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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有一个案例很值得研究。

甲集团和乙先生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都为1000万元,其中甲集团占80%,乙先生占20%

由于行业本身不景气、市场竞争激烈,A公司累计净亏损1500万元,其中有500万元的银行借款无力偿还。(假定甲集团和乙先生均未提供担保)

在这笔失败的投资中,甲集团损失了多少?

《公司法》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换句话说,股东除了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外,并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乙先生和A公司间不存在人格混同、资金牵扯不清等例外情况,那基本上可以断定,乙先生赔光了200万元投资后,如果公司破产,事情也就到此为止了。

那甲集团呢?

对甲集团而言,事情远远还没有结束。

现实中还存在很多法律之外的因素,甚至这种法外因素的影响力远大于法律。

许多集团存在着大量的银行借款。银行也往往会对企业集团进行集团授信。如果企业集团的某一子公司破产清算,导致银行无法收回贷款,那就意味着该集团的信用等级和偿债能力均存在很大的问题,接下来的惜贷、抽贷变得顺理成章。多米诺骨牌既倒,大厦将倾。

很少有企业集团敢冒这样的风险,只能乖乖地把钱垫上。

所以在本案例中,如没有相反的特别情况,甲集团的损失为800+500=1300万元。那多出来的500万元就是超额亏损。

显然,超额亏损往往是由控股股东承担的。

为了避免这种情形的发生,控股股东应未雨绸缪,在投资设立前,和其他小股东丑话说在前头,并落实在投资协议中:

1)约定如企业经营出现资本金之外的额外损失,由各股东按比例补偿;

2)约定银行借款由股东共同担保;

3)如有可能的话,约定除资本金外,在需要时,股东们需按比例提供一定金额的长期债权,从而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的额外净投资。

然而,即便如此,如果乙先生除了这200万元投资款外,在满足日常生活后并没有多少其他财力,在投资协议中写下再多的条款又有什么用呢?

这也说明,一起投资做生意,伙伴间的门当户对真的很重要。

在本案例中,资本金为1000万,超额亏损500万。如果换成“资本金为1个亿,超额亏损5000万”呢?无承担能力的责任,等于没责任!

201312月,《公司法》修改了关于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改为认缴制,且对股东出资的期限也不再限定时间,而是交由公司章程规定。于是,不排除有企业赶时髦,吹牛皮,把注册资本搞得大大的,把实收资本搞得小小的,好像占了多大的便宜似的。

如果公司出现了较大的超额亏损,如果合作伙伴并没有多大的经济实力,如果债权人要求股东补足资本以偿还债务的时候,自己挖的坑,就自己往下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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