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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产业经济学
2007-4-18 19:27:00
<P>    我国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如前面的所说:1、养老金的空帐运行。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缺位。3、基金的监管和保值、增值问题。</P>
<P>    养老金的空帐问题,其原因是养老保险的给付机构由现收现付制度向部分积累制过渡而带来的转制成本。解决空帐问题肯定是要靠政府来承担的。而智利在解决转制成本的时候,采用了发行“认可券”,“认可券”在退休的时候可以兑现,在兑现前也可转让和买卖。</P>
<P>    农村的养老一直以来以家庭养老为主。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加诸其他因素的影响,家庭养老在逐步走向没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养老的必然趋势,但是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与之相适应的水平。由此可见,家庭养老仍是现在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而国家要制定相应政策来规避道德风险和提供补贴。</P>
<P>     基金的监管应该引起相当的重视。特别是06年上海的社保基金被挪用再一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收支两条线”的思路本来是为了解决基金的监管问题,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偏离了原本的意图。养老金的个人帐户不仅包括个人缴费和基金运营收益。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关系着退休后能获得的收益,因此更需要遵循安全和效率原则。目前我国的基金投资方式单一,需要不同的投资组合来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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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6 17:34:00
<P>我的观点是:中国现阶段应该继续坚持以现收现付制为主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P>
<P>养老保险制度出现之初就以现收现付制形态存在,西方国家后来之所以对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改革,一是银色浪潮的冲击使得养老体系出现财务危机,二是经济学家认为现收现付制会减少储蓄,西方国家多处于储蓄匮乏状态,三是认为基金制养老保险在收益和缴费激励上都优于现收现付制。而这些原因并不能成为我国进行养老制度改革的理由,2000年ILO(国际劳工组织)年会的讨论明确了基金制在防范老龄化风险方面并不优于现收现付制,只不过基金制受老龄化间接影响,而现收现付制受其直接影响;我国当前正处于过渡储蓄状态,资金流动性过剩日益严重,现收现付制反而有利于降低储蓄、扩大消费;另外统计检验表明我国正处于生物回报率大于资本收益率的经济动态无效状态,亦即现收现付制在收益上高于基金制。最后从公平角度看,现收现付制具有明显的代内代际分配效应,而基金制则无明显分配效应。至于制度的激励方面,现行的现收现付制确实不尽人意,可以采用NDC模式进行结构性调整,但是NDC的筹资模式依然是现收现付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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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12 08:57:00
说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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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12 22:34:00
<P>肤浅观点:以前写中国的社会保障问题,感觉在目前养老这一块基本我们还是做的比较不错(只是相对于其他的保险)。但是问题还是有许多的。比如:资金问题是个很大的问题,还有就是养老的不平衡性问题。在农村养老制是很薄弱的。农民工的养老几乎就没有提议提的。再者,全国各地更是各不相同。</P>
<P>21世纪是一个老年人的时代,中国的养老保障形式依然很严重。如果不寻求一个好的解决措施,问题就是很严重的哦。穷则思变。就是重大的社会问题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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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19 21:52:00
现在是什么制度都要分出个城镇与农村这个问题不解决,社会公共服务就谈不上解决.工人阶级好了才是广大农民阶级!城镇是1:1,农村就该1:1:1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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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20 10:56:00
<P>最近,我正在做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论文,手头有很多资料.发篇给大家看看.</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8.1pt; TEXT-ALIGN: center; mso-char-indent-count: 2.0" align=center><B normal">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述评</B><B normal"><o:p></o:p></B></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4pt; TEXT-ALIGN: center; mso-char-indent-count: 2.0" align=center>戴卫东<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中国农村观察<B normal"><o:p></o:p></B></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在构建<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和谐社会<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建设新农村的今天,农村社会保险越来越受到政府、理论界和广大学术界的关注。郑功成<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2)</FONT>认为,农村养老保险的停滞潜伏着巨大风险,主张分类分层解决农村养老保险问题。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宜<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进<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不宜<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退<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宜早不宜迟。<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进<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应该是正视现实,在具备一定的条件的基础上循序渐<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进<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而不是不顾客观情况一哄而上<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王芳、王天意,<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5)</FONT>。鉴于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和计划生育对家庭养老功能的削弱,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故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过程中,在重视社会救助的同时,要把社会养老保险作为重心来抓<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刘书鹤,<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1)</FONT>。东部地区基本上具备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中西部地区个别省份具备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合理的方案是在中西部选择部分发达地区试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行<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王国军,<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2)</FONT>。本文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做一综述,去粗取精,以利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o:p></o:p></P>
<P 0cm 0cm 0pt">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是否成熟<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在这一问题上,理论界多数学者均认为中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推行这一制度的条件,但也有少数学者持不同意见。<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31.5pt; mso-char-indent-count: 3.0">第一种观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尚不具备。有代表性的观点出自何文炯等<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1)</FONT>。他们认为,一个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于农民,都是处在该国工业化、市场化、农业生产集约化、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工业化由中期转向成熟期的过渡阶段,即工业化靠自身积累且其剩余能反哺农业时期。这时,国家综合实力增强,农民收入大大提高,农民人口相对一国人口总数已不占绝对多数。而目前,中国农村多数地区仍处于相对封闭的小农经济阶段,且地区之间发展水平差距过大,因而,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经济条件尚不具备。他们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全国而言,发达地区应积极推进,欠发达地区应暂缓推行,然后逐步扩大其实施范围。不管是发达的农村地区还是欠发达的农村地区都应建立综合性、多渠道的养老保障体系,以对付农民的老龄化风险。梁鸿<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99)</FONT>在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因素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中国政府财力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根据<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发展优先和效率优先<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的发展战略,必定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福利病<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再加上中国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又已达到相当程度,因此,现阶段中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区保障作为替代。<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第二种观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已经具备。卢海元<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3</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4)</FONT>认为:①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条件基本成熟。<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1</FONT>年,以美元计价,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0185</FONT>元<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已经超过欧洲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的最高水平<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爱尔兰,<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98</FONT>年为<FONT face="Times New Roman">9580</FONT>元<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即使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1</FONT>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也已经达到<FONT face="Times New Roman">5774</FONT>美元,也超过了发达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平均水平<FONT face="Times New Roman">(5226</FONT>美元<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时。<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2</FONT>年,中国农业<FONT face="Times New Roman">GDP</FONT>比重已经下降到<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5%</FONT>。可以说,中国逐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目前已经基本具备。②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战略条件基本具备。首先,中国<FONT face="Times New Roman">GDP</FONT>将突破<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0</FONT>万亿元,财政收入也突破<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7</FONT>万亿元,经济发展已经上了一个大台阶,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能力和手段都已具备。其次,由于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加快,发达地区农村、城镇近郊农村和中西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农村,已经具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再次,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一方面打破了农村<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养儿防老<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的传统方式,另一方面加速了农村人口的老龄化,这些都要求中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最后,加入世贸组织要求严格限制使用农产品价格保护等与之相抵触的农业政策。为避免农业受到重大打击,为避免农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中国应该充分利用<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绿箱<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政策,对农民实施更有效的保护。不失时机地为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郭秀亮、范作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97)</FONT>认为,农村能否顺利推行社会保障,归根到底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有可靠而稳定的资金来源作保障;其<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二,农民有较为强烈和广泛的社会保障参与意识。前者是推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硬件<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是物质基础,后者则是一种软件,是顺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必须具备的一种社会氛围。基于此,他们指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得中国农业产生了巨大的质的飞跃,已初步具备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首先,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为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提供了可能;其次,农业劳动者收入的提高使得农民具有了较为强烈的社会保障参与意识;再次,存在通过国家政策性调节措施<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向高收入阶层征税和在国家财政中设立社会保障支出项目直接拨款<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可能。<o:p></o:p></P>
<P 0cm 0cm 0pt">二、政府责任<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不能以政府对农村居民没有承诺为借口来拒绝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郑功成,<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2)</FONT>。陆解芬<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4)</FONT>认为,政府必须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运营中起主导作用。具体而言,政府的责任主要可分为:第一,政策责任。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过程中,政府应起主导作用,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和前提。第二,财政责任。一项社会政策的执行,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等的支持,其中,财力支持是最重要的。第三,法律责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这种强制性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来保证。李迎生<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5)</FONT>认为,政府担负着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兑现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并推动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殖,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监管机制,推动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以及创造适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外部环境等重要职责。当前,为保证政府切实地履行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职责,需要纠正认识上的偏差<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对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趋势应有正确的认识和合理的估计,以及实践上的偏差<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长期存在的重城市、轻农村的做法。<o:p></o:p></P>
