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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1

2294.一目了然的错案为什么难以纠正?

2010.7.1

今天是党的生日,也是我入党39周年纪念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控处在我受贿一案的申诉立案九个多月以后第一次找我做了笔录,同时告诉我两个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关于案发前及时上交和退回所收款项不是受贿的最新司法解释不适用于过去已经判决的案件;二、由于我的申诉发生在省高法驳回我的申诉之后,因此超出了市检察院的审理范围,应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我提出我的申诉同时带有举报性质,并且是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要求我找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复查的,他们答复看不出相关内容,也没有接到省检察院的交办通知,看来我接近十个月的期盼又要白费了。
最新司法解释说明以往的规定和判决存在问题,据此提出改判有何不妥?
我是举报和申诉同时提出的,根据工作人员的要求改为申诉的形式,而从我的申诉材料中不难看出检察官徇私舞弊违法办案的问题,任何一级检察机关都有责任受理,涉及厅局级领导干部的还要逐级上报,这是检察机关工作条例中规定的。而我的举报是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到省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一级级推下来,至今五年了,看来现在又要一层层的推回去。
尽管办案检察官拒不认错,可从检察机关对本案的认定、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与有关各方的实际退款情况,我反映的问题仍然不难查清。
全部涉案金额为79.5万元人民币,案发前我们根据国家机关干部“五不准”的规定主动退回19万元人民币,因此引发了行贿单位财务人员举报公司领导和经办人员贪污,而案发后公司内部的退款额近60万元人民币,事实如此简单,非专业人员也不难判断是非曲直,可由于经办人与办案检察官有特殊关系,于是事情就复杂起来,直到有关各方产生了比较一致的口供,我们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
关于检察官违法办案的问题我已当庭揭露,许多领导干部也旁听了庭审,公诉人最后哑口无言,认为侦察环节存在问题。可我们的法院还是依照检察机关违法办案提出的公诉和证据作出了与法律和事实不符、漏洞百出的判决,此时我已在看守所超期羁押近六年。此后我的亲属和我就一直没有停止举报和申诉,可时至今日问题也没有解决。
公正是法律的灵魂,也要由我们的执法者演绎。正确的演绎可以惩恶扬善,错误的演绎则是惩善扬恶。而如何保证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纠错应该是突破口之一。
法官不敢得罪检察官,情有可原。检察官官官相护,则有失水准。推诿也不是办法:是问题总要解决,早解决早主动,不解决总被动。
说的再好,不如做的漂亮。青史留名,还是遗臭万年,取决于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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