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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好友抛来一个税企争议问题:2017B公司被A公司吸收合并,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吸收合并时,经计算,B公司每年可弥补的亏损限额为100万元,剩余可弥补期限3年,即2018-2020年。吸收合并后的A公司2018年度亏损50万元,那么A公司2018年度还能不能弥补B公司原来的亏损呢?有观点认为,由于A公司2018年度亏损,因此A公司2018年度无法弥补原B公司可以结转的亏损,B公司剩余可弥补亏损的年度为2019-2020年。

相关的规定如下:

1、财税〔200959号:“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2、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第4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5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5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亏损以负数表示。”

老姜认为,虽然A公司2018年度亏损,但依然可以将B公司原来的亏损额结转过来,增加A公司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也就是先将亏损转入,能不能实际弥补则视A公司的盈亏情况。那种作废B公司一个可弥补亏损年度的做法既没有道理也没有依据。因此,申报表应该按以下方法填写:

类似的问题还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递延与亏损的弥补顺序问题。

财税〔2014116号:“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假设A公司2018年度经营亏损50万元,另,其当年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为400万元,可以不超过5年均匀确认的所得是400万元,而不是弥补经营亏损后的350万元,因为这里递延的是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而不是企业的当年度所得。假设选择按5年确认,则A公司2018年度对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确认所得80万元,弥补经营亏损后所得为30万元。申报表填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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