<P 0cm 0cm 0pt">三、模式选择<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建立和完善以农民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为重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适应各地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坚持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是中国改革开放条件下解决养老保障问题的新创造<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赵瑞政、王爱玲、任伶,<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2)</FONT>。<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第一个观点:分类分层。郑功成等<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2)</FONT>认为,一个较为合理的政策取向是,对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问题进行分类处置,优先考虑已经非农化、城市化的农村户口劳动者,优先考虑响应国家号召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优先在发达地区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东部沿海地区及其他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以先行一步。郑秉文等<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1)</FONT>认为,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模式,要做到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序发展。还有人认为,中国应该改变目前农村既定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实施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接近的制度形式;在农村中等收入地区,农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养老金产品来实现。总而言之,在一种渐进的动态整合中,逐步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统一<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陈志国,<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5)</FONT>。<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第二个观点:<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三结合保障<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杨翠迎<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5)</FONT>认为,面对庞大的农村人口群,单纯地靠哪一种养老方式都难以担此重任。在中国社会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需要发挥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社区养老三种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决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需要。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出路在于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建立不同的养老保障模式,而且重点在于解决养老资金来源的问题。从长远来看,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必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袁春瑛等<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2)</FONT>认为,在中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多管齐下,提高土地的保障能力,使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得以发挥,并在此基础上立足各地实际,分类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将家庭养老、土地保障与社会养老三者结合起来,是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一种理性选择。有学者认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仍然要采取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供养为辅的模式<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阎昆,<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0)</FONT>。<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第三个观点:创新制度。卢海元<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3)</FONT>在《实物换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之路》中指出,<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实物换保障<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是根据不同的对象,以特定方式将其拥有的农产品、土地和股权等实物转换为保险费,分别设计现实可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案。年轻农民实行<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产品换保障<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老年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实行<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土地换保障<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进城农民工实行<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产品换保障<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土地换保障<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双轨制<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乡镇企业职工实行<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股权换保障<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产品换保障<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土地换保障<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闫艾茹<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3)</FONT>和孙洁<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4)</FONT>认为,根据中国国情,政府目前不可能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提供巨额的财政补贴。建立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缴费确定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国情和农村实际做出的现实选择,也符合国际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四、筹资模式<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目前,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集模式的探讨较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采取怎样的基金筹集模式<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多数学者<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例如郑秉文等,<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1</FONT>;杨东乐,<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5</FONT>;刘翔,<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6</FONT>;等等<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赞成《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提出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的资金筹集模式,认为它比较符合中国农村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中国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福利国家养老保障的弊端。相反的观点<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例如高和荣,<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3</FONT>;赵建国,<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4</FONT>;等等<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则认为,这种筹资模式下,国家和集体所体现的社会责任过小,不仅会造成资金来源不足,降低其保障水平,而且会影响农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难度。<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o:p></o:p></FONT></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五、基金管理<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托保险公司管理是一趋势。刘贵平<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99)</FONT>认为:①由于政府垄断经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容易出现官僚作风、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的后果,所以,不应放弃和排斥依托于保险公司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②实行按季节或按年度缴费符合农村实际,而按年度缴费更符合农村实际情况,但养老金按月领取比较好。所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该是<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按年缴费,按月领取<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另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实行封闭运行,将其归集在财政专户。即一方面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集中在省级管理;另一方面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多元化组合投资运营。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模式从国家经营向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转变过程中,政府承诺的最终担保所起到的稳定作用是无法替代的。实际上,专家理财也有风险,为此,政府应承担最终担保<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牟放,<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5)</FONT>。目前,以县为中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中,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际上担当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却不具备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资格。对此,可行的办法是在中长期内,一是建立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集中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省一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集中管理一个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二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省份,应当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开展、基金积累规模较大,同时具备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才和技术的省份。三是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归集、支付和基金收益的分配<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赵殿国,<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4)</FONT>。<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商业保险公司有助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行。罗世瑞<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4)</FONT>指出,农民的养老问题关键在于经济保障,农民的养老问题可以采取让农民参加商业保险的办法来解决,不依赖于国家财政支持。商业人寿保险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农民可根据缴费能力、保障需要和其他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险种。但是,中国农村寿险市场存在有效供给不足、经营主体单一、费率不合理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引入相互保险形式,增加保险市场供给主体,降低费率,激活农村保险市场,推动中国农民养老问题的妥善解决。郑功成等<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2)</FONT>对此持否定意见,认为不能对商业保险公司寄予过高的期望,更不能指望依靠商业保险来替代政府承担的责任。<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六、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o:p></o:p></FONT></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对于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国内专家学者基本达成一致,认为现阶段应该采取<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以土地换保障<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的方法,建立以就业为支撑的政府主导型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涂文明,<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4)</FONT>。但是,至于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专家学者又持有不同的意见。<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o:p></o:p></FONT></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第一个观点:土地使用权置换保险金。张时飞、唐钧<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4)</FONT>和楼喻刚、金皓<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2)</FONT>提出了<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以土地换保障<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的政策建议,即从土地征用款中确定一定数额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他们认为,土地征用款是农民失去土地后维持生计的唯一资本,政府利用这一<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历史性时刻<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积极弓<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导失地农民投资于养老保障,是维护他们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只有切实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才能降低企业吸纳失地农民的成本,增强失地农民的就业竞争力,从而为他们的长远发展拓宽空间,进而形成<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以土地换保障,以保障促就业,以就业促发展<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的良性循环。