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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8
摘 要:在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的假设下,拥有较多自然资源、人力资源、资本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核心成员出任合作社管理者有其必然性。但是,由于目标不一致、激励不足、监督成本过高等原因,核心成员在经营决策中容易产生委托一代理风险。基于合作社现实状况的考虑,委托一代理风险的降低要依托于盈余分配机制的平衡、规范治理制度的引入和普通社员素质的提高。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异质性,核心成员,委托-代理风险
  一、问题的提出
  合作社中的成员异质性在近阶段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兴趣,林坚、黄胜忠(2007)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将成员的异质性总结为自然资源(生产规模)、人力资源(管理才能)、资本资源(资金投入)和社会资源(人际网络)四个方面的不同。资源禀赋的差异导致了成员的要素投入、参与目的、对合作社的贡献以及所承担的风险不同,进而形成异质性的社员结构:普通成员和核心成员。核心成员主要指供销社、农技部门、基层组织、运销大户和龙头企业,普通成员为一般农户。
  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之分意味着合作社中成员持股比例的不同,进而导致合作社被核心成员所控制。Hansmann(1996)认为合作社成员具有利益同质的特点,邵科、徐旭初(2008)基于浙江省88家合作社的分析,根据利益同质性特点指出合作社成员会尽量选择那些和他们具有同质性的关键性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一般为供销社、运销大户、龙头企业等核心成员)作为合作社控制权的拥有者。核心成员掌握合作社的经营有其现实意义,由于掌握了相对丰富的资源禀赋,尤其是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他们具有了普通成员无法比拟的企业家才能。企业家才能对合作社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勒普克(1992)认为建立合作社的可能性不会自发地转变成现实性,没有合作社企业家就不会有合作社;国鲁来(2001)认为对于我国的合作社来说,在不远的将来也将面临如何任用专业领导人,从而如何妥善处理合作社企业的经济收益增长和对社员利益的增进问题。
  在规范化的合作社中,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建设必不可少,但成员异质性会导致监事会和理事会的异质性,进而导致理事会一会独大,委托一代理风险就会明显暴露出来。在我国,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理事可以兼任经理,并且经理有权决定其他人员聘任。所以在社员大会和监事会缺位较为突出的前提下,理事会很可能侵蚀合作社的利益。为此,本文主要基于我国合作社现状,探讨委托-代理风险的存在及发生机理,并尝试通过理论分析找出减少委托一代理风险的方法。
  二、成员异质性与合作社中核心成员出任管理者的必要性
  多数普通成员和少数核心成员在合作社的发展成长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与普通成员相比,核心成员无论在合作社的制度订立还是管理决策中都拥有着更突出的影响力。所以在合作社的经营中,合作社的管理层大部分都为核心成员,这一现象从成员的异质性角度来讲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一)自然资源的异质性下核心成员出任管理者的必要性
  从合作社成员角度来说,农民入社等同于生产规模的联合,以合作社为组织形式的农户联合组织可以有效地解决单个用户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在我国的农村农户的自然资源差距较为明显的现状下,种养大户、运销大户等的加入更容易在节省组织成本的同时达到规模经济。在这种合作社中种养大户和运销大户对合作社组织的资源投入远大于普通成员,也因此理应对合作的发展负有更多的责任。
  从合作社本身来说,发展合作社的功能之一是解决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但是如果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即便是数量众多,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小规模合作社向大规模的合作社发展已经被历史证明是一条必然的道路,德国合作社经历的“结构转化”过程就证明了这一点。对比德国经验,我国的合作社同样面临规模问题,以社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合作社面临着更为严重的经营困境。所以合作社需要经过优化组合,突破社区的限制,由规模小、结构松散的社区合作社向规模大、结构紧凑的专业合作社发展。这一过程势必要求在农村中拥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的成员或各种组织的代表人出任合作社的领导者,以便于通过契约或道德承诺的形式吸收更多的生产大户或其他合作社的加入。由此而论,核心成员组成合作社的管理层对其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人力资源异质性下核心成员出任管理者的必要性
