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小规模、分散的农地经营模式日渐成为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障碍。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农地流转,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并且程序规范、透明,农民收益大、风险小,是当前实现农地流转的理想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通过“合作社+农户”、“合作社租赁经营”、“股份+合作”等三种模式实现农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地,规模经营
我国耕地面积不足世界总耕地面积的7%,而人口却占世界人口的20%以上,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人均耕地面积处于较低的水平。据国土资源部的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我国耕地总面积为18.26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38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人多地少”日渐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突出矛盾,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规模经营模式,对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地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弊端
改革开放初期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明确了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极大地调动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并迅速改变了我国主要农产品长期短缺的局面。然而,经过30年的经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农村经济社会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地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弊端便逐步显现出来。
(一)制约农民收入的提高
增加农民收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目标。当前,我国农村面临的突出问题已不是农民的温饱问题,而是农民增收、致富的问题。但小块分散的家庭土地解决不了增收问题,满足不了农民致富的要求。对单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来说,其收入二种植面积X单产X农产品价格。要提高农民的收入显然只有三条路径:即提高农产品价格、提高农产品单位面积的产量或增加该农民的种植面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产品价格面临国际市场的严峻挑战,而我国绝大多数农产品的价格已经高出国际市场价格。另外,农产品价格提高,会导致消费支出过大及其他产品的价格上涨,甚至引起通货膨胀。所以,即使有些农产品价格有上涨的空间,政府也会根据经济和社会的承受力加以调控,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的价格显然不可行。就单产而言,除非农业科技有突破性进展,否则,期望单产的稳步快速提高也不切实际。因此,在现有的人地比例下,农民收入增长的幅度有限。我国人均耕地只有1.38亩,每户农民靠种几亩耕地,即使土地回报率很高,收入总量也难以实现较大增长。因此,逐步实现农地规模经营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必然选择。
(二)阻碍生产工具的改进与农业科技的推广
目前,一家一户的家庭承包的土地以均分为基础,土地好坏搭配、远近结合的平等条件进行分配。这种土地分配办法使农户承包的土地分散而零碎,这就造成无论农业生产要素或生产手段的先进程度如何、实施发挥的效能如何,它的利用都被限制在一块狭小的土地上。狭小的土地使机械耕作困难,无用武之地,影响了大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从我国耕、种、收三种机械化作业水平来看,截至2007年我国的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才达到42.47%,刚跨入农机化中级阶段。由于经营规模小,农户经济实力差、资金少,也阻碍了新工艺、新技术的普及推广。我国每年取得的约6000多项农业科技成果,应用到生产并得到及时转化的却只有40%左右,对农业的科技贡献率只有49%,与发达国家的60%—80%相比差距甚远。
(三)降低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小规模的农地经营导致我国农业无力应对国际竞争。加入WTO后,我国农业是面临冲击最大的一个行业,无论是在农产品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力,还是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地位都不占优势。据世界贸易组织2007年发布的《国际贸易统计年鉴》统计,2000—2006年间中国(只包括大陆)农产品出口额年均增长12%,2006年,中国农产品出口额达到325.4亿美元,仅占世界农产品出口总额的3.4%,位于世界第5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均0.3公顷的超小型家庭生产经营格局,不能形成规模经济,导致劳动生产率低下(我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也只有国内制造业的1/8,服务业的1/4左右),农产品成本过高。如,小麦、大米、棉花这些土地密集型的大宗农产品,我国的生产成本高于国际市场20%~70%。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也阻碍了农业标准化的推广,造成农产品科技含量低、质量安全性差、品牌知名度不高。因此,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使我国农产品不论是在价格因素还是在非价格因素方面都不占优势,缺乏市场竞争力。
(四)影响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发展现代农业面临一个基础性约束,就是农业就业比重过高,农户经营规模过小。据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我国农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已降到12.5%,但农业劳动生产力仍占社会劳动力的44.7%。当前,我国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已达3亿,其中剩余劳动力超过1.3亿。我国产均0.5公顷的超小型家庭经营格局,导致大量的农业劳动力沉积在农业领域,土地生产率尽管已经不低,主要农产品单产水平超过了世界平均水平,但劳动生产率却远远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从国内三次产业比较看,我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也只有制造业的1/8、服务业的1/4左右。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现农地流转的理想平台
2008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目前,土地对大多数农民兼有生产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由于城镇化水平较低,吸纳农民就业能力不足,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空间有限,加上农民自身知识技能不高,进城就业门路窄,无法在城市获得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又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土地更是农民的命根子。因此,对于土地流转,必须从各地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灵活、稳健的土地流转方式,既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又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土地流转最直接、最规范、最有效的形式。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农地流转具有以下优点:
(一)获得国家的鼓励和大力扶持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改革的最重要成果,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和制度基础,必须长期坚持不变。《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对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经营体制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农地,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是农业规模经营的主要方向,受到国家的鼓励和大力扶持。