闫艾茹<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3)</FONT>认为,国家在征用土地时,对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可让其直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FONT face="Times New Roman">5</FONT>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个人账户,增加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积累;同时,还可以借鉴这种方法促进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加快农民城市化进程。常进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4)</FONT>认可<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土地换保障<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的理论,认为上海市<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小城镇保险模式<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具有积极意义,值得推广。<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第二个观点:建立<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党国英<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4)</FONT>提出,现阶段应该建立<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国家失地农民账户<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让农民能够陆续使用出售土地所获得的资金和这部分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将这两部分资金与地方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统一起来,使农民获得与城市居民一致的社会保障水平或者比城市居民略高的社会保障水平。<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此外,设计一种替代耕地占用补偿金的新税种<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例如叫<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农地交易特别税<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实行累进制,将高出一定水平的货币化的级差收益集中到国家手里,建立<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就是说,对于一些大中城市的郊区和一些发达的对外开放地区,在土地交易总收入中扣除了必要的部分<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主要是农民的安置费和<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国家失地农民账户<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资金这两个部分<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以后,对其余部分实行累进税,将相当一部分资金集中到国家手里,形成全国统筹使用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o:p></o:p></FONT></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的主要用途是:第一,对一部分失去耕地以后所获得的补偿收入不能满足生活保障需要的农民进行援助。特别在一些落后地区,由于公用事业发展需要而导致的土地征用中,农民有可能不能获得足够的补偿<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因为土地的市场价格很低<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需要<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进行转移支付,以帮助这里的农民。第二,开垦或复垦一部分土地,安置因公用事业征地而丧失土地的农民。第三,补充<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国家失地农民账户<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资金的不足。<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第三个观点:实行<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三方<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付费制。宋斌文、荆玮<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4)</FONT>倾向于给失地农民建立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应是个人账户式的完全积累制,采取<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社会保障资金总额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0%</FONT>,从土地出让金中支出,直接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以备调剂使用;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社会保障资金总额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40%</FONT>,从土地补偿费中支出;个人负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偿费中抵交,集体和个人所缴资金进入个人账户。他们认为,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的支出标准要低于城镇职工,并且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应对将来养老保险的支付风险。鉴于政府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难以一次性拿出全部资金,可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以向失地农民发放债券的形式支付,等以后土地有收益再分阶段向农民个人账户注入资金。同时,鼓励失地农民积极参加商业保险。<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第四个观点:<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农转工<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成得礼、董克用<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4)</FONT>提出,吸收失地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对于<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农转工<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人员,要按照将其农龄按一定的比例折算为工龄的办法,使农龄与工龄接轨,从而将这部分人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对于自谋职业人员,要为其开辟参加养老保险的渠道,对达不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补缴,使他们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失地农民由于失去了土地,在无业或失业期间不再有任何收入来源,也不再有退回农村的可能,因此,政府应该尽快拓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内,以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七、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鉴于农民工数目庞大和短期内其转移潮流不可能停下来的事实,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也成为学者们关心的焦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对他们在农村的父母的养老保障造成了极大影响,但同时,经济因素、文化认同、权益意识的觉醒等,对他们自身未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而,政府应该因势利导,在政策、立法和管理上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而不应该重城镇、轻农村<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戴卫东,<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5)</FONT>。<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一<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第一个视角,总体原则<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第一个观点:分类参加。郑功成<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2)</FONT>认为,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有必要设计两个以上的方案供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工<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有较长时期的劳动关系和稳定的工作岗位<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和无稳定职业的农民工<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经常处于流动状态<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自主选择,并作为全国性的政策出台;否则,养老保险可能演变成一种不确定的强制储蓄,从而失去这项政策的本源意义。政府在实施此类政策之前,还可以先对农民工进行适当分类,对达到规定居住年限及有相对固定住所和单位的农民工,给予享受本市居民权益的资格条件,并正式纳入当地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而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则另提方案加以解决,并视情形逐步纳入。<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第二个观点:城乡逐步统一。李迎生<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1)</FONT>主张将进城农民逐步纳入城市职工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原因在于改革以来,相当一部分农民实际已在城市和小城镇居住多年,职业、生活都已有了相当的基础,和城镇企业职工已无二致。他们实际已和农村脱离了联系,再让他们向家乡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社会保险金,已不现实,只会给当事双方造成困难和不便。从农民工收入来源、农民工养老保险具体操作、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管理和监督角度来考虑,也有学者认为,在现阶段把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为宜<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曹信邦,<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5)</FONT>。<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第三个观点:回乡参保。杨立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4)</FONT>认为,中国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二元体制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打破,目前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来既不现实也不可行。可行的方案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在适当时机,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接轨。在资金筹集和缴纳方式上应实行差别对待:东部地区,采取强制保险,以农民个人交纳保险费为主,集体补贴为辅的方式;中部地区,采取自愿参加为主,个人缴纳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西部地区,采取自愿参加为主,个人缴纳为辅,实行中央、省<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区<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市<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地区<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三级政府补贴的方式。<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二<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第二个视角,账户设计<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第一个观点:个人账户比例化。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工资水平低,多数农民工是<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离土不离乡<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简单地把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当前既无条件也无必要。有土地的农民工,可按<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土地换保障<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的方法换算出积累额,计入个人账户。当前主要的工作是为农民工建立与城镇企业职工规模相同的个人账户。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其中,雇主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0%</FONT>缴纳,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5%</FONT>缴纳。对雇用农民工的企事业单位,除缴纳保险费享受税前列支政策外,还可按其缴纳的保险费额度,确定给企业减免一定期限<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例如<FONT face="Times New Roman">5— 8</FONT>年<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和比例<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例如缴费额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5%)</FONT>的税收,这实际上是对农民工的个人账户进行间接补贴,可使企业和农民工直接感受到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扶持,提高企业和农民工缴费的积极性。同时,通过间接的财政支持,政府作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责任主体的作用也得以体现了。农民工在转换工作时,养老金个人账户可随同转移,退休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闫艾茹,<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3)</FONT>。<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第二个观点:<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混合型<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养老保险制度。徐赛嫦<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3)</FONT>认为,应该建立<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混合型<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一,企业按大、中、小等级缴费建立社会统筹账户,并采用现收现付方式支付给老年农民工。国家养老保险机构将所有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汇合统筹,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保险金,平均注入当前本地区的每一按时缴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妨称个人账户中的这部分基金为基本养老保险金。另一部分基金采用现收现付的支付方式,平均打入当前已经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农民工的统筹账户。两部分基金的比例由地方立法机关根据老年农民工的生活保障需求而定。当地区差异逐渐减少时,企业缴费标准和企业缴费分配比例将逐渐实现全国统一,并最终达到现收现付部分的全国统筹。其二,以自愿原则为前提吸引农民工建立个人永久性账户,采用完全积累模式管理基金。农民工可以凭借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在务工城市建立个人永久性帐户<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帐号与身份证一致<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并可随时查询。其三,进行规则和信息的全国统一。制度只有被法律的形式确定后,其实施才有合法依据,地方立法才有约束,规则才能全国统一。只有规则统一了,才能符合农民工的需求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跨地域转移。另外,只有建立以地市一级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实现全国范围内地方之间的信息互联互换,才能及时无误地处理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之间转移和接续事务。<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第三个观点:弹性养老保险制度。卢海元<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5)</FONT>提出了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缴费门槛较低、缴费方式灵活、可随人转移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想。<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弹性<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主要涉及个人账户的缴费、政府对个人账户的补贴、待遇调整、覆盖对象。改变现行制度设计中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只有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才能动用基金的传统规定,允许农民工通过保险证质押借款的方式,解决其生产、生活面临的资金困难。<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o:p></o:p></FONT></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八、简要评论<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新课题,整个制度还未定型,因此,学术界的研究呈现出这样一些特点:<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第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仍处在争论之中。