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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18

我某公司以FOB China port 与日本M公司成交矿砂一批,日商转手以CFR Sydney 价售给澳大利亚的某公司。日上来证价格为FOB China port,目的港为悉尼,并提出在提单上表明“Freight Prepaid”.:日商为何这样做?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才使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刚看过概念,不会分析,哪位指教一下,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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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18 19:01:00

因为FOB价卖方只负责将货物运至装运港越过船舷,此后一切风险和费用都应由买方负责,故卖方也不承担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费用。

在此案例中,日方提出在提单上表明“Freight Prepaid”,已经从实质上改变了FOB价格的界定,本质上已经是CFR悉尼价。

显然日方的目的是为了不负责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也因为日商与悉尼某商家签订了以“CFR悉尼”为价格条款的合同。

我方应当与日商协商:1、仍以原合同履行,提单上不表明“Freight Prepaid”;2、日商增加支付费用,将FOB价格改为相应的CFR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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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19 09:13:00

非常感谢!呵呵,我还有一个问题,多谢大侠不吝赐教了

某公司拟从英国进口一批商品。经双方商定,我公司采用D/P at 90 days after sight 方式付款,且支付货币可在美元和英镑之间进行选择。谈判时根据英国政府公布的资料表明,英国的通货膨胀比前一季度大幅度上升,国际收支逆差也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0%,造成了外汇市场的恐慌,而同时美国的通货膨胀和国际收支没有什么变化。问:我公司应选择何种货币作为计价货币?请说明理由。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4-19 9:37:0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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