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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集团企业产融结合的思考
一、产融结合是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产融结合,即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结合,指两者以股权关系为纽带,通过参股、控股和人事参与等方式而进行的结合。产融结合是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大多数大型集团企业的战略选择。
产融结合的本质在于企业通过产融结合,实现对金融机构的控制,构成一种包含金融机构的内部资本市场,从而对资本配置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体现在提高企业集团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降低企业集团外部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增加企业集团的收益和资本积累速度,最终形成较为显著的竞争优势。
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加快了集团企业的财富聚集的速度,并且能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资源。企业的做大做强,最终促使整个社会财富实现快速的增长。
当然,产融结合也对风险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产融结合风险的失控,不仅影响到企业自身,也会产生巨大的社会负面影响。为了控制金融行业的风险,目前我国对金融资本向产业领域投资的有较大限制,而产业资本投资金融业则具有较广阔的操作空间。
二、产融结合的经验借鉴
国内多数大型企业集团均在加快进军金融业务步伐,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的融合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国内像海尔、华能、中海油、宝钢、国家电网、神华、中石油等集团企业是进军金融产业的代表,其中海尔是产融结合较为成功的企业之一。
海尔进军金融行业的决定是在家电行业价格战的背景下做出的。90年代末期,家电企业普遍调低家电产品价格,导致业绩大幅下滑,往日辉煌的家电企业纷纷寻求突围的路径。在这种背景下,海尔作为中国家电行业的领军企业开始借鉴学习GE的产融结合模式,将进军金融行业作为突围的战略方向之一。海尔最初的金融行业发展道路并不顺利。海尔最早有一家名为“海永亨”的城市信用社,由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海永亨”和青岛其它20家城市商业银行一起合并成立青岛市商业银行。90年代末期,海尔开始申请相关的金融牌照,都由于政策的限制,迟迟得不到批准,比如与美国纽约人寿的合资,海尔也申请了6年。
经过多年的准备,海尔于2001年正式进军金融行业,张瑞敏首次向外界展示了海尔的三大战略之一便是构筑产融结合的跨国集团,通过投资金融业产生跨行业的协同效应。在这个阶段,海尔的金融产业发展路径具有机会准、布局全、效率高的特点。2001年7月,海尔通过分散股权安排实现对青岛商业银行的控股;2001年9月,在证券行业萧条时期参股长江证券;2001年12月,成立海尔保险代理公司;2002年9月,注资5亿元成立集团财务公司;2002年12月,与美国纽约人寿最终联袂成立合资寿险公司。前后仅用了一年多的时间,拿到了信托、保险、证券、银行几乎所有金融牌照,搭建了完整的金融业构架。当然,快速的金融产业扩张也伴随着巨大的风险,海尔也需要对产融结合的风险进行控制,金融产业发展过程当中,海尔最大的教训是鞍山信托的收购失败。由于海尔急于将鞍山信托纳入自己的金融版图当中,于2001年9月与鞍山市财政局签订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2001年11月签订正式收购协议,收购鞍山信托20%股权。但是,随着对鞍山信托的深入了解,海尔渐渐意识到参股鞍山信托隐藏着巨大的投资风险。一方面,鞍山信托过高的债务已经远超过海尔最初的预期,相关中介机构透露,鞍山信托的不良资产高达5.8亿,这么高的债务海尔很难接受;另一方面,鞍山市财政局还想保留鞍山信托的经营控制权,这与海尔想把旗下的商业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代理)公司整合成一个自身可掌控的金融体系的发展方向相违背,也与产融结合的目标相违背。最终,海尔选择退出。
现阶段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发展金融产业已经与海尔当年的环境大不一样。一方面,金融行业经过几番并购,“便宜”的机会不多,而且对并购方实力的要求却越来越高;另一方面,近期国家实施的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导致了过剩的流动性,尤其是国字头的企业闲钱太多,为了合理地引导资金的流向,国资委对央企发展金融业的态度转向支持,央企的产融结合迎来了快速发展时期。
目前主要有四种模式可以供有金融发展战略意图的大型集团企业选择:直接参、控股金融企业、以财务公司为平台、(准)金融控股公司和混合发展模式。
1. 直接参、控股金融企业模式,即集团公司通过多种渠道直接参股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这种模式主要以国家电网、中海油为代表。国家电网集团是当前金融投资最为活跃的央企之一,截止2009年5月,国家电网集团公司直接控股财务、寿险、财险、证券、信托、经纪、期货7家金融机构,参股17家金融企业,资产规模达到2460亿元,控股金融机构实现营业收入34.99亿元。这种方式操作简单,没有什么政策限制,但是产业经营与金融资本运营间无“防火墙”,产业经营需承担金融风险。
2. 以财务公司为平台模式,即集团公司通过财务公司投资金融企业,该种模式受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的监管指标限制,金融产业难以实现规模化。据了解,国内大约有80家企业集团独立组建财务公司,许多大型企业集团,如中石化、中电力、中核、华电等企业,虽然产融结合发展迅速,但多数是依托其下属的财务公司进行业务运作。企业集团将财务公司作为金融股权投资的平台,主体是错乱的,是对银行业监管的背离。可以预计,未来的监管政策会发生一定的调整,有可能将财务公司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
3. 通过(准)金融控股公司投资金融企业模式,即集团公司通过设立“(准)金融控股公司”,注册为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股权投资和管理,投资多家金融企业,有效规避财务公司对外投资的政策限制,主要以华能、华电集团为代表。这种模式能防范集团内企业风险的传播,降低风险控制成本,专业管理金融股权。目前对这种模式还没有明确的监管办法,但是,从政策发展的趋势来看,金融控股公司将可能会是主要的取向。这种模式的选择可以先操作,等待政策法规进一步明朗之时实现财务公司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转变。
4. 混合发展模式,即以上三种模式的组合,大型集团企业在进行产融结合时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各自的情况不尽相同,比如金融产业发展阶段、法律政策的限制、所处行业竞争格局、自身资本结构等不尽相同,金融产业发展的模式可能不一样。所以不少企业集团在产融结合时都同时采用了两种以上的方式,做到充分利用多种模式的优势,快速发展产融结合。
三、产融结合应注意的问题
大型集团企业产融结合的模式可能不一样,但是在战略协同性、法律政策分析和风险防范上均应重点考虑,未雨绸缪:
1. 金融产业与自身发展战略的协同性。不能为了产融结合而产融结合,产融结合是建立在企业战略与金融产业发展战略有机结合的基础上;也不能一味照搬其它企业的成功模式,要结合自身企业的特点进行模式创新。实现金融产业和自身产业各领域之间的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发挥协同效应。
2. 法律政策的限制与发展趋势分析。目前来看,监管机构对财务公司的限制短时间内难以改变,新的金融控投公司的监管政策虽然正在研究当中,但这是一种趋势。所以,不妨顺应这一趋势,一方面采用混合发展模式促进金融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只能打擦边球,避免政策法律风险。
3. 风险的防范:要能够建立起金融资本与实业资本之间的防火墙,整顺金融板块的管理体制,通过专业的团队对金融板块进行管理,实现集团内部实业资本运营与金融资本运营的相对独立,有效规避实业风险与金融风险的联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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