在认可中国农村有条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以及政府应该承担该责任的基础上,学者提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对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不同的对象和不同的地区应该有不同的政策。例如,有学者<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卢海元,<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3)</FONT>在借鉴欧洲及东南亚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实物换保障<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的理论;还有学者提出<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土地换保障<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陈颐,<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0</FONT>;常进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4</FONT>;于淼,<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6)</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住房换保障<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潘岳,<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6</FONT>;袁友文,<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6)</FONT>等理论。究竟孰优孰劣,莫衷一是。<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o:p></o:p></FONT></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第二,对整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相对较少。鉴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特殊性,学者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设计显得冷落,更多关注的是对失地农民、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笔者认为,从长远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角度看,如果对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先制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必须在制度设计上考虑到这一点,不能抱着<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头痛医头,脚痛医脚<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的态度。<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第三,没有从动态的角度来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很多学者在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时候,仍然静止地以<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92</FONT>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为蓝本去分析。除了该方案是一个草案外,十几年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因素也发生了诸多变化。因此,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除了要考虑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外,还要考虑农村社会分层、文化、伦理、权益意识的觉醒等因素。<o:p></o:p></P>
<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第四,缺乏对非经济影响因素的理性分析。在分析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因素时,大多数学者偏爱从经济因素去看问题。事实上,在农村,尤其是在中国农村,笔者认为,传统文化、道德伦理以及价值观等非经济因素在更大程度上阻碍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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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20 14:17:00
<P>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我国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养老问题将更加突出和严重,已经成为家庭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P>
<P> 我认为在我国转型和城市化的背景下,农民,特别是转型农民的养老以及相应的保障问题更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因为他们是相对城镇居民的弱视群体!</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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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6 14:21:00
<P>加强缴费意识,提高实际缴费人数比率从而降低缴费金额比率达到积累财源的最终目的<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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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13 16:49:00
<FONT size=4>一 中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BR>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确立 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务院于1951年2月2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初步确立了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疗养、困难补助等多项福利待遇的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制度。这一制度主要适用于“有职工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企业),航运、邮电、铁路系统各企业单位和附属单位”,本文所引用的有关法规、条例和政府通知,除注明外,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保险、福利法规全书》,中国人事出版社,1992年10月第二版。职工少于100人的单位参照该条例以集体签定合同的方式来确定有关劳动保险待遇。企业劳动保险工作由全国总工会负责领导并组织实施,由劳动部门监督。劳动保险基金按工资总额的3%计提,全部由行政方或资方负担,总工会委托银行具体管理。劳动保险基金70%留于基层工会用于其本单位的劳动保险费用支出,30%上缴上级工会用于统筹调剂。基层工会应将每年开支后的余额上缴上级工会,当基层单位留用基金不足时可要求上级工会调剂解决。 《劳动保险条例》对企业职工的退休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凡一般工龄达25年、企业连续工龄达5年,男性职工年满60岁、女性职工年满55岁便可申请退休,领取退休金。退休金根据工龄长短按退休时标准工资的35~60%发放,一直到逝世为止。1953年1月2日经修改的《条例》将退休待遇提高为5~10年连续工龄为标准工资的50%、10~15年工龄为60%,15年及以上工龄为70%。对达到退休年龄而继续工作者,除继续按在职职工对待外,还可得到其标准工资10~20%的奖励金。未达到退休年龄但丧失了劳动能力要求退职的,连续工龄长达10年者,发给其半年的工资,工龄在10年以上者每增加1年增发半月工资。 1952年10月中央政府人事部颁布了《各级政府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员的退休待遇做了明确规定,指出干部退休条件是工龄在25年以上、年满60岁的男性职工和工龄在20年以上年满55岁的女性职工,退休待遇视工龄长短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70%。具有突出贡献和因公致残的退休金可提高到70~80%。对于未达到退休年龄但丧失了劳动能力要求退职的,一次性支付退职金。退职金按照工龄长短确定:工作时间5年以内退职时以1个月工资为基础,每工作一年发1月工资;工作5~10年的,从第6年开始每工作1年增发1个半月的工资;10~15年的从第11年开始每工作1年增发2个月工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员的各项保险待遇由内务部负责。 1956年6月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做了规定。规定农业合作社要对没有生活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的生活和生产给予照顾和安排,实行保吃、保穿、保烧的柴禾、保孩子上学、保葬的“五保”制度。 (二)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降低了工龄年限要求,提高了退休待遇,统一了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统称为全民制职工)的退休制度。《规定》┒怨と恕⒅霸钡耐诵菽炅湮醋鞅涠,退休待遇改为连续工龄在5~ 1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50%发放退休金,连续工龄在10~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放退休金,连续工龄15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放退休金。1958年颁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对未满足退休条件而要求退职的情况作了统一规定。从事工作满20年、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提前退休并享受退休待遇;对工作不满1年的,发给1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退职金;工作在1~10年的,在前款基础上每满1年加发1个月标准工资;工作在10年以上的,在执行前款的基础上,从第11年起每工作1年加发1个半月标准工资。由于对社会主义制度认识上的原因,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设目标是实现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其他多种经济成分只是过渡性的,即将消失,因此1958年的制度设计只考虑了全民所有制职工(包括国营企业工人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员),将其他所有者经济成分职工排除在社会保险范围之外。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各级政府组织的正常运转受到破坏,工会组织被停止活动,职工退休金的发放基本上由企业自己全部负责。1969年2月财政部在《关于国有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基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动保险开支在营业外列支”,即直接扣减企业利润。这样,劳动保险的社会统筹便自行中止,社会保险在事实上变成了企业保险。 1978年,全国退休职工314万人,与在职职工之比为1∶30.3,退休费用支出总额为17.3亿元,《中国统计年鉴》(1997),第750页,中国统计出版社,1998。占工资支出总额的25.33%。说明退休人员并不多,退休费用支出却很高,每一名退休人员的支出相当于平均7个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每办理一个退休人员手续给企业带来的负担是比较重的,因此出现了延期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但在1978年以前,凡是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都能拿到退休金,没有出现不能支付的情况。 (三)改革前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和问题 1.主要特点 ①初步建立了全国范围内比较统一的企业职工和机关职员的养老保险制度。1952年《劳动保险条例》建立了不分所有者、不分用工制度、不论身份、不论地区的企业职工退休、医疗、工伤、生育、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险制度,确立了新中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形成了比较统一的、全国范围内执行的社会保险法律,为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开了一个好头。1958之前,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员的退休处理每年有专门规定,通常国家干部退休待遇高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待遇。1958年,国家制定和颁布了统一的制度,统一了工人和干部的退休条件和退休待遇,统一制度一直延续执行到改革开放之前。 ②初步形成了基层单位具体经办、全国范围统一调剂的资金筹集和使用制度。劳动保险制度建立以后,基本上形成了由基层工会具体经办,上级工会统一调剂的社会化的保险制度,实现了社会保险事业的正常运转。但1957年私营经济改造为公有制经济以后,劳动保险变成了国有经济范围内的事情,劳动保险制度的超所有制性质基本上消失,成为全民所有制职工的保险。而在过去的农村合作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集体所有者企业的劳动保险,主要由集体单位自身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1966年“文化大革命”使工会组织停止运作,劳动保险基金由工会在全国统筹调剂难以做到,使劳动保险失去了社会性质,变成了企业保险。 ③形成企业或国家完全负担的养老保险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理论认为,职工是企业和国家的主人,企业和国家应该为职工负责,向他们提供各种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因此,有关规定明确劳动保险费用一律由企业或行政方承担,个人不缴纳。当保险基金不足以保证保险支出时,企业和国家有义务负责解决,通常是通过亏损补贴或财政拨款方式解决。在这种制度下,企业职工和政府职员的退休费用支出是有保证的。 ④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公正性。新中国成立以后,将各项社会保险统称为劳动保险,即强调各项社会保险实质上是对劳动者劳动条件的保险,对发生疾病、死伤、衷老等劳动者难以避免情况的保险,具有很强的普遍性。同时,享受劳动保险的对象是每一个没有土地保障的城镇工作者,城镇工作者都能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统一标准获得免费劳保待遇,这样,“农民有土地、工人有劳保”,每一个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都有保障,因此是比较公正的。这种普遍性和公正性的实现,最终是由国家财政来维护的。 ⑤确实解决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真正调动了他们的劳动积极性。新中国成立以后,通过建立劳动保险制度来全面保障职工的生存和劳动权利,使职工没有失业、医疗、养老、工伤等方面的疑虑,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的劳动热情,充分反映了职工是国家主人,政府和企业应该为职工谋福利的社会主义基本理念,因此这种劳保制度一直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主要表现。 2.存在的问题 ①形成一切依靠国家的思想。劳动保险制度确实给职工应付个人和家庭难以应付的风险提供了保障,但由于城镇全民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都由国家和企业全包下来,职工不缴纳任何保险费,时间一长便形成了一切依靠国家的懒汉思想。特别是“只要成为全民职工,国家一切就全包了”的客观现实,也助长了不求进取、吃大锅饭的不良作风。 ②在社会保险企业化之后,出现了延缓退休的情况。“文革”以后,各项劳动保险支出全由企业自己负担。一些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要由上级拨款或财政预算来解决,由此出现了排队等待、排队审批退休的情况,个别地区财政经费困难时,延缓批准退休申请。 ③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没有受到重视。1957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绝大多数企业都变成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私营、公私合营企业已基本上消失,只有少量集体所有制性质企业。这部分企业被看作是一种即将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过渡形式,其劳动保险问题并没有被重视。有关文件明确通过签定集体合同的形式解决,但缺乏具体法律的保证,后来集体企业有了很大发展之后,这部分企业的职工未能及时享受到各项劳动保险待遇。 (四)简要的结论 第一,1978年,退休费用支出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很高,为25.33%,但并没有出现不支付退休人员退休费的情况。 第二,由于退休费用在营业外项目中列支,进入企业的成本,并不存在财政负担日益沉重的问题,如图1所示。数据采自《中国统计年鉴》(1983),第445页,中国统计出版社,1983。 第三,1978年以前,城镇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和集所有制两种用工形式,并且集体所有制职工比例很小,1978年最高时也只有2048万人,《中国统计年鉴》(1983),第123页,中国统计出版社,1983。相当于全民所有制9499万职工的21.5%,并不存在所谓的将大多数劳动者拒之门外的情况。如果说是把拥有土地的大量农民拒之于社会保险之外,那么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然难以把农村居民纳入社会保险之内。 第四,1978年以前,并不存在养老保险待遇相差悬殊的问题。全国执行的是统一制度,惟一的差别是集体所有制职工和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差别。1978年全民职工人均年养老金人均为574元,集体职工人均为333元,《中国统计年鉴》(1997),第749页,中国统计出版社,1998。集体所有制职工通常还是农民,有自己的耕种地,全民职工没有归自己支配的生产资料,他所使用的劳动资料都是公有的,因此这种差距是合理的。<BR>二 改革以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变革 <BR>  (一)养老保险待遇差别的形成与扩大 1.制度原因 ①工人和干部的差别。1978年6月2日国务院下发达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工人退休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两个文件,对干部和工人的养老问题分别作出规定,中止了1958年以来的统一制度,形成了套套退休制度。主要改变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退休金下限(1978年为25元,以后逐年提高);二是规定退休年龄干部男60岁、女55岁,工人男60岁、女50岁,同时延长了高级领导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的退休年龄(如高级领导干部和副高级知识分子为65岁、正高级知识分子为70岁);三是适当提高了退休金待遇,连续工龄在10~15年、15~29年的 仍然分别为60%、70%,20年及20年以上的为75,解放战争参加工作的为80%,抗日战争参加工作的为90%;四是提高干部的退休待遇,退休金可以在本人工资的60~80%之间。