(二)土地流转程序规范、透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社员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办社原则能使土地流转有序、透明、规范,减少或避免权力寻租的空间。
(三)风险小,收益大
在一些地方,农民曾通过土地股份公司流转土地。这种方式存在严重的法律缺陷:一是农户数量多,使公司股东超过公司法规定的50个股东的上限。如重庆江津牌坊村仁伟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达960人。二是成立公司,农民需将经营权转到公司,这与《土地承包经营法》冲突。三是如果公司破产,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置也无法可依。鉴于上述法律空白和风险,中央果断叫停重庆的农地股份公司。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则不存在上述法律障碍。首先,农民入股专业合作社并不丧失承包权。农民民主管理合作社,对土地的使用实行民主决策,并可随时退出合作社,保障了农地经营的安全性。其次,合作社在经营上体现土地、资本、劳动等要素合作。在农民以土地入股合作社,他们既是股东,又是合作社雇员,既享有土地股份分红,又可获得劳动报酬,使入社农民有更多的收益。
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土地流转上比龙头企业、种植大户也有明显的优势。与龙头企业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更熟悉,交易成本更低,更易获得农民信任。因此,龙头企业大都不直接参与土地流转,而是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的方式来扩大基地面积;与种植大户相比,由众多社员组成的农业专民合作社更具有经济实力,可流转更多土地,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有利于协调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矛盾,由其参与的土地流转也更稳定。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地规模经营模式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农业大国,在当前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程度不高,农民综合素质普遍偏低且缺乏社会保障的条件下,实行大范围的农户家庭内部规模经营,即大规模的家庭农场并不切合中国实际,而农户家庭外部规模经营则比较现实。农户家庭外部规模经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分散的农户家庭经营联合起来,可在不改变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引导农户围绕共同的市场需求进行专业化和区域化生产,从而实现农业生产的组织化、专业化和适度规模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其通过联合农户生产经营或承接流转土地等方式,有效地实现了农地规模经营,其模式主要有: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又称“生产在家,服务在社”模式。此种模式中,农户的土地不需要流转,农户独立生产经营,合作社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通过农户农业生产的地域联合来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现阶段,绝大多数参加专业合作社的农民在生产环节仍以户为单位,在流通、加工等环节进行合作,将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和所需要的服务集聚起来,以规模化的方式进入市场,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地位,这种模式被农民形象地总结为“生产在家,服务在社”,恰当地说明了该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如,安徽省太和县皮条孙镇孙法村“优质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就是通过614户合作社社员之间的土地合作,完成5000亩的土地连片,建立了一个标准的良种繁育基地。对基地范围内的土地承包者,如果不愿意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加入合作社的,由合作社主动进行协商、调换,各取所需,或者由合作社社员直接租赁经营。合作社的生产基地实行订单生产、统一技术规程、统一种子供给、统一整地、统一施肥、统一机播、统一播量、统一排灌、统一防病治虫。良种繁育基地所需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由合作社统一订购,社员分户结算;同时采取测土配方施肥,精量、半精量、适期播种;合作社与种子企业提前签订种子生产销售合同,实行订单生产等。这些举措使合作社社员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产品身价。在当年的小麦种子生产中,经测算社员每亩小麦生产投入成本降低42.5元,产出的小麦良种高出市场价10%—12%,参与合作的土地每亩增收135元。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租赁经营模式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租赁经营模式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承租方与承包土地的农户就其承包地的面积、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进行协商,协商成功后,签订规范的土地租赁合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约定支付租金取得农户一定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出租方负责。该种模式合作社通过租赁经营农户土地来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如,安徽省太和县双浮镇双兴村“东方现代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以每年1000斤小麦的承租标准,租赁农户1200多亩耕地,实施蔬菜标准化生产。一期工程租地240亩,投资600多万元,建造20个高档温室大棚,每个大棚占地360平方米;二期工程,租地1000多亩,续建大棚70栋,扩建了包装加工车间、冷藏库、晒场、沼气池、科研楼、职工宿舍等,修建了各种排水灌溉设施,成为高效农业园区示范点。目前,该社发展势头强劲,示范带动效果明显,直接受益农户有300多户,年人均增收7000元以上。
(三)股份+合作模式
股份+合作模式,又称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在该模式中,农户携地入股,由合作社集中使用,转包给种田能手或龙头企业租种。合作社实行按土地保底和效益分红,社员参加合作社劳动并领取工资收入。如,山东省宁阳县蒋集镇郑龙村“有机蔬菜合作社”由该村村民2006年发起成立,村民以入股形式进行土地流转,以合作社为平台聚集土地,通过合作形式进行生产经营。“股份合作经营型”模式的运作、管理、经营和分配机制主要有四大特点:第一,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村里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第二,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第三,合作社挂靠龙头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第四,合作社实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红的方式。年度分配时,首先支付社员土地保底收益每股(亩)700元,留足公积公益金、风险金,然后再按股进行二次分红。具体分配方式是:按当年盈余的10%提取公积公益金,10%提取风险金,80%按股分红。公积公益金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发展合作社事业和社员福利事业;风险金用于合作社生产、营销遭遇重大经济损失时的补贴。据调查,该合作社与泰安弘海食品有限公司签订订单协议,以“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共种植有机蔬菜920亩。除去地价、种子等一切费用,合作社每亩地的利润为500元。另外,该县以入股方式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达1.1万户,流转面积2.82万亩,约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37.1%。
作者:洛阳理工学院社科系 梁红卫 来源:《经济纵横》201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