  在我国的合作社中,普通社员的文化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缺乏合作和创新意识等特点制约着合作社的发展壮大,而核心成员由于在文化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上的优越性,在合作社的日常经营中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普通成员自身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首先,农民偏低的文化教育程度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经营管理水平。其次,农民缺乏合作意识。合作组织的创建、运营和发展不同于盈利企业,它更为注重农民社员的合作意识,但现状是组织成员往往缺乏合作精神、合作意识,小农意识根深蒂固。第三,普通社员缺乏对合作社合作知识和合作传统的了解,“谈合色变”的情况普遍存在。孙亚范等(2009)通过对江苏155户社员的调研分析,了解到相当比例的合作社成员对农民的主体作用、合作社的职能和运行机制缺乏正确的理解,认为这些模糊甚至错误认识,将阻碍农民成为有效的合作主体。全国范围内,合作组织成员占乡村户数比例和已有的合作组织中农民自发组织的比例过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普通成员自身能力的缺乏。所以,普通成员的素质有限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些管理知识丰富、有较强的领导能力的管理者带领合作社前进。随着合作社规模的不断扩大,社员数量增多,业务扩展等一系列的转变要求管理者有很好的领导能力、管理能力和对市场的把握能力。于是在成员异质性的前提下,拥有资源相对丰富的核心成员被赋予了管理合作社的职能。
  (三)资本资源异质性下核心成员出任管理者的必要性
  我国的合作社的发展面对的最大问题往往是资金短缺。首先,其筹资渠道过于单一。合作社成立所需的资金主要来自社员投资的股金和缴纳的会费,合作社的股份又只能内部转让,不能对外买卖,而且对外来资金的限制较为严格。银行借贷不能满足大额资金的需求,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的信用担保机制决定了大多数商业银行对资金实力雄厚、资信等级较高的信贷对象的偏好,单从这一点看,就不利于合作社融资渠道的拓展。《专业合作社法》虽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但却没有规定国家对商业银行此类贷款的相关优惠和激励政策,合作社的非营利性导致对银行的激励不足。其次,合作社的特有的分配制度导致积累相对不足,合作社的盈余除了提取少量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之外,其余大部分都要退还给社员,并且所有者和惠顾者同一性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合作社不能对外公开发行债券与股金,进而导致资金积累相对不足。
  对于普通成员来说,资金是稀缺的,并且社员的权利是与个人相关而不是与资本相关,表决权和按交易额分配盈余的权利与股本金额没有直接的关系,从理性出发,为了获得不多的收益而花费成本、承担风险是不可取的。这就要求资本资源相对丰富的核心成员进行较多的先期资金投入。张雪莲、冯开文(2008)对北京市郊区存在合作社的10个区(县)的调查,在所调查的合作社中,由企业家和大户能人担任社长(理事长、董事长)的多达53.3%,从而在管理者和普通社员之间形成了明显偏畸的决策权分割格局。
  (四)社会资源异质性下核心成员出任管理者的必要性
  合作社运营市场化所带来的挑战越来越严峻,我国合作社的发展具有较重的政府色彩,这使得合作社处于政府过度干预和市场竞争之间的尴尬地位。首先,我国政府部门对合作社及发展合作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政府在建立与发展合作社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没有清晰的概念。这种认识的模糊性一方面会导致政府引导和支持不足,资金不到位,法律地位不明确等问题;另一方面可能导致政府部门对合作社的过度干预问题,从而导致合作社的异化,组织形式层出不穷,良莠不齐。其次,市场竞争广泛存在,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法人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企业法人之间都会引入竞争机制。市场竞争加剧和政府部门减少干预是当前合作社发展的大趋势,这要求合作社管理者对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以及与政府等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对市场竞争也要有深刻的理解。并且在我国的农村地区,非正式制度往往起着重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对内协调社员行为,对外处理经济关系,所以合作社亟需具有良好社会资源的核心成员带领合作社在当前的大环境下找到准确的定位。
  三、委托-代理风险的产生原因
  以往的文献对企业法人中的委托一代理风险研究较多,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由于企业经营者的效用函数和所有者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导致管理者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扭曲资源的配置。其实,合作社与企业法人的情况大体类似。由于社员具有不同的资源禀赋,对合作社的资源投入差距较大,核心成员往往投入了更多的资源。而传统的盈余分配方式虽然体现了公平,但是无视效率,管理人员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委托-代理风险的出现。所以,从本质而言,合作社中,委托-代理风险的出现的根本原因是管理者与普通社员的目标不一致,且现有的政策激励不足,另外普通成员的维权意识不强,监督成本过高也是委托-代理风险出现的原因。
