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FOB价卖方只负责将货物运至装运港越过船舷,此后一切风险和费用都应由买方负责,故卖方也不承担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费用。
在此案例中,日方提出在提单上表明“Freight Prepaid”,已经从实质上改变了FOB价格的界定,本质上已经是CFR悉尼价。
显然日方的目的是为了不负责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也因为日商与悉尼某商家签订了以“CFR悉尼”为价格条款的合同。
我方应当与日商协商:1、仍以原合同履行,提单上不表明“Freight Prepaid”;2、日商增加支付费用,将FOB价格改为相应的CFR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