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商业贿赂的必要充分条件
【众所周知,当今的中国正在发生普遍的商业贿赂现象,这种现象对社会经济与政治的侵蚀消解作用毫无疑问。那么,中国为什么会产生如此普遍性的现象与问题呢?首先可以肯定,由于它的普遍性,"潜规则",所以原因不在于个人的道德问题,而在于体制问题。在相关的体制下,原来一个"好人"也会变成"坏人"。因此,治理这个问题的关键不是对个人的道德说教,而是要将体制治理好。
我们知道,一个人不会盗窃他自己的东西,他所盗窃的必定必定不是他自己的东西,他是要将本来不是自己的东西以不择手段的方式转化为自己所有。由此可见,当今中国之所以出现普遍性的商业贿赂现象,必要条件就是:社会上存在着许多别人的东西,或者"无主"的东西;而充分条件则是:这些别人的东西、"无主"的东西又有人有相当的方便性据为己有。这样,这个"必要充分条件"就揭示了一个问题:对别人利益、对社会利益的代理权没有得到很好治理与管制,从而使这种代理权变成了发生普遍商业贿赂的根源。一个人代表另一个人办采购等经济活动,他会通过抬高价格、以次充好等手段从他的被代理人那里获得非法好处。一个医生由于有代理患者利益的权力,所以采取同样的手段将本属于患者的利益转化为他自己的利益。一个政府官员由于有代理社会公众办事的权力,所以也同样将公众利益化为自己的个人私利。相反,如果医生、官员等人花自己的钱直接去办自己个人的事,他不会容许出现抬高价格、以次充好的事情发生。
所以,问题出在"委托――代理"的不健全机制上,委托人没有足够的权利去监督代理人的所作所为,政府没有足够的兴趣与力量去维护委托人的委托权利。如果委托人有足够的权利监督代理人,政府有必要的兴趣维护委托人的权利,那么,就不会形成如此普遍的商业贿赂问题。在这个"委托――代理"的不健全机制上,"公有制"毫无疑问已经成为最大的漏洞。"全民所有"使这些公共资产远远脱离其委托人而存在,代理人反倒成为了这些资产的实际委托人了,而真实委托人却连影子都没有。这样,在缺乏对代理机制的有效治理的情况下,发生普遍的代理人侵吞委托人利益的事,就毫不奇怪了。
因此,政府打击商业贿赂是非常必要的,但如果"委托――代理"的不健全机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那么政府打击将没有太大效果;总是以"刮风"的方式,而不是以科学的方式来办事,效果将会适得其反,甚至恰恰助长了歪风的盛行。政府所应做的事情的重点应该是为这些被侵吞的利益找回其真实主人,并且有足够的兴趣听取他们对维护自己权利的要求。这才是科学的治理方式。――黄焕金】
改变政府管理经济方式治理商业贿赂
2006-04-13 15:06:29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蒋明倬
改变政府管理经济方式是治理商业贿赂的根本
第一访谈
"德普公司长达11年的非法行为,竟然没有被发现,只能说明我国司法及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不力。"程宝库没想到2005年自己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这句话会引发2006年席卷全国的反商业贿赂风暴。
2005年6月和7月,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就天津德普公司在中国行贿国有医院医生行为在美国受罚案两次接受新华社采访,提请政府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以维护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他的提议得到国家领导人两次批示。
一个月后,8月16日,中纪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治理商业贿赂的问题,同时成立了由18个部门组成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反商业贿赂的行动由此开始。
2006年伊始,中纪委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反腐工作重点。3月,22个部委加入领导小组。
日前,卫生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立,并成为首个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的部委。
4月10日下午,已受邀成为中纪委反商业贿赂专家组成员的程宝库就商业贿赂的危害以及中国政府应如何治理商业贿赂接受本报独家专访。
商业贿赂成为了生活中的普遍现象
《21世纪》:天津德普案最早让社会关注商业贿赂,您什么时候开始关注商业贿赂的问题,对于德普案件您觉得最大的警示意义在哪里?
程宝库:我一直就很关注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性。德普案件本身说明了商业贿赂问题在中国的严重性。美资企业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在中国行贿11年,中国执法机关对此毫不知情,而在美国处罚后,中国执法机构也没有及时对德普公司和受贿人员进行处罚。
这个案件耐人寻味的一点是,这家公司在2002年放弃了凭给回扣行贿医生的方式推销自己产品的方式之后,第二年其业绩就开始下滑,并持续两年出现了亏损。我们必须清楚,德普公司是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其产品质量前后并无重大变化,是否采用贿赂手段居然能成为企业是否盈利的关键性因素,不能不让人深思。
《21世纪》:我们知道,您去年提出商业贿赂目前在我国已经非常严重的观点直接引起了多位中央高层领导的重视,甚至今年中纪委反腐败的重点就主要集中在商业贿赂上。那么根据您的研究,目前我国的商业贿赂到底严重到什么程度?