  (一)管理者与社员的目标不一致
  作为大多数普通社员代理人的合作社管理人员主要来自于供销社、龙头企业、运销大户和生产大户等核心成员(对于职业经理人这一类管理者,由于其不具有合作社的股份,与盈利公司的状况非常类似,故本文不做详述),他们属于兼业化的经理人员,本身具有与普通社员不一致的利益目标追求。如表1所示,龙头企业、供销社、运销大户和生产大户以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供销社等政府组织作为国家政权的代表者,往往只顾及合作社的最快普及等政绩指标而忽略合作社发展的质量,而一般农户参与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获取服务和产品销售的渠道。此外,由于龙头企业、供销社和运销大户为合作社提供的主要是人力资源和资本资源,其利润最大化是建立在效率基础上的,而普通社员的利润最大化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普通社员要求一人一票的控制权和按交易额分配的公平政策,而管理者在做出决策时有着追求效率的冲动,极有可能以资本收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这样就导致了管理者的决策在普通社员看来有失公平,就产生了委托一代理风险。

  (二)现有政策激励不足
  合作社对剩余所有权和索取权的严格控制使得对管理者的激励不足。我国农村目前的基本情况是劳动力充裕而资本稀缺,在生产函数中,资本的边际生产率相对于劳动较高,理应得到比普通成员更多的回报,但在收益分配时资本所有者只能以普通社员的身份参与剩余分配。《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规定,利润在提取一部分作为公积金的前提下,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而按股分配不能超过盈余的20%。在可分配盈余有限的情况下,导致管理者的激励不足,对管理者而言,即损失了效率又不能得到公平。
  对于拥有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而没有多少交易量的核心成员而言,这样的分配政策并没有回报知识、才能和资本的投入,承担更多的风险和机会成本却没有得到额外收益,必然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正如德姆塞茨所指出的那样,由于合作社的经理人并不拥有剩余索取权,因而通过改善管理所得到的收益不可能资本化为管理者的个人财产,所以投机取巧行为比其他类型的组织更容易发生。根据“经济人”假设,在信息不对称和监督机制不到位的情况下,他们有充分的动机利用掌握的合作社控制权去实现自身的私人利益。
(三)普通成员的维权意识薄弱
  合作社中普通成员大部分都是文化素质偏低的农民,他们没有能力也缺乏动机去了解合作社的日常运营机制,这一现象导致了普通成员与合作社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管理者和普通成员目标不一致的状况下,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活动就很可能损害普通成员的利益。而管理者违反经营规则的活动由于普通成员缺乏相应的信息,被发现的概率很小,即使被发现,由于普通成员往往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维权意识,管理者也不会受到惩罚,这就进一步加剧了他们的违约动机。
  另外,虽然我国的合作社数量众多,但真正意义上的规范化合作社少之又少,虽然随着2007年《合作社法》的颁布和实施,在此后建立的合作社都具有一致的规范性,但在此之前的合作社组织仍然大量存在,其中绝大多数没有清晰的章程,对经理人的违约行为的处罚措施缺乏明文规定,这导致在违约事件真正发生时,无法可依。
  (四)监督成本过高
  农民合作社尽管是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农民自有经济组织,但并不是说政府就可以对其放任自流,政府适当的监督管理是合作经济组织走向规范、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但是由于我国针对合作社的立法较晚,导致了合作社发展混乱,内部结构复杂多样,政府在合作社运营监督中的作用并不明显。于是对于非规范化合作社的监督重担更多地由合作社社员所承担。张雪莲、冯开文(2008)指出,普通社员在经理人违约时是否参与决策取决于追回的经济补偿和参与决策的成本的差值,差值过小或者为负值时,普通社员都不会参与决策,对经理人的违规行为采取忍气吞声的策略,而非异议。在现实的合作社中,资本激励与约束的缺乏,使得合作社只能实施周密的监督制度来减少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这无疑增加了监督成本,以至于与盈利企业相比,合作社的监督成本更为高昂,而较高的监督成本使得分散化的普通社员丧失了参与决策的积极性,社员大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
  四、委托-代理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对合作社管理者的激励不足和监督不到位使得他们有足够的动机违反经营规则,为了满足自身的投入回报的最大化,管理者常常采取一系列的方式以达到这一目标。在合作社运营过程中,经理人的委托一代理风险主要表现为追逐个人利益的经济活动和对合作社资产的非法动用。
  (一)合作社业务忽略合作社目标
