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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6
我国文具生产企业a公司参与非洲某国教育部的文具招标后,收到了中标通知书,a公司向我国某银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担保行审核中标通知书及有关资料后,建议A公司联系受益人进行以下修改:
1 标书规定的保函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0%,比例过高,建议降到10%以下
2 标书合同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建议在保函中加列允许保函金额随申请人履约情况按照比例予以递减
3 标书中规定,中标方接到了中标通知书以后就要出具银行保函,同时与买方签订合同,买方根据合同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担保行。建议a公司与买方商议,先将合同签订,并在买方开来信用证后,再按照买方要求开立履约保函,
后来,买方先于保函的开立与买卖合同的签订,开来了两笔信用证,我国a公司也申请开立了履约银行保函,a公司按照合同正常出货,然后向担保行提出撤销保函,担保行致电对方银行要求确认保函失效并解除担保行的责任,但没过几天收到对方回复,称保函受益人已经递交正式文件,声明保函申请人违约并要求赔付全部保函金额,并要求担保行偿付经了解得知,因为a公司的第2批货物到港晚了两天,为对方提供了索赔的理由,为了维护信誉担保行不得不对外赔付,并最终向a公司追索。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吸取哪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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