1980年又出台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形成了干部的离休制度,离休人员(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者)发放其全额工资,医药费全部报销,每年还有一定数量的旅游疗养费、交通费和福利费。这样,养老待遇在工人和干部之间的差别明显扩大。1983年下发了《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将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金提高为其原工资的100%,适当缩小了差别。 ②城乡差别。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将中国人口分成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形成了城乡在食品供应、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相互隔离的局面。农村养老主要是以家庭为主。50年代实行的社队为基础的“五保”制度保障了孤寡老人的基本生活。尽管这种生活保障还只是初级的、简单的,难以和城镇职工所享受的保障水平相比较,但确定保证了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由于这种保障是一种自愿互助行为,没有法律强制约束,改革开放以后这种制度在一些地区执行,而在另外一些地区则已不执行。少数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试行了退休养老金制度,大多数农村没有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那些建立退休养老金制度的地区的养老基金主要来源于村镇集体经济,这种区域性制度不具有社会保险性质,养老金水平也比较低。1984年以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农村开展了以自愿为基础的商业人寿保险,由于农村大多数人口还处于解决温饱阶段,以赢利、自愿为基础的商业保险在农村未能大范围推广。而城镇正式职工改革开放初期仍然享受着比较高的劳动保险及福利待福。这样,便形成了城乡之间、不同地区农村之间和同一地区不同农民之间养老保险方面比较大的差别。 2.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中形成的差别 ①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差别。集体企业曾被认为是一种过渡形式,但在70年代以后却获得了很大发展。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允许和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发展以后,集体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迅猛发展。1977年,轻工部、交通部等集体企业比较多的部门开始下发文件要求本系统集体企业参照国营企业建立职工劳动保险制度,一些省市也开始为集体企业职工建立社会保险,退体待遇一般低于全民职工。1980年2月财政部、劳动部发出《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列支问题的通知》,如果企业条件允许,集体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用支出可以在营业外或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1984年4月14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要求有条件的集体企业应提取一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解决职工的年老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保险问题。1984年底,集体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企业达62.9%。同年,国务院151号文件要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办集体企业职工“法定养老保险”,从而使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纳入商业保险范围,到1991年底已有900多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了这种商业保险。然而,商业保险的待遇很低,按照当时的商业保险制度,一名月交费10元投保40年的职工退休时月养老金为120元,低于一些城市实施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参照国营企业标准支付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这一文件为三资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提供了行政法律。1984年后一些大的三资企业主动为职工投了商业人寿保险,但许多三资企业没有承担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有的以国家没有正式立法为由,有的以享受优惠政策为借口,甚至有的以“承担职工保险就撤回投资”来威胁,不执行有关规定,致使许多三资企业职工没有办理养老保险。 改革开放以来,私营经济同样获得了很大发展,但私营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一直没有受到重视。直到1988年,《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才作出了明文规定:“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1989年劳动部颁布《关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条例》,强制要求私营企业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②国有企业之间的差别。尽管过去执行的社会化的劳动保险变成了企业保险,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在企业的营业外列支,但在改革开放以前企业利润上缴,亏损财政补贴,企业并不承担盈亏责任,因此企业的保险支出最终还是由各级财政来保证的,具有全民所有者身份的正式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是有保证的。企业之间在职工的日常福利待遇上可能会因盈利水平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别,但在退休待遇上是按照全国统一的制度来执行的,没有较大的差别。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变成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国家和企业的关系以税收的方式固定了下来,国家不再承担国有企业的盈亏责任。这样,企业的各项保险费用支出真正要由企业自己负担,由此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在国有经济内部,在新企业和老企业、亏损企业和盈利企业之间出现了较大的差别。例如,纺织、粮食等老行业企业的退休费用相当于工资总额的50%以上,有的企业超过工资总额,负担沉重;而一些电子、仪表、化工企业的退休费用不足工资总额的5%,有的企业还没有退休职工。在亏损或微利企业,由于退休费用支出没有资金来源,以致于企业不得不减发、停发退休金。在盈利企业,职工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不但有保证,而且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还为职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 3.问题与对策 ①企业之间负担不均,一些退休职工的生活没有保障。根据哈尔滨市在养老金社会统筹前的一项调查,1985年1~9月不能按时发放退休金的职工占7.1%。河南省1986年社会统筹前的调查反映,曾对9000名职工暂时停发了退休金,1.7万名职工暂时减发了退休金。诸家甄、张塞主编:《中国社会保险全书》,第121页,中国统计出版┥纾1995。这是过去不曾出现的问题。 ②社会保险的企业化,给职工自由流动带来不便。在80年代初期,职工在企业之间调动基本上都承认其工龄,只要调出、调入单位同意,职工流动并没有社会保险方面的障碍。但随着国有企业自负盈亏改革政策的落实,亏损、微利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和各项福利得不到保障,职工进入效益好、需要人才的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就等于同时放弃了今后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因此,企业保险制度制约了职工的自由流动。 ③企业承担着社会职能,不能破产,制约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企业破产,职工没有社会保险,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形成“破产难,难于上青天”的局面。一些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企业也难以破产,形不成优胜劣汰机制。企业不能破产,职工的各项保险待遇也没有保障,形成职工下岗不离岗,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政府负责解决的情况。 企业之间负担不均,职工不能自由调动,企业不能优胜劣汰,极大地影响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影响了经济资源的合理流动,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人们把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放在了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上面。 4.若干结论 在这一时期产生了职工和干部在退休制度和待遇上的差别。这种差别在后来随着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之间工资水平的差别和工资收入稳定性的差别而明显扩大。 这一时期对“养老保险以商业保险的方式经办还是以社会保险的方式经办”并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如将国有企业新招合同工的养老保险交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后来又交劳动部办理就说明了这一问题。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当时也是政府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商业保险公司。 这一时期对“是实行现收现付制还是完全积累制”的问题也没有引起重视,如国有企业新招合同工当初是采用完全积累模式。 (二)以社会统筹为目标的改革试点 1.改革过程 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是在一步步试点的基础上慢慢推进的。1982年,中央和政府领导同志多次指示要进行退休制度改革,建立以社会统筹为中心的养老制度,责成劳动部组织研究,同时还在广东省江门市、东莞市和江苏省泰州市等个别城市先行试点。1983年劳动部组织在郑州召开全国劳动保险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正式提出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设想,并于1984年正式开始全国试点,实行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大范围的社会统筹。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要求在国营企业新招收的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要求企业按照工人工资总额的15%上缴,工人按照其工资收入的3%缴纳。同时,各地普遍建立了由劳动部门领导的“社会保险事业局”,具体负责合同制工人养老金的收集和管理。1986年推行国有企业固定工改为合同工政策,使得一些市县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在国有企业全面展开,到1986年底,全国已有300多个市县试点,涉及27个省市。这种以市县范围内的社会统筹改革在1987年3月得到了中央财经会议的肯定。 1986年12月14日民政部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探索农村基层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国务院于1987年3月4日批准以民政部为主开展农村社会保险的试点工作。到1989年底,全国已有19个省市190多个县市进行了农村养老保险试点,1991年试点县市增加到600多个。1992年1月3日民政部印发了《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保险对象是20~59岁的农民,实行个人投保和集体投保(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上缴)相结合的办法,集体投保所占比例不得超过50%,个人投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月保费2~20元不等,退休等老金取决于投保年数,投保40年月养老金分别在70~700元之间。 在1984~1986年个别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立行业统筹形式的养老保险,1986~1988年,国务院批准铁路、邮电、水利电力、建筑五个部门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 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下发了3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以下原则: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养老保险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国家让税、企业和个人接月缴纳,工人缴费比例不超过本人工资总额的3%;统筹由市县起步、向省级过渡、最后实现全国统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可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福利基金或利润中提取;基本退休金由基础性退休金和交费性退休金组成;建立退休金与经济发展、物价增长相联系的调整机制。 这一文件下发以后,以社会统筹为目标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获得了迅速发展。到1992年底,已有2300个县市实行了社会统筹改革,占全国总县市的95%,有13个省级行政区实现了省级统筹。国务院33号文件在推进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扩大保险范围、实行职工个人交费以及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使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试点阶段进入全面建设阶段。但这份文件同时也肯定了劳动部、财政部、民政部等部门多头负责的格局。并且根据文件精神,人事部也提出了经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方案,并开始了试点工作。国务院于1993年又批准了交通、煤炭、银行、民航、石油、有色金属6个部门实行养老保险的行业统筹,使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部门达到11个。 2.主要成绩 1984~1993年各地以社会统筹为目标的试点,取得了很大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各地纷纷组建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培养了一批从事社会保险事业的专门人才。据劳动部门的统计,截至到1990年底,各级劳动部门共设立专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6689个,其中养老保险机构3328个,失业保险机构3461个;配备管理人员3万多名,其中养老保险机构2万多名。国务院政策研究室课题组:《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第3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主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问题的人事部、主管农村社会保险问题的民政部以及5个行业统筹部门也组建了相应的机构,配备了相应的人员。 ②把防止老龄化危机问题放在了重要位置,提出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的对策。起初进行社会保险社会化统筹的改革,是从解决企业负担不均、消除人才流动障碍和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等角度出发来考虑的。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和人们对社会统筹认识的深化,解决中国在下个世纪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成为建立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关注的焦点。各试点城市在进行国内、国外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对策对案,主流意见是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养老保险制度。 ③对养老基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探索。在企业保险情况下,退休人员和退休费用都是能够根据有关制度准确计算出来的,而实行事先收费制的社会统筹改革,养老基金的提取比例需要经过多次反复测算和事后检验。实行社会统筹试点的市县一般首先在小范围试点,积累了一定经验之后逐渐向大范围推广。各地试点过程中,坚持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不断进行缴费比例的调整,初步确定了合理的缴费比例。 ④社会统筹的范围不断扩大,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渐走向统一。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起初在国有企业新招用的合同制工人中实行,1986年逐渐扩大到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合同制工人,1991、1992年一些市县又逐渐建立起了城镇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于不同部门承办不同对象的养老保险,并建立了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出现了许多问题。1993年许多城市统一了制度,形成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3.存在的问题 ①多头管理问题。198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办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1986年劳动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同时批准民政部门办理农民养老保险,1986~1988年又批准5个部门进行行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来人事部办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卫生部门办理起医疗保险。形成养老保险多头经办、多头管理、相互争夺保险市场的局面。一些在地方的行业企业曾经参加了地方统筹,后来又纷纷退出市县统筹,冲击了市县的养老保险工作。一些市县成立了多套养老保险管理机构,造成不必要的重复和浪费。 ②相互攀比问题。由于国家没有确定统一的收费办理,授权各地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收费标准。这样各地自定政策,在多头管理体制下各部门又各谋利益,出现了各地区之间收费攀比、同一地区不同部门之间收费攀比的情况,使收费比例不断提高。收费比例提高,企业负担加重,使一些已经进入社会统筹的企业退出社会统筹或拒绝缴费,从全国来看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率从1992年的94%降低到1993年的86%,一些地区在80%以下。 ③养老基金管理不严问题。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从一开始筹划到具体负责实施,基本上是由一个经办机构负责的,在有关制度建立以后,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用,与政策制定者为同一主体,对养老基金的收入、支出和收益情况缺乏监督和监督机构,出现大量基金挪用,管理费用支出过高等情况。