  合作社的管理者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往往会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开展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忽略合作社的基本职能,进而导致委托一代理风险的产生。
  首先,过度开展非社员业务,擅自扩大规模。合作社可以对非社员业务收取较社员业务较高的费用,取得较高的利润。统计资料表明,到20世纪末,美国农业合作社为非社员提供的服务已接近合作社业务量的一半,法国已接近25%,日本农协已接近20%。我国的合作社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也逐渐开始涉足非社员业务。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规定由社员业务产生的盈余按照交易额分配,由非社员业务产生的盈余按照出资额进行分配,这一规定进一步促进了对非社员业务的偏向,导致了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公平供给不足,进而影响到了以成员对合作社的交易为存在前提的本质属性,合作社甚至会转变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资本公司。
  其次,管理者出于利润最大化的动机,退出合作社经营。将资源投入合作社与市场上其他投资形式相比较,存在着较大的机会成本。比较之后的反差使管理者有较大的退出动机,如果没有很好的约束,管理者很有可能转而投资于市场,追求较高的投资回报。在我国的合作社经营过程中,这一现象屡见不鲜。密云奶业协会就经历过这类事件,协会委托某副理事长和其他两名理事与外县的某龙头企业谈判并达成共识,协会每天保证交售企业40吨左右的鲜奶,企业按照140元/吨付给协会服务费,协会因此平均每天有6000元左右的净收入。这名副理事长因巨大的利益诱惑而退出合作组织,自行建立奶站,并拉走了七八户奶牛养殖大户,养殖规模合计3000余头,导致协会运行3个月后无法继续下去。
  再次,对于以供销社和基层组织为依托的合作社来讲,除去经济利益之外,管理者还有强烈的追求政治利益的动机。如果合作社被赋予过多的政府色彩,则合作社的“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将只能是空话,强制入社、重数量轻质量、重规模轻效益等现象将会大量出现,合作社极有可能转变为公益企业,成为管理者获取政治利益的工具。
  (二)非法动用合作社资金,按股份比例分配盈余资金
  我国颁布的《合作社法》第37条和第35条明文规定了盈余分配和公积金的提取及用途。规定可分配盈余按照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但在现实的运营过程中,盈余分配和公积金的应用往往并不规范。
  首先,盈余分配方面,按股分配的合作社大量地存在。现实中面临的难题是,作为合作社管理者社员同时也是大股东,他们当然希望只实行按股分配,而非普通成员所要求的按惠顾额返利的分配方式。以湖北宜昌市为例,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579家,合作社与其成员的利益联结相当分散,一般采取买断或订单方式,基本上没有按惠顾额实行二次返利,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显而易见,主要或仅实行按股分配,对农民加入合作社的吸引力不大,这也是当前许多农民不愿意与合作社进行更深层次和更广泛的合作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在公积金的提取和应用方面。《合作社法》第35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提取的比例是由合作社自行规定的。在合作社创办初期,作为大股东甚至是创办者的管理者往往控制着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式,普通社员对管理者的信任感很强,如果管理者过度追求利润而将大部分盈余用于分配,就非常不利于合作社的长足发展,会对增进社员的共同利益产生负面影响。在合作社发展壮大之后,公积金作为社员的共同财产,其使用途径应由全体社员共同决定,但是由于规模庞大,全体社员投票被代表大会投票所决定,这为管理者的寻租行为创造了机会,可能会出现管理者将公积金非法用作他途的现象。
  五、对策及建议
  由于成员异质性的存在,核心成员相对于普通成员对合作社拥有更多的控制权。在合作社的发展中,作为管理者的核心成员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他们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产生的委托一代理风险也成为合作社管理体制方面一个较突出的问题。针对委托一代理风险,西方国家有着较为成功的尝试,“股份合作社”和北美的“新一代合作社”都在解决委托一代理风险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功,对我国合作社的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归根到底,委托一代理风险是公平和效率的问题,管理者和普通成员的目标不一致和管理者在盈余分配方面感知的不公平是导致委托一代理风险出现的根本原因,所以问题的解决应该主要从这两方面入手。另外提高普通社员的整体素质,鼓励普通成员参与合作社决策在我国也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平衡盈余分配机制