程宝库:商业贿赂现象目前在我国非常严重,而且泛滥在市场的各个角落,甚至成为许多行业市场营销中的"潜规则"。
《21世纪》:能否具体说明?
程宝库:上个月,我们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与中央党校进行了联合问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有92%的被调查者认为在中国做生意,给回扣和好处费请客送礼是普遍和比较普遍的现象,而只有2%的人认为那是个别情况。
《21世纪》:在调查中,听说设计了一些有意思的提问?
程宝库:是的。比如,我们在问卷中设计了一个这样的问题,"您感觉在中国做生意,如果不行贿、不送礼,生意能做好么",有72%的人认为做不好,只能勉强维持,18%的人认为做不好,肯定要做垮。
最根本的是改变政府管理经济的手法
《21世纪》:根据你们的调查,最严重的现象发生在哪些领域?
程宝库:工程建设与承包、土地出让与国有产权交易、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政府采购都高居前列,表明人们认为在这些领域里贿赂状况相当严重,而这些领域又都属于政府干预较多、公益性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
《21世纪》:那些领域里面有丰厚的利润,当然有很多企业包括外资愿意这样做。
程宝库:这种做法是非常短视的。实际上商业贿赂很多时候也侵害企业自身的利益,比如2002年罗氏制药公司中国区总裁索贿案件,就是个人侵害公司利益的例证。而像德普一样的跨国公司在我国子公司的商业贿赂直接会给其母公司造成危害。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为了防止本国公司在海外发生行贿行为特别制定了严格的反海外贿赂法。这些法律规定国家对于本国公司控制的海外子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有权对其母公司进行经济甚至刑事制裁。
《21世纪》:如果这样,对我国的投资环境影响会很大。
程宝库:是的。我国商业贿赂的盛行将使跨国公司投资者面临更多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缩小了其可正常期待的利润空间,降低了他们的投资热情,必然对于我国吸引国外直接投资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
《21世纪》:那您认为怎样做才能阻止在中国的外资企业进行商业贿赂?
程宝库:我认为最主要的是政府改变管理经济的手法。这是最深层次最根本的方法。比如下放审批权,垄断公益性事业的放开等等。我还建议企业自身规范商业行为。首先要对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改革,明确企业的责任人,责任人要对企业会计账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其次要加强对于审计加强力度,对从事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管理。最后,建议企业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合规检查制度,对企业内部资金的使用,进行真实性、实地性调查,尤其是在那些跨国公司、分公司众多的大型企业里建立这种制度。
政府应加紧完善现有法律
《21世纪》:国际上目前反商业贿赂发展的情况如何?
程宝库:反商业贿赂实际上是个全球性的问题。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美国全球用于商业贿赂的资金有1万亿美金,而更多的学者认为远远不止这个数字,通过强化立法来反商业贿赂,成为自上世纪70年代国际社会的一个潮流。
《21世纪》:据您所知,国外的立法可供中国借鉴的主要经验有哪些?
程宝库:美国实行的是《海外反腐败法》,禁止它的企业对外国的公职人员行贿。在这部法律中,有三点值得中国借鉴,一是他们规定了严格的会计制度规则,规定任何做假账的行为都是犯罪,从制度上消除了因商业贿赂做假账的会计空间。
二是规定了惩罚性民事赔偿制度,也就是说被发现行贿的企业要赔偿那些因为没有行贿而失去商业机会的企业,赔偿额高达受害人损失的3倍,这种惩罚性民事赔偿,极大地激励了受害人等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对进行商业贿赂的企业形成诉讼压力。
三是规定了有力的保护举报人制度。
而在欧洲国家的反贿赂法律中,对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公职人员的惩罚,加入了开除公职的规定。中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的反商业贿赂立法也都比较健全。
《21世纪》:相反,您是认为中国内陆的反商业贿赂立法不够完善?
程宝库:是的。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商业贿赂的构成、商业贿赂的方式没有清晰界定,对于商业贿赂的手段例举也不全面,比如,目前一些企业行贿已经采取了更为隐蔽的通过代理人来行贿的方式,借此来规避制裁,这就要求对新有法律进一步完善。
《21世纪》:立法确实非常重要,但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程宝库:是的。我因此建议政府明确商业贿赂行为主管机关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解决多头监管、头头不管的局面。而且应该建立一套知情人举报的保护和奖励制度,因为商业贿赂的一个特征就是极具隐蔽性,知情人少,且秘密进行,为了鼓励知情人举报的积极性,一方面要对其身份严格保密,而且也应该对举报人进行一定比例的物质奖励。而这种奖励的目的在于给不法者一种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