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6月07日 10:35 来源:人民政协报 【字体:↑大 ↓小】
《汉谟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谟拉比所制定的,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一直以来,《汉谟拉比法典》都享有极高的赞誉,不仅被后起的古代西亚国家如赫梯、亚述、新巴比伦等国家继续使用,而且还通过希伯来法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一定的影响,中世纪天主教教会法中的某些立法思想和原则便渊源于该法典。其中最为现代法学界所推崇的一点就是其对于法官所掌握的审判实权有了一定的限制。
《汉谟拉比法典》中关于犯罪与刑法的条文没有作为单独的部分加以规定,大部分都是分散的依附于其他条款之后,用以做加强及保护之用。法典规定的犯罪种类有: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和侵犯家庭罪。
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的犯罪主要包括诬告、伪证和法官擅改判决等行为。法典第1条规定“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实,揭人之罪者应处死。”第3条~第4条规定“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述无从证实,倘案关生命问题,则应处死”;“倘所提之证据属于谷或银的案件,则应处以本案应处罚之刑”。此外,法典第11条、第13条有关说谎者的处罚,也体现了诬告反坐的原则。法典第5条是对法官擅改判决的处罚,规定“倘法官审理讼案,作出判决,提出正式判决书,而后来又变更其判决,则应揭发其擅改判决之罪行,科之以相当于原案中之起诉金额的12倍罚金,该法官之席位应从审判会议中撤销,不得再置身于法官之列,出席审判”。上述这些规定,在当时私诉为提起诉讼主要形式、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以及法官把握司法审判实权的情况下,无疑对保证法院公正裁判,防止法官贪赃枉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法典将此类条文之于法点本文之首,也说明立法者对诉讼法的重视。
郭思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