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人民医院案又称密码处方案,患者杨某到第四人民医院看病,拿到处方后,发现是一个“密码处方”。医生告诉她只能到该医院的药方拿药,其他地方别人看不懂。当天下午杨某向工商局投诉。
工商局在经过调查暗访后,正是患者投诉属实,还在医院发现了一些国家已经禁售的药品和过期变质的药品。
工商局据此认为第四医院的违法行为有二:一是 医院销售国家禁售药品和过期药品:二是 密码处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且改型为是强制交易行为,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但第四医院上诉人民法院,状告工商局违法行政,结果法院作出第四医院胜诉的判决。
大家认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有那些?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