据财政部对10个省市的调查,1992年至1995年挪用资金达60亿元,被挪用的资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自行放贷、投资入股、投资办企业等。王东主编:《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第212页,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 4.其他结论 ①这一时期对养老基金的管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②在统筹范围、收费比例、设置个人账户等方面各地看法不一,有所反复。 (三)四种主要改革模式述评 鉴于以上情况,国家体改委于1994年牵头组织了有11个部门参加的大范围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的社会调查。在调查、总结各地试点情况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95年3月1日发出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要逐步做到统一制度、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行政管理和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设的制度。通知就如何实现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提出了两个具体实施办法,供各地参考。这两个办法的主要不同在于养老基金记入个人账户比例和养老金的计发模式方面。办法一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的基金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费用和企业划转的部分组成,要求达到职工工资总额的1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要从现在的4%左右逐渐提高到8%,企业缴费转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要逐渐降低;职工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发放。办法二授权各地自己确定企业和个人缴费的比例,个人账户只包括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或一部分,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当地月均工资的20~25%)、缴费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办法一基本上是完全积累模式,办法二是现收现付和完全积累相结合模式。通知发出之后,一些省市将这两个办法的优点结合起来,创造了第三种办法,即按照办法一建立个人账户,使其比例达到缴费工资的10~14%;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据调查,在1996年实施办法一的省市有上海、吉林、河南、云南、黑龙江、江西、青岛共7个,实施办法二的省市有广东、天津、湖南、浙江、北京共5个,实施第三种办法的省市有山西、陕西、山东、四川、安徽、江苏、辽宁、福建、广西、湖北、甘肃、新疆、内蒙古、湖北、河北共15个,海南、西藏维持原来的办法,贵州省授权各县市自己制定办法。┖纹奖嘀:《国有企业改革中的社会保险》,第57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海南省情况比较独特,没有建立个人账户。下面我们以上海、大连、深圳、海南的情况为例对这几种主要模式做一介绍和评论。 1.上海模式述评 ①基本做法。根据1994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上海市的基本做法如表1。 表1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谌莳┫钅开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具体规定 (1994年4月27日市政府令公布)管理机制政策制定者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行政管理者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执行机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监督机构养老保险基金监事会管理费经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核准,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取征集额的一定比例适用范围和对象上海市城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筹资比例单位上月工资总额25.5%个人上年月均工资收入3%缴费基数上限市上年平均工资200%以内下限低于市上年平均工资60%者,以其60%为基数缴费个人账户 构成1)个人缴费部分3%2)单位缴费部分按个人缴费基数记入:企业职工8%、机关、事业单位10%3)社会平均工资的5%记入计息不低于居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管理委托浦东发展银行退休待遇享受资格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缴费本办法实施前工资且连续工龄满10年,或者实施后工资缴费满15年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120不满足资格要求的将其所缴纳的基金累计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养老基金 收集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支出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管理社会保险局集中管理 营运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运营调整机制每年根据上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幅度调整,当年4月1日执行;价格指数下降不作调整 ②简短评论。上海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初步建立了行政管理和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设的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保险对象覆盖城镇所有单位中方在职职工;基本养老金取决于个人账户积累数额,基本上属于完全积累模式;委托银行进行养老基金保值增值的营运。 主要问题是:由于实行完全积累制,现在职职工不但要承担已退休职工的退休费用,而且要为自己积累资金,缴费比例偏高。 2.大连模式述评 ①基本做法。根据大连市1995年5月颁布的《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其基本做法见表2。 ②简短评论。主要特点:初步建立了政事分开的管理体制; 表2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谌莳┫钅开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5年5月颁布)管理体制政策制定者大连市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行政管理者劳动局执行机构劳动局下属市劳动保险公司监督机构大连市养老保险基金监事会管理费收缴养老基金的2%范围和对象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筹资办法单位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9%缴纳个人按工资总额的3%缴纳个人账户无退休待遇享受资格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缴费、缴费满5年待遇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按上年全市平均工资的15~25%计发缴费性养老金以本人月均缴费工资的1~1.5%计发不满5年的,一次性发给生活费养老金的收集支出管理营运均由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调整机制每年7月根据物价和工资上涨缺口确定补充养老保险单位职工人均收入超过纳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都应为职工办理基本上实现了广覆盖,市级统筹覆盖率为95%;基本养老保险未设个人账户积累,属方案二。 主要问题:工人、干部、农民由劳动部门、人事部门、民政部门分别经办,机构重复设置;基金收支用管合一,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 3.海南模式述评 ①基本做法。1993年12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具体规定见表3。 表3 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 ┠谌莳┫钅开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17日)管理体制政策制定者省人大、省政府、人事劳动厅行政管理者省社会保障局执行机构市县社会保障局监督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社会保障法庭管理费收缴养老基金的2%范围和对象海南省城镇所有从业人员统筹范围市县筹资办法单位月工资总额18%个人月工资总额3%个体经营者本人月收入的21%缴费基数上限市上年平均工资300%以内下限低于市上年平均工资60%者,以其60%为基数缴费个人账户无退休待遇享受资格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缴费、缴费满10年待遇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具体如下:缴费年限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15岁以上市县平均工资25%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10~15年同上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5~10年每满1年,一次性支付2个月社会性养老金每满1年,本人3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5年无同上1年以下一次性发给已缴纳的基本养老金养老基金收集、支出、管理、营运均由社会保障局负责调整机制每年7月1日,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的50~80%调整补偿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和待遇享受办法等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报社会保障局批准 ②简短评论。海南模式有以下特点:实行现收现付制,没有建立个人账户;通过立法实施;所有从业人员统一制度。 主要问题:基金收、支和营运为同一主体;和国家统一要求的协调问题。 3.深圳模式述评 ①基本做法。根据深圳市政府于1996年5月2日颁布的 表4 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谌莳┫钅开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6年5月2日)管理体制政策制定者市政府行政管理者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执行机构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监督机构市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管理费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收取缴费的5%作为管理费范围和对象深圳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暂不包括区以下“三来一补”企业筹资办法常住户口按月本人工资总额的19%缴纳养老保险费共济基金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月工资总额的6%,个人不缴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和个人合计缴纳月工资总额的13%其中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市上年度平均工资者,用人单位缴9%,个人缴4%职工缴费工资高于市上年度平均工资者,用人单位缴8%,个人缴5%暂住户口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0%缴纳共济基金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月工资总额的3%,个人不缴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和个人合计缴纳月工资总额的7%其中用人单位缴4%,个人缴3%缴费基数上限市上年平均工资300%以内下限低于市上年平均工资60%者,以其60%为基数缴费个人账户计息存入次月的15日起按3年定期存款折算为月复计算退休待遇享受资格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缴费、持有深圳市常住户口,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者缴费满10年,之后工作者满15年待遇月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为退休时市上年职工月均工资的20~30%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额÷120养老基金的收集、支出、管理、营运均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有关单位负责运营收益的处理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收益扣除计息后,60%记入个人账记,20%作为投资风险准备金,20%记入共济基金;共济基金投资收益20%作为风险准备金,80%记入共济基金调整机制上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幅度和职工月平均工资净增长的一定比例调整补偿养老保险由各单位自定,比例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0%《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其基本做法见表4。 ②简短评论。结合我们调查的情况,深圳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实行共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缴费比例较低。主要原因是深圳市人口中常住户口人员只占1/3,外来人员占2/3,退休人员较少;其二,个人账户为实账。深圳市人口平均年龄为1996年为29岁,退休人员少,退休金有大量结余,个人账户资金为实账;其三,深圳市实行自愿参保的原则。深圳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市场观念比较强,不愿意使用强制性措施要求企业参保。因此,参保率比较低;其四,社会化管理水平高。深圳市建立了在职人员数据库,个人工资等情况一目了然,退休时将其档案从在职库移至退休库。养老金的发放社会化比例1996年达到99.6%,高于处于全国第二的北京(50%)。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提高参保率的问题,深圳市养老保险参呆率始终没有突破30%。一般国有企业、深圳常驻户口人员都已参加保险,其他人员很不稳定,一些企业自己为职工投了商业人寿保险。养老保险未能扩大到城镇所有职工,特别是“三来一补”企业职工从制度上还没有纳入。主要原因是过去曾经要求“三来一补”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使许多这类企业转移到了其他不要求参保的地区;二是基金管理和投资问题,深圳市养老保险基金已大量投资到企业,多数投资盈利,少数投资亏损,国家要求分批撤出投资,目前政策规定撤出资金只能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资金保值增值会有问题,深圳市曾经发生全国通报的将基金用于建“社保大厦”,基金管理者从中吃回扣的事件;三是企业补偿养老保险的管理问题。深圳市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企业相对较多,许多企业为职工和部分管理公布办了补偿养老保险。但补充养老保险还没有统一的制度和原则,是社保机构参与管理还是企业自主选择,是规定投保比例还是由企业自己决定等一系列问题还没有政策规范。 (四)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问题 鉴于各地试点方案不统一、个人账户缴费不一致、企业负担不平等、社会统筹层次比较低等实际问题,国务院于1997年7月16日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人民日报》1997年8月27日。决定明确规定:统一个人账户规模,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础的11%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其余差从企业缴费中划转:统一记账利率,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定期存款利率和工资增长率来决定;统一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缴费,企业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缴费,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300%部分不缴费,低于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60%的以当地平均工资收入的60%缴费,统一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不超过20%,个人缴费1997年不得低于4%,最终达到8%;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为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统一过渡办法,对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增发过渡性养老金,一般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一制度前本人缴费年限的一定比例(1.0~1.4%)计算,使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工龄和缴费得到适当补偿;统一并轨时间,一般在1997年完成,个别省市不超过1998年。 统一制度的这些规定,一方面解决了企业和个人负担不均、养老金发放办法不一致多种方案并行的问题。另一方面为下一步由市县统筹向省级统筹、全国统筹过渡创造了基本条件。1998年3月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已经明确:现由劳动部管理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事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民政部管理的农村社会保险。各行业部门统筹的社会保险以及卫生部门管理的养老保险统一由原劳动部基础上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从组织机构上解决了社会保险事业多头管理问题。但就中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来说,仍然存在以下问题需要回答,即,实施社会统筹的范围、程度和地区间资金调剂问题;部分积累制中个人账户与社会共济之间的比例关系问题;个人账户积累基金的管理和空账问题;积累基金的营运、投资问题;微利、亏损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基金的来源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的性质和经费的来源问题;社会保险政府经营还是商业化经营,二者的比例问题;计发模式统一后的过滤问题;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比例和管理问题;商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例和关系问题;提高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参保率的问题;统一制度以后对不同就业性质的职工的影响问题;实行部分积累制对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影响问题。</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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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13 16:59:00
