间的相互博弈,产权安排与主体性的发挥相互作用,从而实现了产权制度从一种均衡到另一种均衡的转化,即制度变迁的实现。可见,产权界定具有不完全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产权清晰概念具有无关性。对此,巴泽尔有精辟论述,其认为产权界定过程存在着两个显著的特征:一是产权界定具有相对性;二是产权界定具有渐进性。产权界定的相对性是指产权界定的清晰程度具有相对性,即由于完全界定产权的成本太高,导致产权常常不可能被完整地界定,从而产权只能以部分地被界定的中间状态存在。产权界定具有渐进性是指产权界定过程是一个演进的过程,由于产权界定的不完全性,没有被界定的权力就会作为公共财富进入“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巴泽尔,1989),而产权主体对公共领域内的资源的攫取称为“追租”(rent capturing)行为(巴泽尔,1985)。这一行为发生在产权主体对租的评价超过其追租成本时;当边际所得等于边际成本时,“产权博弈”便达到某种均衡状态。
产权界定过程中的相对性和渐进性与产权主体能动性的发挥这两个方面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而这一辩证关系进一步影响到契约组织的完善和效率的提高。对此,巴泽尔重点论述了产权主体特别是私人产权在产权界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巴泽尔通过分析发现,虽然产权界定离不开政府和法律的支持,但是现实生活中大量的产权界定活动,则是由交易者或利益相关者通过契约的方式直接操作的。法律在很多场合只是作为契约的制度保障。在这里,产权被巴泽尔描述为一种产权主体间动态的相互作用的过程。巴泽尔看到法律界定的产权会由于人们的实际行动而改变,甚至可以说,在某些场合,法律规定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们怎么做了。人们在“做”的时候实际界定着产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巴泽尔断言:只要经济在运行,就必然存在私人产权。所以说在界定产权的过程中,个体的作用是极为重要的。界定产权的力量与其说来自法律,不如说来自与企图争夺产权的他人作斗争的个人,而这些人受到来自产权预期收益的充分激励。这一分析说明,一项产权是否存在,并不完全取决于法律,而是取决于个人或所有者捍卫自己权力的努力,进一步说,取决于个人受到的激励。
三、产权主体的构建——基于中国企业改革30年
在上面的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节将具体论述产权各层次主体在企业改革过程中的构建,其中由于政府这一特殊的产权主体的重要性,本文将在第三部分作单独讨论。
基于引言对当前中国的企业改革的大体描述,这里具体论述国有制下产权主体的主体性缺失及其完善。企业作为市场中的产权主体,本质上“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合约”。在这些契约中,对投入的财产因素承担的权利与责任、风险与报酬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企业产权制度安排。但在非市场条件下的国有企业,这种合约又有了特殊性:企业作为政府的附属物丧失了其应有的产权主体地位,而且由于“套牢效应”的影响,职工、企业、和国家三方同时失去了退出权。其作为产权的初始界定,对以后企业产权制度的变迁和产权主体的能动性的发挥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在多数情况下趋于不能有效(常常是过度地、粗放地)使用企业的国有资产,这被认为是由于企业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自主的约束所致。国有企业的行为约束趋于“软化”,从而“软预算约束”、“父爱主义”这对概念似乎成了大多数学者解释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低效率综合症的“外生变量”。其实,其根本原因还在于企业产权主体退出权的丧失。同样,国家在企业国有资产上权利不能得到有效尊重和保护,显然意味着国家在与国有企业的隐合约关系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或其他有效的惩罚性的对策选择,意味着国家不能做到以“退出”合约关系(如允许企业破产倒闭,不给与企业以财政上的较差补贴和外部援助等)来作为维护其财产权利的自由选择。在这一过程中,私人产权主体的主体性残缺则显得更为重要;“平均主义”、“大锅饭”、“铁饭碗”……严重抑制了主体性的发挥;特别是在“官本位”下的所谓的企业家,只能作为“行政人”而存在。可见,在国有制下的产权主体的主体性残缺导致了产权主体行为扭曲,其直接结果便是生产效率低下,严重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改革便应运而生。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大体经历了扩权让利、两步利改税、承包制、转换企业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四个阶段,前三个阶段的改革可以称之为初始时期的改革,其最初的特点是在产权主体还未真正构建的基础上,政府作为强势产权主体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不可否认其在特殊国情下的必然选择——摸着石头过河,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就。但由于其不是着眼于从根本上理顺产权主体(重点是政企关系)间的行为关系,而是出现了一些产权主体行为扭曲的新现象:国有企业的“投资饥渴症”、“消费亢进症”,产权主体权、责、利错位,所有者主体“缺位”,经营权利“扩张”……从而导致了“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制度逻辑。由于产权主体行为约束的残缺,短期行为严重,导致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而同样作为产权主体的政府所实施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不仅包含着与技术变迁及其制度供给相关的利益格局,而且还意蕴着与制度遗产及与意识形态相关的价值观念,比如“债转股”和“股权分置”。对于前者,其明显倾向的强制博弈无疑侵害了银行产权,即最终意义上的私人产权;这种产权变更方式满足了政府主体的要求,但侵害了私人产权,导致了私人产权的残缺,从而反过来也影响到其自身的利益。对于后者,起因于其从建立之初就将资本市场的功能定位于国有企业融资,忽视了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核心功能;由于政府主导金融资源的权力缺乏约束,把一个互利互赢的市场变成了一个利益单边化的市场,把一个利益交换的市场变成了一个“寻租场”,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即最终意义上的私人主体产权。
