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Pollution Rights Trading)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某企业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买方为排污权支付费用,该费用实质上是污染环境的代价。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主动进行排污管理。
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而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实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排污权交易探索,至今在10余个省市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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