<H3>三 中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展望<BR>   (一)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 1997年7月16日的决定同时还提出了今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我们归纳为以下六项: 其一,“广覆盖”,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 其二,“多层次”,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基本养老保险主要保障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主要体现按劳分配、地区差异和企业经济效益差异,个人储蓄向养老保险主要满足职工不同层次、不同水准的保障需要; 其三,“四统一”,即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资金; 其四,“两结合”,社会互济和个人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其五,“两个对应”,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及承受能力相对应; 其六,“两个分开”,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广覆盖”和“四统一”目标通过立法与执法便能实现,“两个分开”通过行政手段可以实现,权利和义务相对应通过设置个人账户基本上可以实现,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承受能力相适应通过建立正常的养老金调整机制也能够实现。这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三个层次具体应如何安排,各自的保障水平多高?基本养老保险能否保障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如何实现社会互济与个人保障、公平与效率的结合?即如何处理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和个人之间的差异?<BR> (二) 筹资模式选择:能否将部分积累制作为目标模式? 在选择筹资模式时,主要面临两方面压力:一是人口老龄化(如表1所示),二是离退休人员越来越多,养老费用支出不断升高(如图2所示)。新的筹资模式,既要能够保证已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资金来源,又要适当积累以应付老龄化危机。 1.理论分析 养老基金的筹集方式目前主要有三种:现收现付、完全积累和部分积累制。现收现付制的特点是:代际转移,在职职工为上一代人支付养老金,自己的养老金由下一代人支付;以支定收,需要多少养老金就征收多少;收入均等化,一般根据统一的退休条件决定退休待遇,人人平等,并且能够实现代际之间和同一代人之间收入的再分配;管理简单,不存在基金的营运和保值增值问题。其缺点是:要求经济基础和人口结构稳定,否则在经济不景气和人口老龄化时均会出现缴费比例过高,资金筹集困难;具有待遇支出刚性,在经济景气时可以提高退休待遇,在经济不景气时却不能降低退休待遇,财政支出会不断上升,阻碍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如图2所示,老年抚养比同表1;养老支出与工资总额比1995年以前为根据统计年鉴计算数,1995年以后为我们预测数;经济增长速度,1995年以前为前5年平均数,以后为预测10年平均数。资金缺口越来越大。 完全积累制的特点是:以收定支,在职时完全积累,退休后按月支付,支付水平决定于过去的积累数额;激励缴费,由于支付水平与本人在职时的工资和缴费直接相关,个人有缴费积极性;强制储蓄,使个人一生的收入和消费均等,能够实现自我保障,不会引起代际矛盾;坚持效率优先原则,有利于资金市场的发育和经济的发展。其缺点是:要求币值稳定、物价稳定、经济稳定,否则基金保值增值的风险较大;市场发育良好,基金管理水平较高,否则基金收益很不确定;不能实现转移支付和收入再分配。 部分积累制是以上两种模式的结合。在现收现付制情况下,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养老费用支出的增加,要求政府在提高养老金缴纳比例、延长退休年龄、增加财政支出方面作出选择,这几个方面的选择都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会降低缴费总基数,最终会形成恶性循环。在完全积累制情况下,一旦出现政治、经济不稳定等整体风险,在职人员不但要承担自己积累资金的风险,而且要承担已退休人员积累资金的风险,风险加倍。在部分积累情况下,在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中,一部分来自于现收现付式的筹资方式,一部分来自于完全积累式的筹资方式,当出现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危机时,可以用在职人员的积累来应付;应出现整体风险时,承受风险的主要是已积累起来的这部分资金,它是一种刚性支出,它的风险需要由现实经济来承担,而现收现付部分并不是累积的风险,是一种与现实经济结合的风险,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应对措施。可见,与完全现收现付和完全积累制相比较,部分积累制的应付风险的空间较大,制度本身的风险较小。另外,实行部分积累制,能够在承认和保留一部分个人既得利益(已退休或即将退休职工实行老办法)的同时,兼顾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 和其他两种方式相比较,我们发现,部分积累等资方式,即能够保留现收现付制养老金的代际转移、收入再分配功能的优点,又能够实现完全积累制刺激缴费、刺激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既能减轻现收现付制福利支出的刚性,又能够克服完全积累制退休人员收入的过度不均、并努力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既能利用完全积累制资金积累、能够付人口老龄化危机的优点,又能够避免实行完全积累制分散企业负担集中、分散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目标模式。如图3所示,在2025年老年抚养比超过25%以后,缺口资金可以用在此之前的个人账户积累资金来补足,而不需要提高缴费比率。 2.实证分析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过去中国人口的过快增长和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致使中国出现人口老龄化危机已不可避免(人口变化情况下表所示)。继续实行现收现付制将难以应付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危机。目前退休费用支出已经很高,如果实行完全积累制则使在职人员承担养活上代人和为自己积累双重负担,企业和个人均难以承受。部分积累制可以做到: ①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老龄化危机。根据表1的预测料,中国的劳动年龄人口将逐年增加,从1995年的7.76亿人增加到2020年的9.57亿人,在这一段时间里,应该是养老金积累的黄金时间。从《中国统计年鉴》(1997)的资料来看,1978年以来离退休人员越来越多,在职职工与离退休人员之比在逐渐降低,以离退休人员为1,则在职人员1978年为30.3,1985年为7.5,1990年为6.1,1994年为5.1,1996年为4.6,可见离退休人员所占比例不断提高(如表1所示),2030年将要达到30%以上。这样,一方面退休人员越来越多,需要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要在人口老龄化危机到来之前进行积累,可行的办法是将二者兼顾,既要保证已退休人员的生活,又要为缓解人口老龄化危机积累资金,实行现收现付和适当积累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如图4所示。 ②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现收现付与完全积累制的矛盾。根据1997年度的《统计年鉴》资料,1990、1994、1995、1996年退休人员养老福利费总额为472.4亿元、1218.9亿元、1541.8亿元、1817.8亿元,分别占工资支出总额(分别为2951.1亿元、6656.4亿元、8100亿元、9080亿元)的16.0%、18.3%、19.0%、20.0%。说明退休费用支出占工资支出总额的比例在逐年上升,1996年已经达到20%。这说明在职职工所承担的养老义务已经很重,用来进行积累的空间有限,实施完全积累制将会使这一比例提高一倍,已超过了企业的承受能力。实行部分积累可以在缴费比例相当稳定的情况下,将现收现付与完全积累之间的矛盾转化为对积累比例的决策,使现收现付和完全积累之间的矛盾可以在不改变基本制度的情况下得到化解。 ③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目标模式统一和保障水平差别之间的矛盾。由于中国各地收入差别较大,使用统一的目标模式确实会遇到许多实际问题。例如1995年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最高的广东省为6850元,最低的内蒙古为2587元,相差2.65倍。即使在同一地区不同所有者的职工之间吸入的差别也比较大。1995年国有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493元,集体企业为3668元,三资及民营企业7530元。实行部分积累制,一方面统一了制度,另一方面从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账户储存数额的差别上也承认了收入水平和保障水平的差别,有利于统一制度的实施。<BR> (三)现收现付与个人积累间比例的选择:统一制度确定的部分积累模式能否实现? 统一制度设计的部分积累模式为,企业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其中3%转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为本人工资总额的8%,即工资总额的的17%用于上代人的养老,11%用于在职职工积累,合计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8%。那么28%的比例能否满足要求?从1996年养老费用支出情况来看,1996年的实际养老费用支出已经超过了17%,达到20%。在这种情况下,假设1999各地完全实行统一制度,并且1999年养老费用支出维持在1996年20%的水平,则在28%的缴费比例情况下能够用以积累的部分扣除管理费后也只能低于8%,不可能达到11%的目标,即统一制度规定的积累比例难以实现。 从1996年的实际情况来看,已有安徽(30.90%)、上海(29.50%)、辽宁(28.92%)、黑龙江(28.87%)、西藏(28.70%)、吉林(28.60%)、新疆(28.54%)7省市提取比例超过了28%,企业缴费比例超过了20%,并且出现了个人账户为空账的现象。从全国来看,1996年全国平均养老金缴纳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3.58%),《1997年中国社会保险年鉴》,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但一些地区并没有进行个人账户积累或者积累比例很低。 当养老金支付发生困难时,在不改变缴费比例、计发模式和不允许个人账户空账存在的情况下,一种办法是扩大实施新制度的覆盖面,增加养老基金来源;一种办法提高收缴率,使参保职工和单位都能按时中额缴费;第三种办法是提高统筹层次,市县不足时从省市调剂,省市不足时从全国调剂。<BR> (四)扩大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以及地区调剂问题 就覆盖面来说,目前确有潜力可挖。根据1997年《中国社会保险年鉴》资料,1996年底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为78.4%,其中国有企业(职工14839万人)95.15%,集体企业(职工2957万人)51.47%,其他所有制企业27.5%。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最多,参保率也最高,其他所有制企业(即三资、私营企业)绝大多数是在1980年以后成立的,退休人员较少,而参保率却最低,这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并没有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所有城镇企业强制执行。据统计,1996年未参加统筹的职工总数为2414万人,离退休职工为116万人。如果我们按1996年平均工资6145元和平均缴费率23.58%计算,这部分人参保以后,可增收养老基金350亿元;1996年离退休职工养老福利费平均每人5765元,增加支出116万人退休费用67亿元;收支相抵,新增基金结余283亿元,相当于1996年工资支出总额9080亿元的3.2%,也就是说,可使1996年的基本养老金提取比例降低3.2%。 就养老基金缴纳情况来说,1996年全国平均收缴率为92.5%,比1995年下降0.8%,其中国有企业收缴率为90.38%,比上年下降3.22%,说明国有企业效益不好,缴费越来越难。集体企业收缴率为90.11%,比上年下降0.99%,其他所有者企业收缴率为96.04%,比上年上升3.44%,说明其他所有制企业缴费能力强于国有企业。提高国有企业的收缴率因国有企业的处境困难而可能性不大,主要可以在扩大其他所有者企业的参保率和收缴率上挖潜。 就提高统筹层次而言,应该实现全国统筹。以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为企业公平、自由的竞争创造条件,提高国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能力。目前从组织机构设置上来看条件已经具备,已建立了统一管理社会保障事务的行政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但在1997年实行省级统筹的只有9个省市,不实行统筹的各地差别较大。中央政府要求,1998年各地要提出省级统筹方案,并组织实施,力争在1999年实现全国统筹。这里的关键问题是统一提取比例的确定以及全国调剂的具体办法。 根据部分积累制的设计原则,个人账户用来照顾地区之间、个人之间收入水平的差距,那么共济部分就应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收支平衡。如果只对共济部分进行全国统筹调剂,并在不足时由财政补足,那么这种全国调剂即不影响个人账户积累,也不会形成空账,是比较切实可行的。相反,在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退休人员负担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如果只是市县平衡或省市平衡,则不能保证部分地区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是不可取的。因为,现在或即将退休的人员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按照过去的原则,他们的退休待遇应该由国家来保证。因此,在实现共济部分全国统筹之后仍然不足时,应当由国家财政补足。<BR>(五)空账存在是否必然,空账能否顺利实现代际转移 根据1996年的实际情况,已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用支出占工资总额20%,而缴费比例不超过28%,个人积累记入11%,那么在财政不补足缺口的情况下,出现空账是必然现象。如果不让空账现象存在,即不允许在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之间留有通道,出路在于:第一,提高缴费比例,使社会统筹部分增加。目前的缴费比例已经很高,企业已经难以承受,再提高比例的可能性很小;第二,财政补足。通过财政来弥补社会性养老金的不足,这也是中央政府所要求的,但一些经济发展不快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有限,个别地区连分务员的工资都发不出去,无法实现中央政府的要求。随着退休人员和费用的增加,财政用于弥补养老基金不足的比例将会越来越多;第三,扩大统筹范围和提高覆盖范围。从当前的市县统筹过渡到全国统筹,能够解决地区之间相差悬殊的问题。但根据1996年全国养老费用支出情况来看,记入共济部分的比例应该为20%才能保证支付养老金,而统一制度规定记入17%,则在省级互济情况下仍然有3%的缺口要由中央财政来补足;第四,提高退休年龄或降低退休待遇,这是一条可行的办法,但取决于就业形势;第五,发展经济,增加就业人员,增加工资以提高缴费基数,降低退休费用占工资总额的比例,这是根本出路,但在短期内难以达到。因此,我们得出结论,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不允许空账出现,则统一制度规定的部分积累模式从长期来看难以实现。 最快捷、最省事的解决办法就是允许空账存在,实现空账的代际转移。这样,个人账户就相当于用来应付共济部分和支付已退休个人账户部分的风险准备金,即与现收现付方式相比,多了一个风险调剂和缓冲机制。由于个人账记资金是通过逐年积累和分散支付的方式运转的,并不需要一次支付,因此一定范围内空账的存在并不会带来支付困难,即一定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通过拆借或其他方式用于抵补社会统筹的阶段性缺口,使空账在代际之间或代内转移。通过空账的这种转移,也可以在一定程度实现养老基金在不同寿命、不同代际之间的调剂。不过,存在空账的最大问题是这部分空账资金不能取得利息收入,或者说记账利息要由政府来补贴。但与保持实账、共济缺口资金由财政负担相比,在允许空账存在的情况下,政府只负担补贴利息,显然负担要轻一些。 如果允许空账存在并平稳实现代际转移,就需要对个人账户积累基金实行统筹管理,建立起共济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之间余缺互补的正常机制。建立这种正常机制也是使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优点相结合的需要。如果将二者隔离,就不能实现两种制度的有效结合,只能成为两种制度的折衷。事实上,从基本养老保险最终由政府信用来保证兑现这一性质来看,进行个人积累基金的统筹管理也是合情合理的。<BR> (六)共济与积累的比例选择:统一制度确定的比例能否保障退休者的基本生活 1.新方案与老制度的差距 现方案决定,社会共济部分应是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20%,个人账户应按工资总额的11%记入,将个人积累部分按照现方案规定的计发模式折算成退休金占工资总额的比例,便为一个缴费35年职工退休后工资的38.5%(11%×12×35÷120),共济部分与个人账户积累部分二者合计为58.5%,即基本养老金在缴费35年情况下能够达到58.5%的工资替代率。这是在不考虑工资增长、物价上涨,并且假设积累资金能够实现保值情况下的替代率。要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中国的发展阶段,共济和缴费部分合计在60%左右为宜。因此,这一替代率基本上能够保障退休者的基本生活。 然而,1993年修改后的老退休制度规定,干部、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新中国成立以前参加工作的按原工资100%发放,干部、技术工人工龄满35年的退休金按本人退休时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合计的90%发放,工龄30~35年的按85%发放,工龄20~30年的按80%发放;普通工人在工龄和发放比例的规定上与干部和技术工人一致,只不过在计算基础中没有职务工资。执行这一规定之后,当前退休职工的工资替代率平均为88%左右。新制度的58.5%的工资替代率是以历史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的,而老制度是按照退休时职工工资计算的,如果再考虑新制度养老金按照工资增长的80%进行调整,则工资替代率会降低为50.8%(20%+38.5%×80%)。这说明新老制度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差距是较大的,要从过去的88%降低到58.5%,是一件并不容易的事情。 2.低工资者与高工资者的差距 实行统一方案以后,个人之间的工资替代率存在较大的差别。目前规定的最低缴费工资为当地上年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200%,则最低工资与最高工资之间工资替代率的差别是最低者为38.48%(20%+11%×12×35×80%×60%÷120)、最高者为112.4%(20%+38.5%×80%×300%)。如果再考虑低工资者的缴费年限因企业效益、个人失业等原因而降低,则差别会更大。如果低工资者缴费20年计算,其工资替代率便降为30.56%(20%+11%×12×20×60%×80%÷120),缴费30年为35.84%。根据1997年《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城市居民全国调查资料,1991年至1995年中国城镇家庭平均食品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重从53.8%下降为48.6%,但城镇贫困居民(占5%左右)的这一比重始终维持在60%左右。因此,目前设计的共济17%、个人账户11%的提取比例不能保证低工资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3.个人账户积累的比例不易再提高 从基金的投资、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来看,个人账户积累所占的比例不易再提高。提高个人账户积累比例事实上意味着:从需求角度来讲,是将现在的个人消费变成了将来的个人消费;从供给角度来讲,是增加企业的成本负担,抑制企业创造就业机会。提高个人积累部分的比例实际上就是提高将消费转化成生产的比例,会给当需求不足的经济环境带来不利影响。并且,将资金积累起来交由基金公司来再投资,并不比留在企业由企业来投资风险小。