  解决管理者的委托一代理风险的当务之急是减少管理者与普通成员由于目标不一致所带来的矛盾。对于有政治背景的管理者而言,由于合作社发展到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后,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冲突将会使合作社的经营甚至生存面临危机,所以追求政绩的管理者应该逐渐退出管理阶层,合作社应该逐渐加大合作社内部社员中的大户和龙头企业在管理阶层的比例;另外合作社中的知识分子和较有经济头脑但投入股金较少的社员也应该逐渐吸收到管理层,在以管理才能入股的基础上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那么问题的重点就是平衡管理者和普通成员之间的盈余分配机制,管理者所感知的资源的投入与回报的不成比例是委托一代理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合作社作为弱者的联合,最为重要的使命是提升所有成员的收益,所以实施以交易额(量)为主的盈余分配方式在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在这一时期内,委托一代理风险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但可以通过制度调整减少因此所带来的损失。所以,除国家规定的盈余一定比例的按股分配和附加表决权之外,可以考虑在现有的盈余分配政策基础上;给予经理人一定的长期承诺,例如如果合作社连年盈余超过一定的百分比,经理人就可以得到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和更多的投票权。
  (二)引入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方式
  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是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稳步发展的必要条件,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应该推进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的治理机制。从治理结构来看,合作社要建立与股份公司相一致的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各个部门的责权也要逐渐完善;从日常经营中看,合作社为实现规模经济,需要大量的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专业经营管理人才,应该在管理者的选拔和聘用中引入竞争机制,对于不合格的管理者,社员有通过合理程序予以惩罚甚至弹劾的权力;在问题处理中,鼓励全员参与,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效益优先将成为合作社的经营指导原则,同时只有坚持为社员服务的基本宗旨才能保证合作社健康发展下去,为实现合作社的长远发展,最重要的是让社员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决策,使社员关心合作社并产生认同感,真正感到合作社是“社员的合作社”。
  (三)提高普通社员的综合素质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了解到普通成员在合作社的日常经营中应该对管理者起到监督的作用,但是往往由于普通成员缺乏对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和法律规定的认识,并且维权意识淡薄,对经理人的监督起不到应有的效果,针对这一问题,应该加强对普通成员的培训教育,并且通过合理政策引导核心成员逐步调整组织结构,让更多的普通农户能参与合作社事务和分享合作收益。首先,合作社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合作社内部要充分利用社员大会,将合作社的运行机制、管理机制通过发放资料、人员培训等方式介绍给普通社员。其次,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将我国的《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传授给普通社员,使他们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现经理人的违法行为,就可以用合作社的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经理人的委托一代理风险进行处理。



作者:青岛大学国际商学院 徐会奇 王克稳 李辉 来源:《山东经济》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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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8 19: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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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9 22:24:18
能不能结合委托代理在公司治理中的一些结论来说明合作社的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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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12 16:35:02
文中的成员异质性等等概念是如何界定的?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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