根据上文论述,本文认为,构建制度需求主体,实现企业产权制度变迁方式的转变,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所在。下面运用人力资本产权的有关理论来重点论述对产权界定具有极大作用的最终意义上的私人产权的构建。周其仁(1996)认为,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共同订立的合约,非人力资本是一种“消极货币”,而人力资本是一种“积极货币”,使非人力资本保值增值和扩张的源泉;同时,他从人力资本产权特征说明人力资本非激励而难以调动其积极性,因此,人力资本所有者应该分享企业所有权主体。其中,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为人力资本所有者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割性,以及由此决定的不可度量性和专用性,从而导致了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在企业契约中很难达到合理的安排,这引发了学术界关于“谁雇佣谁”的争论,而本文从产权主体为出发点,采取从产权主体博弈的角度来思考企业的所有权安排。因此,要实现有效的企业所有权安排,必须以产权主体(广义上的利益相关者)的构建为前提。所以,如何激励人力资本所有者及其增强其能力便成为企业所有权安排的一个重要方面;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对经营决策权的选择问题,即企业家阶层的培育。企业家作为异质型人力资本,是市场经济大发展的产物,从根本上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对解决其一个方面的问题,应重视剩余索取权对产权主体的激励作用;而对后者,应坚持剩余索取权和最终控制权相统一的原则;但基于中国国企改革的具体实践,还要有待于建立完善的“主体财产权制度”。
产权主体的培育须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两个层面进行。在生产关系层面上主要集中在激励理论,如产权论和超产权论。产权论认为,产权拥有者的剩余利润占有率是决定企业经营者努力程度的激励因素,对经营者努力程度的激励机制决定了企业效率和效益;但其偏重于强调企业内部激励机制的生成与作用,忽视了企业生存发展的市场条件和竞争机制的曳动效应。而超产权论认为,企业绩效与市场归属变化没有必然的关系,它主要取决于市场竞争程度,市场竞争越激烈,企业提高效率的努力程度越高。从理论的承接角度来看,超产权论应是产权论的扬弃与发展,二者都是基于企业本质是一种契约结构的认识基础上,着力从利益关系的理顺和利益激励机制的构建去探讨提高企业绩效的决定因素与途径。它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表现在林毅夫和张维迎关于改革突破口的争论。不可否认,产权论和超产权论只是从生产关系的角度论述了产权和竞争对产权主体的激励作用,其缺陷的根源在于没有从生产力层面上认识到企业的本质,而现代企业能力理论则弥补了这一缺陷。企业能力理论认为企业从本质上是一个能力体系,企业之间的能力差异是企业之间绩效差异的根本原因,并对企业绩效和长期竞争优势起决定性作用。综上所述,培育产权主体,提高企业绩效,应把产权、竞争和能力综合起来考虑。
四、企业产权制度变迁中的政府作为
计划经济的市场化过程是一个所有利益主体相互作用的变革过程。在这一产权主体博弈的过程中,产权的初始配置对产权制度变迁的方式和目标的选择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无论是强制性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两分法(林毅夫,1994)还是阶梯式渐进性制度变迁模型(杨瑞龙,1998),都说明了政府作为强势产权主体决定了我国转轨经济的制度变迁模式的选择,只能是政府主导的渐进性的模式。随着制度的演进和新的产权主体的成长并成为制度需求的主体,制度变迁的方式和目标也在变化而趋于科学合理。这里对各种制度变迁模式不作评述,只从产权主体博弈的角度,运用这些理论更合理地说明问题。
从产权理论看来,由于交易成本为正,产权便不能完整的界定清楚而必有一部分被置于公共领域,成为有信息优势的交易者攫取的公共财富,从而对交易者另一方造成未在合约条款中反映的损害,这即所谓的内部性。而具有规模效应和信息优势的政府,能够降低产权界定的成本,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这也是在中国改革之初,新的产权主体还未形成前,之所以选择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的原因之一。在强制性制度变迁阶段,政府制度供给的重点是帮助企业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及提供适应企业制度变迁的相关制度安排,诸如金融体制、资本市场、社会保障体系等。在这些制度安排已经相继建立的前提下,政府制度供给的重点则应转移到强化、健全和规范企业制度安排与相关制度安排之间的关系,注重制度环境建设,为新产权主体的培育创造条件。如:通过国有股减持,解决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问题;通过将政府制度供给的重点转移到制度环境的建设上,解决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问题。
上面运用政府供给论来论证政府的作用,然而制度供求无法在一个局部分析框架内作比较静态研究。如果要进行制度创新的损益比较,只有通过制度选择的主体间博弈过程的均衡状态来确定(汪丁丁,1995)。如果单纯把政府看作是受“诺斯难题”约束市场主体,从而也就成为制度博弈中的局中人。当然,这需要以产权主体的构建为前提。因此,政府自身的体制改革和产权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便成为必需。这是因为明确产权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不仅是形成推动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的必要条件,也是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以及形成平等竞争的市场关系的必要条件。政府必须通过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以助“第一行动集团”一臂之力,并在限定领域。如当潜在收益的获得受到私人财产权的阻碍时,或创新收益具有外部性或“搭便车”效应时,政府直接组织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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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东青岛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田相辉 来源:《改革与战略》201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