将来的实际情况可能是,在全球一体化、经济货币化、信息化的过程中,金融企业的风险要大于实业企业。<BR> (七)国有企业退休职工退休金的来源问题 建立一体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当前国有企业负担沉重,退休人员养老金积累不足的问题。国有企业职工在过去并没有积累养老基金,他们为中国的经济建设贡献了一生,他们退休时基本生活不能得到保障是极不公平的。按照现收现付制原则,他们老年的生活应该由现在工作的人来承担,按照完全积累制原则,他们的积累已经固化在了我国的经济基础之中,在这些经济基础之上工作的人们应该向他们补偿。无论如何,在职人员承担已退休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义务是理所当然的。通过提取共济基金并进行全面统筹,不应该认为是一种“掠夺”或“抽肥补瘦”。 实行全国统筹,可以解决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的退休金拖欠问题。根据1996年的情况,全国共收缴基本养老保险1171.76亿元,支出1031.87亿元,结余139.89亿元,累积结余578.56亿元。而全国1996年拖欠退休人员养老金32亿元,说明并不是养老基金缺乏,而是结构性问题。在拖欠养老金的省市中,黑龙江省拖欠最多,为10.11亿元,其次为吉林(5.16亿元)、辽宁(1.85亿元)、湖南(1.43亿元)、河北(1.55亿元)、江苏(1.47亿元)、四川(1.28亿元)、山西(1.74亿元),只有北京市没有拖欠。这些拖尔较多的省市除江苏省企业的缴费比例低于20%之外,其他省市均已超过20%。从统计数据来看,越是经济缺乏活力、国有企业越多的地区缴费比例越高、拖欠也越严重。在城镇全体从业人员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全国调剂来缓解部分省市国有企业非常集中、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的困难。 <BR>(八)基金的营运和投资问题 目前政策规定,养老基金在留足2个月的支付需求之后只能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不得进行其他投资。那么,不进行其他投资,养老基金能否实现保值增值?进行其他投资,目前条件是否具备? 不允许养老基金进行其他投资,在目前银行主要是国有银行、银行存贷款利率由政府确定的情况下,意味着政府将对基金的保值增值承担责任。允许养老基金进行其他投资,就意味着进行养老基金投资决策的投资机构要对基金的保值增值负责。在目前执法不严、监管跟不上、资本市场动荡且很不成熟的情况下,允许养老基金进行其他投资确实会有很大风险。由于目前中国政府实行的是控制物价上涨幅度、控制工资增长速度、确定国库券利率和银行存贷款利率的政策,限制养老基金的投资方向,实行准政府管制型投资政策,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是有可能的。 但从长期来看,在实行行政管理与经办机构分开、基金营运与基金管理分开,建立起专业化的养老基金经营机构的情况下,应该有条件地允许部分养老基金进行其他投资。因为,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基金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相比,并不具有明显优势。李珍:《论社会保障个人账户制度的风险及其控制》,《管理世界》1997年第6期,第184页。据介绍,智利、澳大利亚的养老基金经营机构过去实现了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而1996年,美国的基金公司有3/4没有取得股市平均报酬率。曾欣、尹庆红:《基金专家是否必胜》,《中国证券报》1997年4月16日。从中国实际情况来看,成立养老基金经营公司,允许它们进行股票、企业债券及其他投资,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熟。目前的关键问题是,受地方政府的影响,基金经营公司的独立经营没有保障;即使基金经营公司独立经营,由于基金的公有性质,难以建立起对基金经营者有效的激励和监督机制。 在允许养老基金进行其他投资的情况下,通过适当的投资组合,能否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我们认为,如果政治、经济稳定,不出现像东南亚金融危机一样的市场风险,是有可能的。但在国际竞争日益激励的环境下,对除美国(将来可能还包括欧共体)等能够发行世界性货币之外的国家来说,出现比较大的政治、经济风险的情况是难以避免的。很难保证智利和澳大利亚的养老基金不受这次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而保值。因此,和外汇体制改革一样,在基金经营管理方面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是恰当的。 从全国养老基金积累的情况来看,1996年基本养老保险收入1171.76亿元,支出1031.87亿元,滚存结余578.56亿元。但地区分布不均,积累率在3%以下的有10个省市,最高的为8.88%,支付能力最强的省为14个月,最低的为1.2个月。并且,1996年提取比例比1996年提高了1.23个百分点。在积累的养老基金中,投资于国债的占61.5%,存入银行的占16%。<BR> (九)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比例和关系问题 社会保险是一种法定的、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这种保险通常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以国家信用来保证最终兑现,具有强制实施、实现收入再分配、保障基本生活、可根据经济发展进行适当调整等优点,它强调的是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和社会公平。由于是政府行为,社会保险具有支出刚性、机构膨胀、基金运营和管理效率低等缺点。 商业保险是赢利性保险公司按照市场竞争原则经营、投保人自愿选择投保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具有投保选择灵活、缴费比例多样、缴费与保障水平相对应等优点。商业保险的缴费与保障水平相对应是依靠投保人所交保险费预期现值和其将得到的保险金预期现值相等的精算原则来实现的。商业保险的缺点是不具有收入再分配功能、不能防止经济波动风险、投保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等缺点。投保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是指投保人“因反正最终还要由政府担保而不愿意投保的倾向”和“在签定保险合同时隐瞒真实信息而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选择”的行为。 鉴于以上优缺点,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的比例的确实实际上就是在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之间作出选择,社会保险能够通过收入再分配而实现社会公平,商业保险可以通过竞争和等价原则实现经济效率,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能够达到普遍、强制保险目的,商业保险的自愿性能够满足不同需要。为了使这二者相结合,一种思路是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但按照商业保险的原则来运作,一种思路是正确处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比例关系。 按照第一种思路,应该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用政府的统一制度来规范,但保险基金委托有资格的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来运作,个人储蓄保险则完全接照商业保险运作。在这种思路下,如我们上面所分析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应该达到60%左右的工资替代率。企业补充保险国家应该制定统一的政策,并由政府的基本养老保险一样进行管理。制定统一政策由政府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的原因是:一方面企业无论经济效益如何都有破产风险,以企业作为主体来经办显然下行;另一方面企业补充保险的受益者应该是企业职工,职工自由流动也需要企业补充保险的社会化。 按照第二路思路,应该规定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在养老金中所占的比例。如一些专家建议按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为25%、企业和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部分的替代率为50~60%来设计,并建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由政府机构办,其他两部分实行积累制由商业机构经办。我国当前的统一制度规定的第一部分为20%,第二部分又分为强制储蓄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两个部分。强制储蓄部分要求记入个人账户的积累部分占工资总额的11%,一个缴费35年的职工这部分的替代率可以达到38.5%,这部分基金目前由政府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我们认为,为了发挥现收现付和积累制的优点,这部分基金由政府的经办机构掌握是合理的。是否交由商业机构运营和管理,应由各地政府决定。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深圳市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取工资总额的10%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以10%计算则工龄35年的替代率35%,这部分基金的经办机构目前还没有统一规定,深圳市企业目前的基本做法是由企业自己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我们认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建立统一制度是必要的,但具体经办机关由企业自主选择,形成竞争机制是合理的。 <BR>(十)结论与建议 应该把部分积累制作为长期目标模式。 占工资总额28%的提取比例难以实现11%的个人账户积累。 扩大覆盖面、提供缴费率、实行全国统筹能够缓解部分地区的支付困难,但实现全国统筹和调剂并由财政最终弥补缺口是关键。 在财政不弥补缺口的情况下出现个人账户空账是难以避免的,出路在于允许空账存在、实现空账的代际转移,发挥个人账户积累资金对共济部分的调剂作用。 目前设计的养老金计发模式能够保障一般职工的基本生活,但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不能再提高。 实行统一制度、全国统筹、扩大覆盖面也是解决当前国有企业退休职工负担的有效途径。 鉴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对养老基金的运营采取准政府管制政策是正确的,将来在养老基金的投资放开方面也应该谨慎行事。 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统一制度,实行这两个部分保险基金的商业化管理和运营是比较合理的选择。 </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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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15 10:54:00
<P>对农村现在最关键的是推行医疗改革,来关怀老年人。</P>
<P>当达到农村孩子都出生在医院,老人都死在医院,说明中国的民生就有很大进步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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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9 15:02:00
<p>乱说</p><p>中国现在正处在一个人口红利时期,劳动人口多,人口抚养比小,目前从全国来看保险基金收大于支,前两天看劳动与社会保障统计年鉴,2006年中国的养老基金盈余大约有3000多亿元人民币。</p><p>所谓养老风险应该出现在中国的人口红利期逐渐消失以后,劳动人口减少,老年人口增加,养老保险基金出现赤字,导致财政负担增加,经济发展减缓。甚至是养老金不能得到足额发放,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p><p>应对这种情况最根本的手段就是1.做实个人帐户(上面已经提到) 2 .改变当前以储蓄和买国债为主的养老保险金运营方式,建立有效的养老基金增值方式如投资基金 房市 股市 等等,以此来消弱养老保险基金赤字的影响。保证我国人口转型时期的平稳过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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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0 19:34:00
让我么多考虑一下农民的养老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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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3 00:38:00
<p>楼主怎么没动静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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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8 23:47:00
<p>虽然中国现在仍然处在所谓的“人口红利”时期,但是我们把目光稍微向前看一点就不难看到在不远的一段时间后中国的老龄危机是很严重的。目前的收大于支仅仅只是当前而已。去年财政用于养老的钱超过5000亿,今年还会增加。之所以要养老保险就是要未雨绸缪,而不是等风险出现以后来解决风险,否则何谓“保险”?</p><p></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3-8 23:50:4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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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9 09:10:00
<p>&nbsp;&nbsp;&nbsp; 养老保险在世界上都是一个难题,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成熟的养老保险制度,都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随着退休高峰到来,养老基金难以负担的问题。</p><p>&nbsp;&nbsp;&nbsp; 我国养老保险目前最主要的问题应该还是个人帐户做实的问题。当然,这需要一大笔钱,无论对中央还是地方财政,压力都很大。本来,个人认为名义帐户制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办法。但是,目前既然已经开始做实,就应该确实做下去。</p><p>&nbsp;&nbsp;&nbsp; 与个人帐户做实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养老基金的问题。按照国际惯例,养老基金的国家统筹部分追求的应该是安全性,而个人帐户的资金相对来说才是入市的主体。而目前我国是国家统筹基金进入股市追求高回报,相对来说还是风险高了一些。随着个人帐户做实,这部分资金很显然要追求保值增值,但目前这方面的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个人一位智利的竞争性的制度比较好。应该赋予广大人民以选择基金公司的权利,以促进竞争。当然,国家可以先通过一些标准,来选择比较好的几家到十几家基金公司,以控制投资者的风险。</p><p>&nbsp;&nbsp;&nbsp; 最后,基金的安全问题确实是一个大问题,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建立比较透明的监督机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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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20 14:50:00
<p>1、统筹城乡</p><p>2、补充养老</p><p>3、基金投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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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20 14:54:00
统筹城乡(农村社会保障框架+城市与农村保障制度的衔接),扩大覆盖面(全国统筹),加强管理(集中制管理的效率问题以及引入竞争机制),发展补充养老金(提高替代率),通过医疗保险配合医疗改革,个人账户做实并加大基金资本市场投资力度,适度考虑实业投资。[em01][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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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25 23:09:00
呵呵&nbsp; 要前的卖不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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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25 23:09:00
呵呵&nbsp; 要前的卖不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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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30 12:32:00
<p>个人观点:</p><p>&nbsp;1、养老保障重点在农村,农村人口基数大,大量青年壮年外出打工,农村老人无人照顾,和城镇老人相比,农村老人生活很艰辛。</p><p>2、农村养老保障现在几乎没有,处于空白状态。</p><p>3、农村居民呈现出新的特点,例如农民工、失地农民、农村民营企业的员工、纯农民等等</p><p>4、如可构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一件有意义的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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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9 21:52:50
好帖,问得精彩,答得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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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10 09:18:02
恩,农村社会保障是必须进行的,中国的农村社保做的很差,农民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相当大,如何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拉动起中国农村这块内需的大市场,政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过可喜得是看到这次经济危机中,中国政府救市的四万亿资金中有很大一部分投向了农村社保建设,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所以这次经济危机给了中国一个最大的宝贵经验就是如何转变政府思路,真正做到藏富于民,让人民真正富起来,这才是重中之重,中国政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啊,让我们一起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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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16 21:17:46
社会保障啊,大家都在破旧立新呢,难道旧的就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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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0 09:33:18
非常漂亮的帖子,集思广益,学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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